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1
•【字号】西政发[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西政发〔2011〕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结合西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实际,区政府对2010年8月26日前,以原西城区政府和原宣武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共107件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需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后方可继续实施的共19件(附件1)。
二、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共71件(附件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经修改转为一般性文件管理的17件(附件3),重新发布后,不再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各部门自行公布。
今后,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行
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1〕2号)的要求办理。
附件:1.决定修改并重新发布的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并转为一般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3:
决定修改并转为一般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信息产生和传播方式的重大变化,舆情瞬息万变。
当前,政务舆情信息涉及范围广、信息量大,报送渠道和刊物种类繁多,缺乏统筹整合和规范管理。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进一步统筹、规范政务舆情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现就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政务舆情信息是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直观反映,是社情民意的交汇聚集,是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预警器”和“晴雨表”,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已成为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排解民忧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
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决策。
要重点报送有代表性、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务舆情信息,重点关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社会各界对事关全局、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对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社会思潮等方面的动态反映,为维护大局、服务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坚持灵敏高效、快捷畅通。
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见微知著。
要畅通政务舆情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出台、重要会议召开、重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加工整理、报送干部群众的思想反映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跟踪反映舆情变化轨迹和发展趋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宣政办发…2006‟23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现将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区长王刚同志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规划、审计、监察、街道、机构编制、重点功能街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和2008年奥运会相关方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研究室。
常务副区长王永新同志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区长负责机构编制、重点功能街区建设和文化创意产业工作。
负责综合经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事、统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建议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分管区发改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国资委(区国企监事会)、区统计局、区信访办、区方志办、区信息办、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展服务中心(筹建)、区行政学院。
协助区长分管区政府办。
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直机关工委、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
副区长杜灵欣同志协助区长负责街道和2008年奥运会相关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交通、劳动保障、外事(港澳)、档案、保密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区劳动保障局、区市政管委(区“08”环境办)、区环保局、区外办、区街道办、区人防办、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宣武交通支队、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档案馆)、区园林局、区环卫中心。
联系区武装部、区文明办和驻区各部队。
副区长王瑞珠同志协助区长负责财政工作。
负责税务、卫生、体育、人口计生和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体育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药监宣武分局。
联系区红十字会、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和驻区金融机构。
副区长税勇同志协助区长负责规划、重点功能街区建设和文化创意产业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46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7项;取消涉密行政审批项目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对市政府决定下放至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和承接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实施机关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做好承接工作。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略)
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7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强调如下。
一、会议工作(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征得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意。
(三)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初做好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申报工作,并提早进行准备,确保按计划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协调审核,由主责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京政发[200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1999年--2002年)》(以下简称《工作规则》),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根据《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要提出具体措施,明确量化指标,便于规范执行和考核监督。
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于2000年6月底前将实施办法报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市政府将于2000年下半年组织对贯彻落实《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二000年三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和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治国基本方略。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北京作为全国的政治中心和文化中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首都经济和各项事业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第十七期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工作动态】宣武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召开6月11日,区委宣传部、区人普办联合组织召开了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工作会议。
会议就宣武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宣传工作进行部署,明确了人口普查宣传的目的、工作原则、职责分工、宣传形式和内容,以及各普查阶段的宣传要点。
区委宣传部和区人普办领导、各街道主管宣传工作领导、宣传部长和街道人普办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近60人参加了会议。
区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王志忠进行了动员讲话并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人口普查宣传工作。
要深刻认识这次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及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充分依托宣传开展普查,为区域研究制定各项发展政策措施提供高质量、可参考的统计数据;二是要讲求方法,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开展。
要把握好统一领导与分工落实、宣传工作与普查业务、整体宣传与重点宣传、宣传形式选择与宣传效能发挥之间的关系,切实发挥宣传职能作用,赢得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与配合;三是要明确任务,千方百计狠抓工作落实。
要通过完善队伍、健全机制加强区、街宣传工作的领导,要通过明确阶段性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宣传效能,要通过树立典型调动广大普查工作者的积极性,创先争优地开展工作。
区人普办主任、区统计局局长史象逵结合往届普查经验,系统分析了人口普查宣传工作的特点和难点,强调要重点从“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因地制宜、形成合力和经费到位”五个方面抓好宣传工作。
会议由区人普办常务副主任、区经济社会调查队队长郭启兴主持。
会上印发了《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信息管理办法》。
(区人普办宣传组)【街道动态】广内街道“三措施”开展拆迁区建筑物核查针对部分拆迁区“狭窄街巷多、地理环境杂、院落界限模糊”的特点,广内街道采取三项措施面开展建筑物核查工作。
一是召开工作会。
传达广内街道人普动员会的精神,针对广安东里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对普查员的具体要求。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宣政办发…2006?6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宣武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为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加强对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改善宣武区的环境面貌,提升宣武的城市形象,提高城市运行和管理水平,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63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成立宣武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简称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为区政府临时机构。
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在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督促落实全市城市环境景观、市政设施等建设和整治任务;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充实领导和工作力量,转为负责指挥协调城市运行保障工作。
现将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指挥:杜灵欣副区长副指挥:刘金水区市政管委主任于子强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杨文学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万长宏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李茂福区委宣传部副部长郭小宁区文明办副主任赵友新区综治办副主任李振生区发改委副主任张德清区监察局副局长王希福区街道办副主任张平斋区信访办副主任迟淑敏区民政局副局长涂云国区财政局副局长刘速规划宣武分局副局长沈怡宏区建委副主任支文广区市政管委副主任(挂职)杨秋区商务局副局长杨维民区文化委副主任许奇区环保局副局长陈国红区体育局副局长李立区法制办副主任孙燕军区城管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吴大征公安宣武分局副局长茹小斌国土宣武分局副局长冯轲工商宣武分局副局长孙大伟宣武交通支队副支队长黄钊文大栅栏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英哲天桥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吴晋宁椿树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邢印良陶然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霍成轩广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王贺君牛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李国动白纸坊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寇志东广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高兴春区园林局副局长李书彬区环卫服务中心副主任李建国宣房投资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区“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为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京政发[1997]4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1997年12月31日京政发〔1997〕4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推进政府法制建设,促进依法治市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6月至1997年12月对本市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订。
现将清理结果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595项政府规章中,继续有效的322项(含经修订的105项);废止的136项;不再作为政府规章,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137项。
现将确认为废止的规章目录和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文本以汇编形式另行予以公布。
二、凡列入废止的规章目录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三、在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中,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文件,对其不一致的内容或条款停止执行;凡内容所涉及的工作任务已经结束的文件,或者已超过规定的有效时限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废止的规章目录序号名称制定日期1.北京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81年1月6日2.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区、1984年4月18日近郊区和门头沟、通县实行非生活垃圾、渣土托运收费的通知3.北京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1984年10月21日办法(试行)4.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1985年7月3日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建居住区公共1985年10月26日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6.《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1986年4月25日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清运1986年5月10日非生活垃圾、渣土收费标准的通知8.北京市建筑企业营业管理办法1986年12月26日9.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1988年2月22日办法》细则10.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1988年3月17日理办法1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1988年5月10日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12.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房屋租1988年8月6日赁、买卖管理暂行办法13.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1989年7月21日14.北京市执行环境保护法规行政处罚程1990年7月15日序若干规定15.北京市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1990年12月22日离休退休人员管理若干规定16.北京市公共汽车、电车车票使用办法1991年1月1日1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1991年4月6日租汽车的暂行规定18.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执行职1991年12月5日权暂行规定19.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1年12月14日20.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1992年10月12日监督管理办法》细则21.北京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1992年11月19日22.北京市宣武区居住小区管理试行办法1993年1月20日23.北京市旅游客运汽车运营管理办法1993年8月14日24.北京市道路长途旅客运输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0日25.北京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4年12月30日26.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27.北京市执行行政处罚若干规定1993年10月12日28.北京市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1983年1月10日29.关于北京地区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1984年5月31日例的几项规定30.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1984年6月12日票和私人机动车用油管理的通知31.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1984年10月8日32.北京市商用计量器具管理处罚实施细1985年9月27日则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1986年2月3日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3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区市场1986年3月4日管理的暂行规定35.北京市实行明码标价和统一商品标价1986年4月24日签试行办法36.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1986年5月17日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37.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1986年9月15日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38.北京市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聘用雇1986年9月30日员登记管理暂行办法39.北京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10月13日4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1987年2月28日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41.关于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规定1987年3月21日42.关于职工待业保险基金收缴办法的补1987年4月2日充规定43.北京市基本菜田保护管理办法1987年4月6日44.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出租柜台管理1987年5月11日暂行规定45.北京市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管理暂行办1987年8月26日法46.北京市实施《关于严禁在旅游业务中1987年10月15日私自收授回扣和收取小费的规定》的处罚办法47.北京市禁止非法发行代金券的暂行规1987年11月3日定48.关于加强社会集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1987年11月3日企业登记管理的暂行规定49.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1987年11月13日办法》的若干规定50.关于企业工人流动的若干规定1987年11月13日51.关于经销五种国产家用电器的若干规1987年12月17日定52.北京市实施《水土保持工作条例》的若1988年1月14日干规定53.北京市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2月22日54.北京市实施《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988年5月14日暂行规定》的办法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1988年6月4日多出口、多创汇的若干规定56.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暂行办1988年7月1日法57.关于加强车站、机场、交通要道税务稽1988年7月15日查的规定58.北京市横向经济联合联营合同管理暂1988年8月10日行办法59.北京市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合同1988年9月5日管理暂行办法6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购买专项控1988年9月9日制商品附加费的暂行规定6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税务机关派员驻1988年9月21日厂加强纳税重点企业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62.北京市生活用品展销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23日63.北京市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月14日64.北京市发票管理暂行办法1989年5月3日65.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1989年5月16日暂行办法66.北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1989年7月15日制审计暂行办法67.北京市集市贸易税收征收管理规定1989年7月15日68.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暂行1989年7月25日办法69.北京市劳动保护用品经营业管理暂行1989年10月30日办法7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杂骨回1989年11月13日收管理的若干规定71.北京市执行《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施施1989年11月18日行办法》的处罚细则72.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发票管理暂行办1989年11月25日法73.北京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行政处罚规1990年5月28日定74.北京市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审计1990年5月28日暂行规定75.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1990年5月28日行办法76.北京市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暂行办1990年11月5日法77.北京市社会集资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78.北京市商业批发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12日79.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规划1991年9月5日建设使用管理办法80.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1992年5月20日81.违反《北京市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1992年7月18日旅店业行业管理办法》处罚规定82.北京市实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1992年11月10日理条例》若干规定83.北京市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检疫监督1992年11月25日管理若干规定84.北京市集贸市场管理规定1995年6月13日85.关于小口径步枪的管理办法1957年5月23日86.北京市易燃建设防火管理办法1961年8月16日87.关于小口径射击活动审批和枪枝弹药1975年12月15日管理使用的意见8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易燃易爆化1982年5月26日学危险物品夏季降温防潮工作的通知89.北京市文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5月31日90.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1983年8月2日法(试行)》中几个问题的意见9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缴爆炸物品的1984年1月11日通告92.关于维护来访工作秩序的几项规定1984年6月13日93.北京市实行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定1984年10月9日94.关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规定1984年9月1日95.北京市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1985年6月7日96.关于北京站治安秩序、站容环境卫生1985年8月15日管理的规定97.关于北京站内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1985年8月15日98.关于处理卖淫活动的暂行规定1985年9月19日9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安排残疾人就1985年11月18日业、生活和学习的规定100.北京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修订)1986年1月24日101.北京市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3月20日102.北京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9月10日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生活饮用水卫生1986年7月14日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104.关于加强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6年8月4日105.北京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休假制1986年10月11日度的暂行办法10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工矿企业有毒有1986年10月20日害作业卫生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107.北京市闭路电视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2月10日108.北京市农村广播线路设施管理规定1987年5月7日109.北京市郊区电视转播台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5月21日1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1987年11月14日管理的暂行规定111.北京市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的若干规1988年7月23日定112.北京市实施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罚款处1989年8月7日罚办法113.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1990年3月23日114.北京市高层建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1990年4月26日管理办法115.北京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1990年11月9日116.北京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3月26日117.北京市音像市场管理实施办法1991年4月9日118.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7月16日119.北京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1991年8月7日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2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营业性文化1992年11月12日娱乐场所特种消费行为附加费的规定1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1993年1月31日理办法》的规定122.关于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1993年4月30日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细则123.关于对交通违章的本市机动车驾驶员1993年8月1日实行不在违章现场处罚的规定12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罚款1993年9月4日处罚办法125.北京市私人医疗院所管理办法1993年9月15日126.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执法暂行规定1993年12月22日127.北京市录音录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5日128.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1993年12月30日129.《北京市职工教育条例》罚款处罚办法1993年12月31日130.北京市营业性游艺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8月22日131.北京市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1994年8月22日132.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日133.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若干规定1995年2月5日134.北京市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3日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师范毕业生1996年3月19日服务期制度的处罚规定136.北京市电子出版物经营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6月17日改按一般文件处理的规章目录序号名称制定日期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和1981年11月12日扩建电镀厂点的通知2.北京市调整电镀厂点若干问题的暂行1982年7月20日规定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1983年3月11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4.北京市地名管理办法1983年3月16日5.关于清理和制止乱建围墙的规定1983年10月25日6.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1984年3月8日7.北京市加快卫星城建设的几项暂行规1984年9月3日定8.北京市乡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建房占1985年4月23日用集体土地补偿试行办法9.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1985年10月15日10.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1986年4月26日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11.关于建设工程实行提前竣工奖的若干1986年5月21日规定12.北京市实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1986年8月15日规定》的细则13.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程1987年9月10日序暂行办法14.关于审定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核1987年9月10日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工作周期的规定1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国建筑企业在1987年12月3日本市承包建设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6.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办法1992年5月30日17.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1992年5月30日18.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1992年5月30日19.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办法1995年8月23日20.修订北京市电工管理办法1963年6月28日21.关于马传染性贫血病的防治办法1972年8月17日22.关于加强永定河河道管理的几项规定1973年9月18日23.北京市城市河湖管理暂行规定1974年3月1日24.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1981年5月8日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2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近郊区开征1981年7月6日城市集体服务事业费的试行办法2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企业、事业1981年8月5日单位非生产用汽车实行定编节油包干办法的通知27.关于封存非生产用机动车的管理办法1981年12月12日28.关于封存的非生产用机动车辆的处理1982年3月19日办法29.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工厂安全监察1982年8月1日暂行规定30.关于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3年3月21日的补充规定31.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暂行管1983年8月17日理办法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水利局1983年8月23日《关于加强京密引水渠工程及林带保护的报告》的通知33.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1984年6月12日34.关于区、县计委职责范围等问题的暂1984年6月12日行规定35.北京市国营商业、服务业改革试行办1984年8月1日法3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淡水养鱼生1984年10月9日产的几项规定37.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的若干规定1984年11月20日3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商业用地闲1985年5月13日置费的暂行规定39.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办法1985年6月22日40.关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规定1985年6月25日41.关于外地企业和个人来京兴办第三产1985年10月10日业的若干规定4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1985年11月9日暂行规定4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0年1月24日纠正国家干部经商、办企业不正之风的暂行规定44.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1月24日坚决刹住滥发奖金和利用职权多得奖、多晋级歪风的暂行规定45.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1月24日坚决刹住动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歪风的暂行规定46.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1月24日处理购销活动和业务往来中授受“回扣”、“提成费”等问题的暂行规定47.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1月24日处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工人入股分红问题的暂行规定48.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1月24日国营企业兴办集体企业的暂行规定49.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1986年1月24日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兴办企业的暂行规定50.北京市实施《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3月3日的若干规定51.北京市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1986年3月20日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52.北京市冷饮食品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1986年4月14日法53.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设施社会1986年4月24日化的若干规定54.北京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1986年6月5日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5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和集体商1986年7月15日业、服务业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56.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七五”期间发展1986年8月15日粮食生产的若干规定57.北京市国营企业使用农民合同制工人1986年9月7日管理办法(试行)58.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1986年9月15日规定》的实施细则59.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1986年9月15日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60.北京市职工物价监督暂行办法1986年9月16日61.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1986年9月24日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暂行规定6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1986年10月11日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的若干规定63.北京市农村水利建设劳动积累用工的1986年11月24日几项规定64.北京市实施《国营建筑施工企业百元1987年2月28日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试行办法》的细则6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1987年3月6日口的若干规定66.北京市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6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业服务业1987年3月13日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6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开展多1987年4月10日种经营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69.北京市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1987年4月22日70.北京市财政支持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周1987年5月21日转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1987年7月3日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72.北京市简化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1987年7月22日中方人员多次出国审批手续的实施细则73.关于在北京市工业系统重点企业实行1987年7月29日“先培训、后就业”制度的若干规定74.北京市鼓励郊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和1987年10月15日吸收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75.北京市郊区出口产品企业技术改造项1987年10月15日目贷款贴息办法76.北京市纳税单位设置办税人员试行办1987年10月30日法77.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区县政1987年11月13日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和承办市政府交办文件的若干规定78.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招标确定经1987年12月14日营者的暂行规定79.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1988年1月23日服务业改革的补充规定8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乡镇1988年4月16日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8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实1988年4月25日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通知北京市实施《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82.北京市外国建筑企业承包建设工程税1988年5月30日收管理暂行办法8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1988年6月14日若干规定8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1988年6月30日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85.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实行法定计1988年9月5日量单位的通告86.北京市商业、服务业企业租赁经营暂1988年9月5日行规定87.北京市全民所有制大中型商业、服务1988年9月5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88.北京市统一使用支付个人收入专用凭1988年11月29日证暂行规定89.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1988年12月10日业设备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90.北京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1990年6月6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91.北京市加强企业民主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7月30日92.北京市鼓励外商在亦庄工业开发区投1992年4月27日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93.外地政府驻北京联络处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5月12日94.北京市市、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1979年2月12日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95.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1980年8月2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暂行规定96.新办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审核办法1981年2月9日97.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关于保证天安1981年11月10日门广场的良好秩序的规定)98.关于举办职业高中与职业学校的几项1982年4月13日暂行规定99.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知识1982年9月17日分子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100.北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请1982年10月28日假暂行办法101.关于维护本市公园、风景游览区公共1982年4月1日秩序和安全的通告102.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1984年4月4日贯彻执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报告》的通知10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1984年5月4日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通知104.北京市街道红十字卫生站暂行管理办1984年8月22日法105.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区、县人民政府任1985年2月7日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106.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1985年3月23日定107.关于职工群众治安联防队的任务和队1985年5月20日员职责的规定108.北京市琉璃厂文化街商业用房管理试1985年7月3日行办法109.北京市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1985年9月13日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细则(试行)110.北京市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1985年10月15日111.关于加强要害部门、要害部位保卫工1985年10月30日作的若干规定112.关于禁止中、小学校出租校舍和利用1986年1月23日校舍开办旅馆的规定113.关于职业中学(职业高中班)向录用毕1986年2月22日业生单位收取培训费的规定(试行)114.北京市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管理若干1986年9月4日规定115.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1986年11月11日116.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1986年11月11日117.关于推动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的若干规1986年11月28日定118.北京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办法1987年3月11日119.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1987年4月15日制改革的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科研设计单位进入大中型工业企业的规定》的若干措施120.关于鼓励科技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若1987年6月8日干规定121.北京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收养残疾1987年6月18日人、老人收费办法122.关于企业建立护厂队的试行办法1987年10月16日123.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1987年10月21日聘用制的暂行规定12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严格控制干部队伍1987年10月13日增长的措施125.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1988年3月8日126.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收取教育培训1988年3月29日补偿费的暂行规定127.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1988年6月15日例实施办法128.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1988年8月1日经理依法行使职权的若干规定129.北京市印刷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8月1日13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个体科技1988年10月4日机构管理的补充规定13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争取中央在京科1988年10月4日研、教学单位支持本市科技发展的几项规定132.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动企业科技人1988年10月22日员积极性推动技术进步的若干规定13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属科研院1988年11月28日所改革的若干规定134.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8年12月27日135.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1993年5月7日136.北京市国内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管理1993年12月30日规定137.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1994年9月23日d19241--010712xxj——结束——。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区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文件宣政发…2009‟2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区政府折子工程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现将《2009年区政府折子工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九年二月五日2009年区政府折子工程一、预期指标方面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8%。
牵头领导:王永新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发改委王典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2.区级财政收入同口径增长5%。
牵头领导:王瑞珠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财政局张宗禹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3.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7%。
牵头领导:王永新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发改委王典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4.城镇登记失业率力争控制在2.5%以内。
牵头领导:杜灵欣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劳动保障局段占民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5.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达到60%以上。
牵头领导:杜灵欣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劳动保障局段占民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6.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27%。
牵头领导:王永新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发改委王典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二、经济发展方面7.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进一步扩大投资规模,努力实现全社会投资90亿元。
牵头领导:王永新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发改委王典完成期限:2009年12月底前8.完善区域商业服务体系,做好大栅栏特色街商业规划,开展商业示范社区推广活动。
牵头领导:李岩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商务局郭新完成期限:2009年11月底前9. 认真落实节能规划,推广使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减排考核。
牵头领导:王永新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发改委王典完成期限:2009年11月底前10. 积极开展商品消费引导,加强对大型商业活动的策划和指导,进一步活跃消费市场,刺激消费需求。
牵头领导:李岩主要责任单位及负责人:区商务局郭新完成期限:2009年11月底前11.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市场信用体系,积极营造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宣武区住房基本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宣政办发…2007‟14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宣武区住房基本保障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区建委拟订的《宣武区住房基本保障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宣武区住房基本保障试点工作方案(区建委二○○七年五月)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宣武区作为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试点区先行一步的指示精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确保住房基本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切实解决中低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困难,有效探索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启动住房基本保障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2001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市委市政府的相关政策精神与要求,启动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有效改善了居民住房条件。
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区在住房保障体系建设中仍有一些矛盾和问题,如经济适用住房存在较大的利差,诱发部分家庭投机性购房;部分夹心收入家庭既无力购房又不符合廉租条件,被住房保障政策边缘化等等。
从统计数字来看,目前全区4.2万户平房居民和5800户简易楼居民中一部分住房困难的家庭盼望早日改善住房条件。
此次住房保障试点工作将通过建立和完善宣武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的运行与支援体系,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家庭给予不同力度的住房保障,逐步满足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实现居者有其屋,这对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保障对象及保障方式保障对象为宣武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即收入、住房和资产低于规定标准的,包括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等。
住房保障工作将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相结合和分层次的供应方式,坚持政府供应为主和供应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供应对象的动态监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和申请自愿原则。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文件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13
•【字号】西政发〔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区政府文件的通知
西政发〔2020〕6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饮、副食行业贯彻执行民族政策的若干措施》(宣政发〔1987〕107号)和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9版)》的通知(西政发〔2019〕7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3日。
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
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简报第一期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工作动态】我区12月16日召开第108次区长办公会听取人口普查工作汇报宣武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杜灵欣主持召开了第108次区长办公会议,史象逵局长代表区统计局、区经济社会调查队,对做好本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进行了汇报,与会领导围绕普查工作广泛进行了研究。
杜灵欣指出, 人口普查是继经济普查之后又一次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也是区政府明、后两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人口普查质量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街道要把此项工作列入2010年工作计划,高度重视、统筹兼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我区常住人口增长很快,人口密度一直居高不下,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很大。
我们要借助这次普查摸清人口底数,搞好数据分析,为区委区政府决策服务。
会议决定,尽快以区政府名义下发《关于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并成立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下一步再就普查人员的抽调选聘、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的核定使用等重要事项进行专题研究。
这一会议标志着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正式启动。
(区人普办宣传组)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全面启动2009年12月31日,宣武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对全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常务副区长杜灵欣任组长,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杨川、区统计局局长史象逵、宣武经济社会调查队队长郭启兴、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彭秀颖、区社会办主任王燕、宣武公安分局副局长贾启强为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委区政府研究室、区发展和改革委以及区财政局等40个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任领导小组成员的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通知》指出,宣武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宣武区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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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四)拟制移送需要的相关文书材料;
(五)办理移送交接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证据。
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或者不宜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检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可以向接受移送的机关或者相关机关进行咨询,加强沟通、会商。
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十四条决定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受移送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线索;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决定移送案件和决定不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向相关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载明受移送机关、移送案件基本案情、移送理由、依据、移送日期,并加盖移送机关印章;
(二)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证据清单;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六条涉案证据可以一并移送,也可以自接到受移送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另行移送。
对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查处,需要立卷归档的,应当将涉案证据的复印件入卷留存,将原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查处,需要立卷归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规定移送涉案证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移送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案件移送应当严格交接手续。
受移送机关应当向移送机关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接收凭证。
第十九条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二)经审查,属于本机关管辖且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三)经审查,属于本机关管辖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并退回案卷材料。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于接收移送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对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3日内报请区政府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及相关权利人;不得再自行转送或者退回。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及相关权利人。
受移送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依照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销案决定。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报送区政府决定的,区政府应当及时指定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由原移送机关进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
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行政机关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因案件移送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按照《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需要移送机关配合、补充相关材料的,移送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移送的案件不移送、逾期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
(二)应当接受移送的案件不接受、或者未按规定作出决定并告知相关机关的;
(三)移送案件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行政案件规定通告
主送: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