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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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
⼟地承包⼀般与承包⼈,发包⼈有关系。
由发包⼈将发包的项⽬交由承包⼈。
有承包⼈组织相关⼈员对其进⾏⼀系列的⼯作。
对其项⽬进⾏建造等等。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关于⼟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关于⼟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学术界⼀直有争议,主要分为债权说和物权说。
债权说认为,农村⼟地承包经营本质上是⼀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合同确⽴,它只能约束发包⽅和承包⽅,不能对抗第三⼈。
因此,农地使⽤权(⼟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
在对⼟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争论中,多数学者认为,⼟地承包经营权是⼀种⽤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
其理论依据是承包⼈⼀经承包农村⼟地,就使承包经营权作为⼀项权能从所有权这⼀典型物权中脱离出来,具有排斥包括发包⼈在内的其他⼀切⼈的⾮法⼲涉的特性。
这正好符合物权作为对世权的根本性质。
⼆、⼟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吗
虽然《农村⼟地承包法》没有对⼟地承包权的性质作出说明,但是我国《民法典》中明确认定⼟地承包经营权是物权,⽽且是有益物权。
《民法典》最终将⼟地承包经营权归为物权规范,赋予⼟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性质的救济⼿段,将最⼤限度地保护⼟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
按照对物权类型的划分,⼟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益物权,是农户或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的⼟地上依照⼟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进⾏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
⼟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益物权,通过⼟地承包合同取得,即⼟地承包经营权⾃⼟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效时设⽴。
⼟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签订⼟地承包经营合同,并不说明⼟地承包经营权是债权,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取得⼟地承包经营权的⽅式。
为了保护承包经营权⼈的利益,使⼟地关系得以稳定化和长期化,就要⽤物权化来稳定⼟地承包经营关系。
⼟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就是⼀个不断增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的排他性效⼒和⽀配性效⼒的过程,从⽽根本性地提升⼟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很多⼈将⼟地承包经营权视为集体⼟地所有权的附属物,⼟地承包经营权的独⽴属性被削弱和忽视。
民法典将⼟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益民法典定化,意味着该权利是相对独⽴于集体⼟地所有权的法定物权种类,⾏使集体⼟地所有权必须尊重承包经营权,从⽽形成对集体⼟地所有权的法律限制。
同时,⼟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可以稳定农村⼟地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农民的利益,防⽌耕地的⼤量流失以及地⽅政府随意调整⼟地上的关系,更充分、有效、合理地利⽤⼟地。
更为重要的是,⼟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益物权与所有权⼀样具有物上请求权。
⼀旦⼟地承包经营权⼈对⼟地的占有、使⽤、收益和有限处分权利被妨害,权利⼈可要求妨害⼈停⽌侵害、返还财物、排除妨碍或者赔偿损失。
该项权能较债权请求权更有效地保护⼟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
⼟地承包经营权被认定为物权,是将⼟地承包经营权法定化,这样规定可以更加有效保护⼟地承包经营权⼈的利益。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地承包资料。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地承包经营权⼀般是在⼟地承包时所能够拥有的权利。
⼟地承包权⼀般是在办理此类事件的时候所应该承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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