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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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C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1)
5 检测规则 (2)
6 合格判定 (2)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豁免清单 (3)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试验方法 (5)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欧盟相关指令2000/53/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及
2010/115/EU (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及Q/CC JT098-2008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Q/CC JT098-2008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与Q/CC JT098-2008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本标准对4.2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表1中限值进行了修改。
——本标准对附录A-豁免清单进行了更新。
——本标准增加了对检测方法控制中定性检测的备注说明。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标准化科归口。
本标准由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技术研究院法规认证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赵津爽、刘新娟、杨静娜。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最大允许浓度。
本标准适用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出口欧盟的汽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20288-2006 电子电器中有害物质检测样品拆分通用要求
2000/53/EC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发布的关于报废车辆指令(2002/525/EC、2005/63/EC、
2005/438/EC、2005/673/EC、2008/33/EC、2008/689/EC、2010/115/EU)IEC 62321:2008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的六种物质浓度的测定程序
ISO 17075:2007 皮革中六价铬的检测方法
SJ/T 11365-2006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物质substance
自然界中存在的由化学元素组成的单质或化合物。
3.2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 hazardous substance
汽车产品及零部件材料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
3.3
材料materials
一种物质,或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如金属(镀层、焊料合金、黄铜)、塑料(ABS、尼龙、PVC)、橡胶、陶瓷等等。
3.4
均质材料 homogeneous materials
有一种或多种物质组成的各部分均匀一致的材料。
3.5
零部件 parts
汽车产品中具有一定功能或用途的结构单元。
3.6
检测单元test unit
可以直接提交进行定量检测的不需要进一步机械拆分的样品。
4 汽车产品构成及要求
4.1 汽车产品一般由零部件构成,其基本的构成单元则是材料。
4.2 均质材料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豁免条款除外)。
表1 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5 检测规则
5.1 检测单元
a)构成汽车零部件的均质材料;
b)汽车中各部件的金属镀层;
c)汽车产品中现有条件不能进一步拆分的小型零部件或材料。
最小重量小于10mg,或者最小体积
小于1.2mm3的非均质单元不用拆分,可以直接检测。
5.2 检测方法
5.2.1 定性(2*)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定性方法依照IEC 62321执行。
注:(2*)对于依照IEC 62321对所有检测样品直接进行定量检测的,可以不用进行定性检测。
5.2.2 定量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定量检测方法依照IEC 62321、ISO 17075:2007执行。
6 合格判定
6.1 定性判定
汽车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经定性检测后满足IEC 62321 第6.5.6条中的表2“各种基材中受限元素的筛选限值”的要求,则判定该汽车产品合格;如不满足IEC 62321中表2的要求,则需进一步定量检测。
6.2定量判定
经定量检测后满足表1的要求,则判定该汽车产品合格;如果任意一组成单元如不满足IEC 62321中的要求,则判为不合格。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豁免清单
A.1 豁免清单
汽车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豁免应符合 (2010/115/EU)(关于2000/53/EC指令附录II的修订决议)表A.1的规定。
表 A.1 豁免清单
表 A.1 豁免清单(续)
注:
铅、六价铬和汞,应该允许最大含量按重量比为0.1%,并且为均质材料,对于镉允许最大含量按重量比为0.01%,并且是均质材料。
在免除到期日期时已经出售车辆的零件再次使用不受限止,因为不包括在2000/53/EC第4(2)(a)之列;
2003年7月1日之前已经销售到市场上的汽车备件不在2000/53/EC第4(2)(a) (*)之列。
(*)本条款不适用于车轮平衡块、电机碳刷和制动衬片。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试验方法B.1 定性试验方法的要求。
B.2 定量试验方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