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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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养护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养护工程建设的单位均须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是指导养护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依据,具有指导性和强制性。

第四条养护工程建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坚持可持续发展;
(二)依法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三)严格质量,强化安全,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四)优先环保,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五)公开透明,加强监督,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养护工程项目应在相关部门的立项审批程序下进行,明确项目的建设范围、投资
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项目立项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五)招投标文件。

第七条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申请立项→初审→评审→审批→备案。

第八条项目立项需要征得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第九条项目立项资料应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十条项目立项后,相关单位应组建项目管理团队,明确各职责,保障项目的正常推进。

第三章工程设计管理
第十一条养护工程项目的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满足工程的需要。

第十二条工程设计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计方案;
(二)工程图纸;
(三)设计说明书;
(四)计算书。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需要经过审查、核定、签字盖章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设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保证设计质量可靠。

第十五条设计过程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节约资源,减少污染。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六条养护工程建设施工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择期施工,确保施工进度;
(二)选材选工,确保施工质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安全。

第十七条施工前应开展安全技术交底,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掌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环保、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施工情况,勤洗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十条施工完成后需经过竣工验收,符合要求方可移交。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需保留施工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保存至少5年以上。

第五章工程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保障工程建设质量。

第二十三条验收需提交以下文件:
(一)工程验收报告;
(二)验收意见书;
(三)验收报告。

第二十四条验收过程需评定验收委员会,审核验收文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五条验收完成后需填写验收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需及时整改,重新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移交使用。

第六章工程保养管理
第二十八条养护工程建设完成并移交使用后,需进行定期保养,保障工程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工程保养需制定保养方案,指导保养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条工程保养应定期开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设施的完整性、功能性和安全性等。

第三十一条保养工作人员需经过培训,了解保养规程,熟悉保养设备。

第三十二条保养记录应及时填写,记录保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定期进行保养工作评估,对保养工作进行总结和提升。

第七章工程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养护工程建设后,若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进行及时维护,保障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五条维护工作需建立应急维护预案,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第三十六条维护工作需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七条维护过程中应注意设施的安全,做好防护措施,减少事故发生。

第三十八条维护工作需做好记录,记录维护情况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九条定期对维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高维护效率。

第八章工程清理管理
第四十条养护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进行清理工作,清除施工现场的杂物和垃圾。

第四十一条清理工作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障环境卫生。

第四十二条清理工作需注意通风、排水等,确保清理效果。

第四十三条清理工作需做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第四十四条清理工作需定期巡查,确保工程清理效果。

第九章工程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养护工程建设需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十六条监督工作需建立监督团队,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监督工作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监督工作需定期汇报,对监督情况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对重大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领导,并进行处理。

第十章工程评估管理
第五十条养护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进行评估,对工程质量和效果进行评定。

第五十一条评估工作需建立评估团队,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十二条评估工作需定期进行,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

第五十三条评估结果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改进。

第十一章工程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养护工程建设完成后,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保存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档案管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十六条档案管理应按照文件保管要求,对文件进行分类、整理、存档。

第五十七条档案管理需制定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档案的存储和查询。

第五十八条档案管理需定期检查,对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章工程信息管理
第五十九条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做好信息管理工作,保留工程建设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信息管理需建立信息库,存储工程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信息管理需定期对信息进行分类、整理,保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十二条信息管理需保护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三章工程费用管理
第六十三条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加强费用管理,保障费用的合理使用。

第六十四条费用管理需建立费用预算制度,对费用进行预算和审批。

第六十五条费用管理需做好费用核算工作,确保费用的透明和合理性。

第六十六条费用管理需定期进行审计,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第十四章工程保险管理
第六十七条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购买相关保险,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六十八条保险管理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障保险的有效性。

第六十九条保险管理需建立保险制度,对保险进行声明和理赔。

第七十条保险管理需定期进行风险评估,保障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第十五章节能减排管理
第七十一条养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做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护环境,减少污染。

第七十二条节能减排管理需建立节能减排制度,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十三条节能减排管理需做好节能减排方案,实施节能减排措施。

第七十四条节能减排管理需做好节能减排记录,记录工作情况和效果。

第七十五条对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养护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内容不足6000字,需要补充相关内容以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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