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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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公司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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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二O二0年八月十一日
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承兑汇票管理,改善公司资产结构,防范财务风险,提高支付能力,确保企业信誉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集团有限公司承兑汇票管理办法》(财〔2017〕8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承兑汇票是指公司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开出的,以及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取的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承兑汇票主要是指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为承兑汇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物机部、工经部是承兑汇票的主责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协作队伍的沟通,保证承兑汇票的使用;财务部门是银行承兑汇票管理的主导部门,负责承兑汇票使用过程的管控。

第二章汇票开具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为开具承兑汇票申请人,其财务部为承兑汇票主办人和票据管理责任人。

办理承兑汇票需缴纳保证
金,保证金分全额保证金和物资保证金。

各单位承兑汇票申请时,以资金计划作为申请依据同时缴纳全额保证金,资金计划经公司资金中心审核,报总会计师审批后方可办理。

战略合作采购承兑办理(专指支付公司款项),各单位要向公司缴纳物资保证金,公司将保证金缴纳至集团公司履行相关审批流程后由集团公司办理承兑。

如若确因资金紧张无法缴纳物资保证金,则需向公司提交借款请示报告,行文报经公司办公室、财务部审核后,经总会计师审批、党政会签后报集团公司按规定办理,还款日结束前项目应按承诺还款。

第六条各单位在提交资金计划时应主动向公司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且申请承兑汇票金额不得低于业主拨款金额的30%,不申请或金额不足30%的,资金中心将不予批复资金计划。

第七条承兑汇票申请单位必须具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为承兑汇票提供保证,方可申请办理承兑汇票。

第八条承兑票据的开立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基础。

公司资金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办理承兑汇票资料进行审核,对于不合规、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有权不予办理;对屡次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九条申请单位办理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12个月;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时,申请单位应同步向公司缴纳办理开票的保
证金。

第十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均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承兑汇票申请书,主要包括汇票种类、金额、期限和用途以及承兑申请人承诺汇票到期无条件兑付票款等内容;
二、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汇票收取和背书管理
第十一条票据收取单位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要视同现金管理,并对票据的安全负责。

票面收款人或被背书人必须和合同签订单位一致。

第十二条各项目在收取业主出具的承兑汇票之前,必须向公司总会计师汇报同意后方可收取。

第十三条票据收取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责任人要及时登记承兑汇票台账(见附件2)并妥善入库保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对票据定期核查,定期与资金中心对账,如有不符,要查明情况,及时处理,保证账票相符,同时建立核查记录。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对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等进行统一管理,票据背书转让必须按照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办理。

根据“三流一致”原则,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只能背书给合同约定方,即发票开具销售方。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在办理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业务时,
必须在“被背书人栏”注明被背书人全称,并对背书转让情况(包括承兑汇票号、背书批准人、背书转付单位等)进行辅助登记。

第十六条票据实行双人(A、B角)管理。

票据管理责任人如因工作外出或休假,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以保证汇票到期承兑,避免发生延期兑付的事件。

第十七条公司鼓励各单位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对外结算支付。

各单位要积极保持同供应商的沟通,根据票据留存情况优先使用承兑汇票支付外欠款,延缓现金流出。

第十八条各单位原则上不得收取、使用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九条公司原则上不代付电子承兑汇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开立的需公司代付电子承兑(见附件3)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资金计划审批完成;
二、共享流程审批完成;
三、相关应付账款科目明细账扫描件加盖财务印章和各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四章承兑和贴现管理
第二十条承兑是指票据持有人在承兑汇票到期前,委托银行办理收回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收取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为提前取得资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现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向公司申请办理的票据承担到期还款的责任,并保证按期兑付。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不得接受承担对外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息的要求,不得变相通过其他方式给予供应商、协作队伍等贴现息补偿。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收到的承兑汇票不得擅自向外部金融机构办理贴现业务,如确有需求应向公司资金中心申请办理贴现,由公司资金中心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资金中心统一汇报请示,贴现率参照银行同期贴现率执行。

第五章承兑汇票使用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合同约定
各单位新签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含电子承兑汇票)方式,使用比例不低于业主拨款的30%。

第二十五条汇票申请注意事项
一、承兑汇票收票人要与合同主体保持一致;
二、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有效期限;
三、申请承兑汇票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总额,且符合分期付款标准。

第二十六条退票和重新办理
因故办理退票,申请单位须退还票据原件(电子票据退票由出票人在系统中操作)。

需要重新办理票据的,按本办
法规定重新办理。

第二十七条票据传递
一、领取票据时,原则上各单位应派财务人员领取,如需委托他人代领,申请单位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资金中心,
通知中应注明代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资金中心须专项登记发出票据, 由领取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资金中心以该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和承兑汇票申请单(见附件1)作为收取该项业务保证金的会计凭证附件。

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邮寄等方式传递票据。

三、按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要求,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接收单位必须开通本单位银行账户网上银行功能,否则无法完成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开立、接收、背书、贴现、承兑和到期收款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票据管理
票据管理遵循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票据与印章分开管理,纸质承兑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要放入保险柜统一管理,由票据管理人员每月进行盘点核对。

背书转让不得提前加盖财务印章。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各单位承兑汇票的使用量纳入年
度绩效考核体系,以业主拨付工程款金额的30%作为考核目标,在上缴款指标考核得分的基础上进行核减,最高核减5分。

一、承兑汇票使用量以业主拨付工程款的30%作为考核目标值,使用量高于30%的不扣分。

二、各单位承兑汇票使用量低于业主拨付工程款金额30%的,年度绩效考核在上缴款指标考核得分的基础上根据承兑使用量完成目标值的比重进行核减,计算公式:核减分数=承兑汇票考核分值5*(1-承兑汇票使用金额/承兑汇票目标使用金额)。

三、承兑汇票使用超出目标的,以超出部分的5‰作为奖励,各单位按照相关人员的贡献大小确定奖励金额,主要侧重于财务、物资、工经等部门,奖励方案上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条以上奖惩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将严肃考核机制,各单位均不得以各种原因推卸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资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公司纸质承兑汇票申请单
2.公司承兑汇票台账
3.公司资金中心代付电子承兑汇票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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