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保政发〔20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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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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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保政发〔2016〕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要求,通知如下:
一、企业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以合法的经营实现正当的利益,以规范的行为树立行业的形象,积极、主动、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企业发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和虚假广告的行为;查处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在报纸、电台、电视台、展会等主流媒体、网络媒体、户外媒体发布任何形式的预售和广告宣传的行为;查处企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房屋的行为;查处企业违背购买者意愿,以捆绑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引诱购房人接受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查处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房地产预售广告。

三、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取缔或强制拆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企业自行发布的墙体、围挡、传单等违法广告。

四、物价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企业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
惜售或变相囤积房源、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等行为。

五、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以及“一房多卖”的,属非法集资、合同诈骗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其中,集体土地上及未收储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收储未出让土地上、已出让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上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国土部门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发现并书面移交公安部门。

六、住建部门负责查处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

七、当地政府(管委会)负责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代理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不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销售无正规房产手续的“二手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住建、国土、规划、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分别建立并实施“黑名单”制度。

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轻者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公开曝光等措施,重者采取清除出保定市场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保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0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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