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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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现金使用范围、现金库存保管、现金收支提存、现金结算纪律、银行结算办法、银行结算纪律、财务办理结算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财务的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管理第三条为了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认真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加速企业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执行财政金融政策和财经纪律,根据国务院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银行结算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综合部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必须自觉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持企业的银行信用。

第五条现金使用范围: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经开户银行审批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财务出纳员必须妥善保管好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做好"防火、防盗、防差错"的三防工作,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损。

第七条库存现金要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超过限额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低于库存限额时,应及时向银行提取补足,以保证备用。

第八条每天上、下班时,出纳员必须认真检查保险柜的密码、锁和现金是否安全正确,保险柜钥匙应随身携带妥善保管,不得转交他人。

第九条空白支票、空白发票收据,出纳员应严格管理,设置专门登记簿,认真办理领出和注销手续。

第十条出纳员应妥善保管支票和发票使用的印章,签发支票和发票的其他印章应由专人负责保管,不得全部交由出纳一人保管。

第十一条收入大额现金或库存现金超过银行规定限额,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可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垫支。

第十二条现金收付一律由出纳员负责办理,出纳员临时外出时,由会计主管指定专人办理,其他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出纳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簿登记以及籍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出纳员收、付现金时,必须根据制单和审核签章后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无误后,再办理收、付款。

办理现金收付时,交、收款人应在收付凭证上签章。

收付款后,出纳员要在收付凭证上签章,并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十四条办理完毕的收付凭证,出纳员要及时逐笔序时登记现
金日记帐,帐目要当日登记并结出余额,做到帐款相符。

如发现长短款,应及时查找处理,如有短缺应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购置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不得使用现金,必须采用转帐形式。

第十六条采购物资和其他经济往来,除本规定(5第五条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一律通过银行转帐结算。

第十七条不准用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不准私事借支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

第十八条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帐外公款,设小金库。

第十九条不准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必须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

不准出租、出借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由于填写结算凭证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票据和印章丢失造成资金损失的,银行不予承担责任,由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银行结算规定和纪律。

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使用有关的结算办法,由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要求财务办理现金和银行收付结算的经济事项,必须符合现金管理与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必须符合财务制度和规定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财务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结算业务的规
章制度,遵守结算纪律,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及时认真办理每一笔收付结算业务。

第二十三条办理转帐、信汇、电汇、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必须提供确切的对方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帐号。

应严格控制使用空白转帐支票,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转帐支票,必须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和签发日期。

签发支票应办理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支票结算有效期规定为5天以内,超过5天开户银行不受理,逾期未用的支票要及时退回财务注销。

空白转帐支票遗失要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先与收款单位联系挂失,再通知开户银行或财务部门)。

第二十五条财会人员必须及时受理审核结算单据,符合结算规定要求的要及时填制会计收付凭证传递给出纳员,出纳员接到收付凭证,尽可能即予办理收付业务,需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汇兑、取现的,最迟不超过第二天(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六条属于单位往来预付款项,财务帐挂对方单位,经办人必须负责欠帐清结,预付款挂欠一个月以上,经办人必须提交拖欠原因和清帐计划。

第二十七条属于个人出差借款,财务帐挂借款人,出差回到公司后限一星期内报销结帐,拖延不报的财务可直接从其工资中抵扣。

第二十八条财务人员未及时办理现金,银行收付业务,或填写签发支票,汇兑有误,影响资金使用,甚至错付或被冒领造成资金损失,按照岗位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并负赔偿责任。

违反现
金和银行结算纪律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申请办理的经济事项必须真实,符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若发现弄虚作假予以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个人出差报销事项若发现虚报冒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综合部。

第三十一条上述规定自文件签发之日起执行,修正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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