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假期请假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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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民办学校假期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行为,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民办学校全体教职工在假期期间的请假管理。
三、请假类型
1. 事假:因个人原因需离开学校,但未达到病假标准的情况。
2. 病假:因疾病原因需休息治疗的情况。
3. 产假:女教职工生育期间的情况。
4.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情况。
5. 其他特殊原因假:因家庭紧急事务、公务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情况。
四、请假流程
1. 教职工请假前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
3. 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教职工方可离校。
五、请假时间及待遇
1. 事假:根据教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每年可累计请事假5天,超过5天部分按日扣除工资。
2. 病假: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3. 产假: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4.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给予3天丧假,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5. 其他特殊原因假: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相关负责人审批,工资待遇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
六、请假注意事项
1. 教职工请假期间,应确保通讯畅通,以便学校随时联系。
2. 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遇紧急情况需返回学校,应及时向学校汇报情况。
3. 教职工请假期间,如需他人代课,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并确保代课教师具备相应教学能力。
4. 教职工请假期间,不得从事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七、违反规定的处理
1. 教职工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请假期间违反规定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活动,学校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除工资等处罚。
2. 教职工虚报请假理由、伪造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附则
1. 本制度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