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府[20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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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府[2002]4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02年3月12日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的设立)
浦东新区宣传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十五”期间,为了贯彻落实《浦东新区文化发展“十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支持和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基金。
基金帐户设在浦东新区财政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
第三条(基金的来源)
基金的主要来源为:
(一)新区财政安排的精神文明专项经费。
(二)“九五”期末新区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结余部分(包括东方明珠归还借款金额)。
(三)上海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专项拨款。
(四)新区宣传文化系统企事业单位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对文化企事业单位扶持额后的余额部分。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社会团体、单位、个人捐赠和资助等。
第四条(使用范围)
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新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专项经费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二)宣传、文化方面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含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更新专项)的拨款和借款,重点为区级文化馆、社区文化中心、电影院、图书发行网点、图书馆。
专项拨款金额原则上每个项目控制在200万元以下。
(三)宣传、文化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专项贷款贴息。
(四)新区大型文化艺术活动的专项补贴以及对新区举办的国内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资助。
(五)对新区的文化艺术作品出版、演出和摄制的资助;对出版专业学术著作、优秀图书的补助。
(六)奖励在影视、娱乐、出版、演艺、会展、中小学艺术特色教育等领域作出贡献的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七)奖励在新区文化领域作出贡献的优秀文化创作人才和获得国际、国家、上海市奖项、新区区级奖项的各类文艺作品(包括群众文化作品)。
(八)基金管理办公室管理经费以及课题调研等费用。
(九)有利于促进新区宣传文化事业发展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五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设立基金监事会,负责批准基金年度计划,并对基金运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设立基金理事会,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的安排,确定各专项资金的额度以及项目审批和重要事项的决策,并监督项目实施情况。
基金理事会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拟定有关具体管理规定,编制基金年度收支计划,按月向理事会成员书面汇报资金拨付及项目进展情况。
基金管理办公室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浦东新区文化广播电视管理局。
第六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按基金管理办公室要求填报基金用款申请表。
公益性项目需附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计划、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用款进度、受款单位银行帐号和其他有关材料。
基金资助、补助、奖励项目,应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评审,并报基金理事会审批。
专项拨款应经政府采购中心等有关机构核价后审批。
凡纳入新区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工程、设备、服务等项目,应按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新区财政局根据基金理事会的审批决定,按用款进度拨款至受款单位。
第七条(监督检查)
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使用单位应按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年度审计)
基金理事会授权新区财政局于下一年度初对上一年度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基金理事会、监事会。
第九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基金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