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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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69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8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鉴定场所、考评人员、命题管理、考务管理、证书核发与管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要求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体制,由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客观评价和认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以服务于劳动力市场培育和发展。
四、《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
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对申请人专业(工种)学识、技术、能力的认可,是求职、任职、独立开业和单位录用的主要依据。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遵循申请自愿,费用自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都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申请相应的职业资格。
五、《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
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劳培司字[1996]58号)
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03]126号)
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
九、《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苏劳社鉴[2004]11号)
十、《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规程》(苏劳社鉴[2001]3号)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年检制度》(苏劳社鉴[2003]16号)
十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技师职业资格社会化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鉴》([2004]14号)
十三、《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