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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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员的安全规定(3篇)

煤矿安全员的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条煤矿安全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煤矿安全生产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三)具备一定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实际操作技能;(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煤矿安全员的主要职责:(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二)参与煤矿安全生产方案的编制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三)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督促整改;(四)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防范措施;(五)组织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六)协助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七)协助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统计和报告工作;(八)完成煤矿企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煤矿安全员的权限:(一)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制止作业;(二)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有权提出停止作业的建议;(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上级报告;(五)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检查第七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四)作业现场安全状况;(五)矿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情况。

2024年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安全员瓦检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工作,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从事矿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进行安全检查和瓦检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应具备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并按照规定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煤矿安全员和瓦检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工作标准,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安全工作。

第二章煤矿安全员管理第六条煤矿应设立专门的安全员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七条煤矿安全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煤矿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 组织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3. 定期检查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4. 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提出改进意见;5. 维护矿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命安全。

第八条煤矿安全员的任职条件:1. 具备相关的煤矿安全知识和技能;2. 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组织能力;3. 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应变能力;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煤矿安全员的任命和绩效考核:1. 煤矿应制定相应的任命程序和标准;2. 煤矿安全员应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条煤矿安全员的培训和进修:1. 煤矿应定期组织安全员进行培训和进修;2. 完成培训和进修任务后,安全员应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安全工作。

第三章瓦检员管理第十一条瓦检员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力量,负责煤矿设备和场所的检查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瓦检员的主要职责包括:1. 检查设备和场所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2. 维护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 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减少其对安全的影响;4. 协助安全员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瓦检员的任职条件:1. 具备相应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2. 具备一定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精神;3. 具备较强的应急处理能力;4. 无违法犯罪记录。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通用5篇)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通用5篇)煤矿安全员篇1第一条为加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整改力度,适应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总工程师对本矿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负责制,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实行分管负责制。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负责制。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切实落实副矿长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现场跟班盯守制度。

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5次,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得少于是15次,其他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5次,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井下每班必须要有1名矿领导在现场带班。

带班矿领导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每班进行巡回检查的次数不少于2次;在盯守中必须做到不漏系统、不漏作业点,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及时报告,并按“五定”原则处理。

第五条带班矿领导对违章作业不制止,重大隐患视而不见,发现隐患不采取措施视为不负责的表现。

第六条带班矿领导负责相关记录的填写。

带班矿领导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10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20%。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检员)必须跟班检查。

如中途脱岗,罚款基数以200元为基数,上级主管部门督查罚款承担10%。

超过20分钟取消当月吨煤工资。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员、瓦斯检查员)执行下列职责:1、对瓦检器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带瓦检器或失效瓦检器带入井下的罚款100元。

带好钢卷尺、钢丝钳、补风筒胶等专用工具,未执行罚款50元/次。

2、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即对所管区域的各工作面、井下硐室、主巷、回风巷等,沿整个工作面全长定点检查煤帮、工作面、采面上偶角、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的瓦斯含量分别在进班作业前、班中、交班前各一次。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3、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各一次,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瓦斯严禁超限。

未执行罚款50元/次。

煤矿安全定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定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生产矿井、辅助矿井及地面单位。

第三条煤矿安全定员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定员原则第四条煤矿安全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矿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进行。

第五条煤矿安全定员应充分考虑矿井的生产能力、地质条件、设备状况、劳动强度、安全风险等因素。

第六条煤矿安全定员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劳动生产率;2. 确保安全生产,降低事故发生率;3. 保障员工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福利待遇;4. 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劳动定员的规定。

第三章定员标准第七条煤矿安全定员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 人员定员标准:根据矿井的生产能力、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确定各类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辅助人员等)的定员人数。

2. 工作班次定员标准:根据矿井的生产安排、员工工作强度等因素,确定每个工作班次的定员人数。

3. 安全管理人员定员标准:根据矿井的生产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确定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

第四章定员管理第八条煤矿安全定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煤矿安全定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1. 收集、整理矿井相关资料,制定煤矿安全定员方案;2. 组织开展定员评估,对定员方案进行修订和完善;3. 负责定员方案的执行和监督;4. 对定员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定员方案的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包括:1. 矿井生产能力、地质条件、设备状况等因素的评估;2. 各类人员劳动强度的分析;3. 安全风险的评估。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定员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1. 定员人数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2. 各类人员工作班次是否符合要求;3. 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是否到位。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安全监察员、安全工程师、安全检查员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职责第四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副矿长协助矿长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通风等业务,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第七条安全工程师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安全设施进行审核,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安全检查员负责煤矿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督促整改落实。

三、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安全生产会议制度:矿长每月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监察员、安全工程师、安全检查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矿长组织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责任,实行岗位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奖励制度: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

四、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主动接受职工的监督,对职工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办法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_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办法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篇11、对安全员划分一定的生产区域分块管理。

要求安全员随时检查管辖范围内井下各巷道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状况,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提出整改意见,并在现场监督处理,并有详细的记录且有整改负责人签字。

否则,处罚该区域安全员1000元。

2、切实做好“一通三防”和顶板监控工作,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及时果断撤出人员,并把情况报告生产科室和安全科室。

并跟踪监测、观察隐患整改情况或者进一步的变化情况,不能上班的,必须停班不上,不得存在麻痹、侥幸思想而强行上班。

违反者,扣除当月工资,并开除工队。

3、如果安全员在该区域值班过程中确有重大安全隐患而没有发觉,却被其它人员发现此隐患。

处罚该区域安全员1000元。

4、对“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有权停止施工。

尤其对采工没有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操作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采工工作。

如果放任其继续作业,处罚安全员1000元。

5、安全员必须做到1班3汇报(接班汇报、班中汇报、班后汇报),班前汇报上一班存在的问题,班中汇报本班工作进展和下一班应该注意的问题,班后汇报本班任务、质量、安全情况,并把监测监控的记录数据报告给检身房。

特殊情况及时汇报。

少汇报1次处罚200元。

6、安全员必须在井下现场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没有在现场交接班的,1次处罚1000元。

没有做交接班记录的,1次处罚200元。

7、对工作认真负责,上班时不得睡觉或者无故离岗。

发现1次处罚500元。

8、对安全员进行生产质量、安全奖惩,按所包区域的产量给予奖励(0.5元/吨)。

如果出现煤炭质量问题,处罚产量奖(0.2元/吨),如果安全出现事故,处罚产量奖(0.3元/吨)。

煤矿安全员管理制度篇2根据煤矿的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安全员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给当班盯班小组领导,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20元。

煤矿安全员双重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员双重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煤矿安全员双重管理制度。

二、制度目的1. 明确煤矿安全员职责,提高安全员素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2. 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3.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制度内容1. 职责分工(1)煤矿安全员作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应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煤矿安全员应定期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煤矿安全员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4)煤矿安全员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2. 管理制度(1)煤矿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煤矿安全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3)煤矿安全员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煤矿安全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活动情况。

(5)煤矿安全员应定期向矿长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3. 激励与惩罚(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煤矿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煤矿安全员,依法予以处罚。

4. 双重管理制度(1)煤矿安全员应同时接受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矿长的双重管理。

(2)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煤矿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3)矿长负责对煤矿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四、制度实施1. 煤矿安全员应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煤矿安全员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矿长的考核。

3. 煤矿安全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五、制度修订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应及时修订完善。

煤矿现场安全员管理制度

煤矿现场安全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总则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奖罚分明的原则;3. 系统管理、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原则。

第三条职责1. 安全员职责:(1)负责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2)对违章作业进行制止,确保作业安全;(3)负责现场安全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4)负责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记录;(5)参与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整改等工作;(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 矿领导职责:(1)对现场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2)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3)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管理制度1. 安全检查制度:(1)安全员每天对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2)每周开展一次专项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安全隐患;(3)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2. 安全培训制度:(1)安全员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2)新入职职工必须参加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3)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

3.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事故时,安全员应立即上报矿领导,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2)事故发生后,安全员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做好事故记录;(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4. 安全奖罚制度:(1)对安全生产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施与监督1. 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2. 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3. 矿领导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煤矿安全专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专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安全专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专员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力量,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和整改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煤矿安全专员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2. 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4.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意见;5.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和发布;6.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专员权限:1. 对煤矿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上报;2. 要求煤矿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生产会议,并监督会议决议的执行;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等;4. 要求煤矿各单位、各部门提供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和记录;5.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职业素质与培训第六条煤矿安全专员应具备以下职业素质:1. 具有较强的政治觉悟和法制观念;2. 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3. 具有丰富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和技能;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七条煤矿安全专员培训:1. 新任安全专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2. 在岗安全专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3. 煤矿安全专员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八条煤矿安全专员的管理:1. 煤矿安全专员由矿长任命,实行岗位责任制;2. 煤矿安全专员应定期参加矿领导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3. 煤矿安全专员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煤矿井下安全员管理制度

煤矿井下安全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员职责1. 负责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

2. 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3. 定期检查井下设备、设施,确保其安全运行。

4. 及时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

5.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6. 协助矿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三、安全员任职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同等学力。

2. 具有丰富的煤矿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4.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四、安全员培训1. 新任安全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

2. 安全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安全员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井下安全生产技术、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等。

五、安全员考核1. 安全员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2. 日常考核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主要考核安全员履行职责情况。

3. 年度考核由矿长组织,主要考核安全员业务水平、安全生产成绩等。

六、安全员奖惩1. 安全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安全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员有权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七、附则1. 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安全两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两员管理制度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两员(安全员、群监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安全员、群监员的职责、权限和考核办法,确保其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安全员职责:1.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 组织编制和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 定期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5.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6. 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群监员职责:1. 负责协助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 对现场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3.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参与整改;4. 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 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安全员、群监员权限:1. 检查、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2.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3.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4.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 第三章考核与奖惩第七条安全员、群监员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

第九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第十条对考核优秀的安全员、群监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 第五章安全两员培训与管理第十四条矿安委会负责组织对安全员、群监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煤矿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企业中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安全总监、安全副总监、安全工程师、安全员等。

第三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职责:1.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2. 参与编制、修订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实施;3.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4.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5.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做好事故善后工作;6. 负责安全培训、考核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技能;7. 指导、监督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8.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安全管理人员权限:1.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2.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有权停止使用,并提出整改要求;3. 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4. 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有权组织实施;5. 对职工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教育。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安全知识、技能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四章职业道德与纪律第八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应保守企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安全生产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安全生产作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1.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2. 拖延、隐瞒事故隐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3.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4. 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行为。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员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生产安全,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员是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监督和管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煤矿安全员应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第五条煤矿安全员应当维护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煤矿安全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七条煤矿安全员有权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要求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八条煤矿安全员应当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二章煤矿安全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煤矿安全员有权要求煤矿领导层提供必要的安全工作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煤矿安全员有权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员有权参加相关安全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安全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煤矿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履行好自己的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加强自身学习,掌握最新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尊重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生产安全和健康。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确保煤矿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员的工作流程第十七条煤矿安全员每天应当对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并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对煤矿生产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员应当积极参与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工作,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煤矿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和隐患。

第二十一条煤矿安全员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安全员休息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员休息制度范本

煤矿安全员休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员身心健康,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煤矿企业安全员的休息时间安排与管理。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时间的法律规定,确保安全员合法休息权益。

第二章休息时间第四条安全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五条安全员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应当休息,不得安排加班。

第六条安全员的工作时间应根据煤矿生产实际情况合理调整,避免长时间连续作业。

第七条安全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确保有充足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作业。

第三章休息保障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员休息保障制度,确保安全员休息时间得到落实。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随意调整安全员的工作岗位,确需调整的,应充分考虑安全员的休息时间。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员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减少因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

第四章休息时间安排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安全员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时间安排。

第十二条安全员休息时间安排应遵循公平、合理、轮流的原则。

第十三条安全员在休息日期间,如需加班,应提前征得本人同意,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加强对安全员休息时间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休息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对安全员休息时间安排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安全员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煤矿企业提出投诉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安全员在工作中因违反休息制度导致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煤矿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煤矿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安全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技兴矿、依法治矿”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煤矿必须对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新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在职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培训次数。

第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分析、应急救援知识等。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煤矿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九条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二条煤矿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安全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节假日检查等,检查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作业场所安全环境、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四条隐患排查实行“零容忍”原则,对发现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处理第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矿长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事故原因进行总结,提出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管理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各部门负责人、技术员等。

第三条煤矿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预防”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煤矿企业是预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机电运输的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技术员对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煤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煤矿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煤矿管理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第九条煤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条煤矿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下属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操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第十二条煤矿管理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第十四条煤矿管理人员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处理。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五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煤矿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煤矿管理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煤矿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给煤矿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现场人员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从事煤矿生产、施工、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煤矿现场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方针。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煤矿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对本单位、本班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从事现场作业的矿工对自身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七条新员工入矿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操作规程等。

第八条在职员工每年至少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

第九条对特殊工种和关键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技能。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第十条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隐患实行分级管理,落实责任人,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二条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章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安全。

第十四条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五条严禁酒后上岗、疲劳作业、超负荷作业。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停工、停电、停水、停风等安全措施。

第六章应急管理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等。

煤矿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员职责1.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对煤矿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安全隐患,对违章作业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3. 参与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协助事故原因分析、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4. 组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5.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安全员选拔与培训1. 安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2)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制度;(3)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2. 安全员选拔程序:(1)自愿报名;(2)资格审查;(3)笔试和面试;(4)考核合格后,由矿长任命。

3. 安全员培训:(1)新任安全员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2)安全员应定期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安全员考核与奖惩1. 安全员考核:(1)年度考核:由矿长组织,对安全员的工作绩效进行综合评价;(2)日常考核:由安全科负责,对安全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2. 安全员奖惩:(1)对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对工作不力、造成安全事故或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处理的安全员,给予批评、警告或降职、解聘等处分。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煤矿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

煤矿专职安全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考核评价等,提高专职安全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专职安全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 参与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3. 定期对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4.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跟踪整改;6.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提出事故防范措施;7. 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专职安全员的权限:1. 对煤矿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整改;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改正;3. 对安全生产事故有权调查处理,并提出事故防范措施;4. 参与制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不合理的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六条专职安全员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1. 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内容和时间;2. 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3.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向矿领导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4. 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解决;5. 定期向上级汇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七条专职安全员在发现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 报告矿领导,启动应急预案;3. 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4. 提出事故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章考核与评价第八条煤矿应定期对专职安全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责任心;2. 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3. 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理能力;4. 事故调查和处理能力;5. 考核周期内的工作业绩。

煤矿安全两员管理制度模板

煤矿安全两员管理制度模板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员和群监员(以下简称“两员”)的职责,规范两员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矿所有安全员和群监员。

三、两员职责1. 安全员职责:(1)负责矿井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和制度的贯彻执行;(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3)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6)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 群监员职责:(1)协助安全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全员和矿领导;(3)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4)协助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5)完成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两员管理1. 选拔与培训:(1)安全员和群监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责任心;(2)选拔两员应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3)定期对两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2. 考核与奖惩:(1)对两员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工作成效等;(2)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惩的依据;(3)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两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两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3. 保障与支持:(1)矿领导要关心两员的工作和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2)为两员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保障其安全;(3)对两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

五、附则1. 本制度由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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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佐煤矿安全员管理规定
根据煤矿的管理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为更好的发挥安全员的监督作用,促进我矿的现场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安全员管理规定:一、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和现场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制度,对本人所管辖的区域必须进行不间断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现场处理不了的,必须及时汇报给当班盯班小组领导,否则,发现一次罚当班安全员20元。

二、发现严重安全隐患,要立即安排并监督处理,处理不了时,撤出人员,汇报调度室,否则,发现一次罚安全员50元。

三、生产过程中施工现场存有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而被其他人员发现的每次罚安全员30元。

四、发现“三违”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对于现场不听从安排,继续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一般三违给予30元/次,严重三违100元/次的罚款处理并及时汇报跟班矿长处理。

五、对所管辖的区域安全生产情况每班两次汇报,特殊情况立即汇报,少汇报一次处罚安全员30元。

六、严格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不在现场交接班每次处罚30元;不填写交接班记录,每次处罚20元。

七、对工作要认真负责,狠抓现场管理,在工作中以身作则、严于律己,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安全员出现三违现象,每次罚
款100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调离工作岗位。

八、对工作现场的“三违”现象要坚决制止,若制止不力、执法不严,发现一次罚款50元,一月内出现两次调离工作岗位。

九、监督考核辖区内的文明生产,凡上级检查笔录中出现的问题,安全员未及时发现安排的、未采取措施的,每条罚辖区内安全员20元。

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各类文件及作业规程措施,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和安全质量安全评估表,对疑难问题及时汇报领导,积极参加分析研究,直到问题圆满解决。

十一、经常检查特殊工种的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的精神状态情况,监督检查安全设备、设施、装置和仪器的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督促处理,不能处理时及时汇报。

十二、善于思考,总结,对工作中好的经验、方法,进行交流,共同提高,每月写一份工作总结。

安全员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形象,充分发挥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优良和作业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的安全生产。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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