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刷单炒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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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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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3128件,罚没金额2.06亿元。
第一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共10起,涉及三种不同类型的刷单方式: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雇佣专业团队或“刷手”等方式“刷单炒信”。
利用“网红效应”虚构评价等
方式“刷单炒信”
设置网络点评和排名的初衷,是通过统计与展示互联网用户消费后的真实反馈形成的大数据,反映人气、实力和市场口碑等信息,以帮助消费者更便捷地作出判断和选择。
然而,在刷单团伙操纵下,通过组织“大V”(平台高级别用户)到店免费体验后发布指定好评、“刷手”在不实际体验或者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发布虚假好评、使用虚假注册的会员账户发布好评等多种手段,“粉丝”可以有,“互动”可以买,“好评度”能够提升,“播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10起“刷单炒信”案例
放量”可以增长。
从最初的人工刷量到现在的机器刷量,“刷单炒信”这一网络黑灰产已经发展到足以影响商家生存的地步,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互联网生态健康发展,必须加以整治和清理。
案例1:浙江省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大V”打造“网红店”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底,当事人根据11家大众点评平台入驻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招募大量大众点评平台“大V”到店付费用餐。
“大V”在用餐后,编造好评“作业”发布并予以高分点评。
当事人对“大V”的“作业”审核后,将餐费予以返还。
当事人通过
此类方式在大众点评平台内提高了相关商家的星级并大量增加优质评价,通过内容和流量双重造假,帮助商家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2:广东省深圳市浩通成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冒充消费者
评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开发并运营“锦鲤好物会员购物平台”,在平台的应用软件中设置了“积分捡漏”模块,宣称可以0.1折至3折不等的价格购买手机等商品,每天有数千人捡漏成功,吸引用户充值赠送积分参与“积分捡漏”活动。
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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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8日至15日,当事人宣传每天成功发放福利4000至6000份之间,但实际每天成功发放福利在15份以内,与宣传的数量存在极大的差距。
同时,当事人对平台上部分没有用户评论的商品,虚增用户的昵称、头像及评论内容。
当事人虚构了活动发放福利的数量,同时冒充消费者进行评价,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广东省深圳市诺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到店点评 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20年4月,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增加大V数量、小V到店体验、增加浏览量”等服务内容,承诺帮助客户提高在美团点评平台的“星级”和“排名”,从而吸引更多消费者。
当事人利用不同账号登录操作,为平台内店铺虚假评价“五星”满分,而非实际到店消费者的真实评价。
当事人通过虚假好评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1万元。
通过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利用专业技术软件等手段帮助
“刷单炒信”
过去利用传统传播方式“自
卖自夸”的夸大或虚假宣传现今
演变为组织专业团队、利用网络
软文、通过“直播带货”等助力虚
假宣传,诱骗消费者。
“刷单炒信”
日益呈现出组织化、职业化、规模
化等特点,甚至形成黑灰产业。
在
“刷单炒信”这条产业链上,组织
者、卖家和“刷手”是三大主要角
色,在严厉查处卖家刷单行为的同
时,严肃追究帮助刷单主体的法律
责任,也是斩断这一利益链条的重
要环节。
案例4:浙江省台州市陈某辉利
用技术软件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8年、
2020年前后分别注册了浙江小辣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番茄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辣椒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三家公司,申请“企业Q Q
号”并招募雇佣员工21名,分设成
“排单组、审核组、导购组、售后
组”,运营“刷单炒信”工作。
同时
借助“小水滴”、“大水滴”、“猫头
鹰”专用刷单软件,搜索有刷单需
求的商户,分配“刷手”刷单任务,
完成虚假交易,帮助网店经营者在
平台的评价体系内获取更高的商
业排名、信用度和用户访问量,误
导消费者。
自2018年9月至2021年4
月29日,当事人共刷单2951750单,
刷单商品总金额3.59亿余元,获利
372.93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
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
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
罚款200万元。
案例5:福建省厦门市宗某利用
技术手段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2019年7
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收取了翰美
互通(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的佣
金,对翰美互通(厦门)科技有限
公司的字体产品进行虚假下载,帮
助其虚构下载量,以达到欺骗误
导相关公众的目的。
相关费用共计
73.51万元。
此外,当事人未依法取
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还违反
了有关无照经营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
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
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
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
罚款20万元。
案例6:广东省佛山市云梯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雇佣“刷手”
帮助“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从事网店制
作、运营及维护相关服务工作。
为
招揽客户(网店经营者),当事人
免费向客户提供垫付货款刷单的
服务。
根据客户需要联系“刷手”
对客户的店铺进行下单交易,然后
通过转账先垫付订单金额给“刷
手”。
订单交易完成后,当事人转佣
金给“刷手”,再向客户收回垫付
的订单金额及佣金。
从2020年4月
至12月共垫付货款刷单121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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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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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订单金额及佣金合计3.56万元。
店销量排名,从2020年8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通过委托刷单公司以刷单方式为当事人经营的网店虚构交易记录、销售量等。
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65笔,虚构交易金额共1.92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炒信”
所谓“刷单炒信”,本质就是造假,即在点击、阅读、观看、消费等方面,利用造假手段让自己的数据“好看”,误导市场、诱导消费,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根据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的不同主体,大体可以分为“自刷”和组织他人刷单两种。
而“自刷”最典型的手段就是通过组织员工、亲友等熟人刷单,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信息。
当前“刷单炒信”已经
,必须对从严从重公众。
涉案金额共计296.67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5万元。
案例9:广东省深圳市酷美 传媒有限公司利用熟人
“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经营的“小米湾2020新款平板电脑12寸”的宣传参数是:屏幕12英寸、电池容量1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1600万,后摄像头像素3200万;而实际参数是:屏幕10英寸、电池容量5000mAh,前摄像头像素200万,后摄像头像素500万。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性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是当事人组织熟人刷单虚假提升销售量。
调查发现,当事人的进货单据和订单明细显示,当事人实际进货量、销售
量、销售额与在天猫店宣传月显示的销售量“1.5万+”严重不符。
经调查,当事人承认其在平台的销售数量是通过刷单实现的。
当事人组织员工以及亲友帮忙下单,实际不发货,待流程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给他们退款,另外再给17元/单的刷单佣金。
当事人对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案例10:江苏省苏州衣轩峻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构 收货地址“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京东网站开设一家名为“罗蒙聚宝宝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
2020年5月开始,当事人通过某平台购买多个京东账户,由公司员工使用这些账号在店铺购买产品进行刷单。
上述订单由京东物流根据账户设置的虚假地址和买家电话进行派送,快递员无法派送到虚假地址后随即联系买家(实际为公司员工),并按要求送至实际经营场所内。
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刷单6254单,总金额217.8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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