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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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衡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4.09
•【字号】衡政办发[2007]5号
•【施行日期】2007.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0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九日
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衡阳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使用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包括资本性收益和产权转让收入。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收益,包括以下收益来源: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上缴的利润;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市属国有股权应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
(三)其他单位因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形成的应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资本性收益。

第五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转让收入,包括以下收入来源:
(一)转让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的净收入;
(二)转让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的市属国有股股权及配股权的净收入;
(三)转让其他市属国有资产的净收入;
(四)其他按规定属于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净收入。

第六条衡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所收缴的收益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要求全额纳入国有资产收益财政专户,由财政负责监管。

第七条国有资产收益实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工作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门的财政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条国有资产收益应按本暂行办法及时足额收缴,并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使用。

企业及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国有资产收益的预算和决算
第九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并根据需要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的调整方案。

第十条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和决算范围包括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十一条市国资委负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经市财政审核后报市政府
批准执行。

国有资产收益预算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市国资委拟订年度国有资产收益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报告格式、编制方法,并于每年10月底前向企业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具体要求。

(二)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要求,编制本企业当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由国有产权代表报市国资委。

(三)市国资委审核汇总并编制国有资产收益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二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的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由市国资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预算调整一般应在每年9月份做出。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汇总编制国有资产收益决算草案,经市财政、审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

上一年度利润分配一般应在本年的4月底前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决定利润分配方案。

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在利润分配前,国有产权代表或市国资委授权代表应当按市国资委对预算的批复意见,依法在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会议上表达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每年应缴利润和国有控股公司市属国有股权每年应分股利、红利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缴清。

第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上缴利润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当年度企业净利润的30%,具体比例由市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八条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确定年度应缴利润数额,并下达利润收缴通知书。

第十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根据利润收缴通知书,按时足额上缴利润。

第二十条国有控股公司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净利润的30%。

提取的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50%的,每年向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得低于当年度净利润的60%。

第二十一条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按市属国有股权比例分红,坚持同股同利。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其他占有使用市属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由市国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收缴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属国有股权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由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转让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足额收取。

转让净收入全部列入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章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和发展,由市国资委提出安排计划,经分管副市长审定,报市长批准实施。

国有资产收益应当按照下列用途使用:
(一)资本性支出;
(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三)国有资产监管费支出;
(四)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根据市场经济原则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规划等要求所进行的国有资本投入。

具体包括下列资本性支出项目:
(一)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二)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三)购买企业股权;
(四)其他资本性支出。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所称企业改革成本支出,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提供的部分资金补充。

具体包括下列支出项目:
(一)发放安置补偿金;
(二)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三)支付所欠工资;
(四)改革相关费用支出;
(五)其他资金支持。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费,是指市国资委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在行政办公经费以外发生的费用。

具体包括以下支出项目:(一)审计费用;
(二)派出的董事、监事、财务总监等人员的工资和经费;
(三)企业经营者奖励费用;
(四)资产评估费用;
(五)清产核资费用;
(六)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七)诉讼及律师代理费用;
(八)咨询顾问服务费用;
(九)课题调研和培训费用;
(十)信息化建设费用;
(十一)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和企业改革成本支出的,企业应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市国资委编报预算。

实际发生时,由企业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收益支出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国有资产收益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收益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实行财政专户专存、独立核算,按季编制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和使用情况表。

专户实行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方法。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收益要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截留及私分。

第三十三条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因特殊原因需延期上缴的,应当经市国资委批准。

对未按规定期限上缴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占用期间的收益占用费和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国有资产收益用于资本性支出的,在国有资本到位之日起一个月内,企业应当完成资本变更的相关法律手续和企业的账务处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调整未分配利润余额。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留存收益的管理,留存收益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的,国有产权代表应当向市国资委事前报告。

第三十七条企业国有产权代表为国有资产收益上缴的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凡拖欠、挪用、隐匿、拒缴、转移、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收益的,除足额补交和加收收益占用费外,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二OO七年五月九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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