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
1 诉讼又叫打官司,是专制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2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划分,他又可以被称为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结构或刑事诉讼的主义。
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公安机关的性质相同。
5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
6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7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有某种罪行,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8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院的指定依法参加诉讼的人。
9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审判权在诉讼中居于最高地位,因为他最终决定被告人的命运和诉讼的结果。
审判权只能由人民检察官行使。
10检查权是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利。
检察权只能有人民检察院行使。
11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力。
12特赦是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赦免制度。
13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14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5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6犯罪地从狭义角对来看,犯罪地就是构成某一罪名的犯罪的周瑶行为的实施地或完成地。
从广义角对来看,犯罪地则还应包括犯罪地预备地、结果地,以及这一犯罪案件曾涉及的其他地区,如盗窃案件的各个销赃地等。
17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18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现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究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刑事诉讼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依法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3.刑事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划分。
4.刑事诉讼回避:是指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查、审判等人员不得参加处理该案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5.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按照一定程序,依法对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所采取的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限内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的总称。
6.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令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7.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后,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限制器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9.拘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1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1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根据被害人的申请,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而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予以提出并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方式、方法及应遵循的顺序等。
2、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3、上诉: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请求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活动。
4、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的人。
5、审判组织:指人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
6、专门管辖: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7、委托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充当辩护人为其进行的辩护。
8、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资料。
9、死刑复核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所遵循的方式、方法及顺序,属于特别审判程序。
10、逮捕:是公、检、法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11、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指以刑事诉讼的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12、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被羁押的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13、法宝证据种类:指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存在和表面形式为标准对证据所作的分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七种。
14、侦查实验:指为了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按当时的条件和情况,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15、强制措施: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下面对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重要名词进行解释。
1. 刑事诉讼:指公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刑事公诉,以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刑事法律纪律的一种诉讼程序。
2. 刑事案件:刑法规定的被解释为犯罪的行为,并由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案件。
3. 犯罪嫌疑人:指刑事案件中被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后,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4. 公诉机关:指掌握刑事审判权的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追究犯罪行为的公诉权。
5. 受害人:指直接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组织或者国家利益。
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特定权益和地位。
6. 鉴定:指专门机构或鉴定人根据实际情况,对刑事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专业问题等进行科学鉴定、评估,形成的证明文件。
7. 预审: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审查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的机关进行的审查,分为常规预审和简易判决。
8. 逮捕: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人身进行限制,并将其移交给刑事机关的强制措施。
9. 取保候审:指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审判机关决定取得保释人或者担保人的保证,限制其人身自由,但暂时不入押。
10. 审判:指由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对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判决。
11. 上诉:指一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请求变更、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12. 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可与刑事诉讼同时提起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的稳定。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复习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与简答题复习一、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沂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5.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6.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7.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8.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9.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
10.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1.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2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当事人。
14.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某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处理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
刑事诉讼法:国家公安机关〔包含国家平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诉讼参与人进展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标准。
司法独立: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国家司法权相对于其他公权力是独立的,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和组织的干预;二是指法官审理案件时,只依照法律和良心,独立对案件作出判断,不受外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预。
司法公正:国家司法机关进展司法活动,应当充分表达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辩护和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
弹劾式诉讼:也叫控告式诉讼,是指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国家审判机关不主动追究犯罪,而是以居中仲裁者的身份处理案件。
纠问式诉讼:也叫审问式诉讼,是指审判机关针对犯罪案件,根据其职权主动进展追究和审判。
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行使一定诉讼职能,为某种具有特定目的的诉讼行为,并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当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
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组织。
审判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陪审制度:由在公民中选举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第一审案件的一种审判制度。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除司法人员以外的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的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当事人,法代人,诉代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自诉人:就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案件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送达是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辩护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XXX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诉讼证据是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2.被告人: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审判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办案机关为人民法院。
3.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狭义上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属于当事人之一,居于原告人地位。
4.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人就自己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所了解的犯罪分子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避险过当:指紧急避险起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和行为。
6.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尸体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
7.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一方的指控,运用事实和爱猫扑.爱生活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8.辩护人:是指在诉讼中接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
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10.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11.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己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以及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从而做出的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法院进行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
2.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3.回避: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察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不得参加该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
4.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控诉方的指控而进行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5.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授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的总称。
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在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又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害的赔偿而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8.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依照管辖的范围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应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9.侦查:是指依法享有刑事侦查权的机关或部分,为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而实施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10.审判:原告、被告或者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者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2.控审对等: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保持等距离的地位,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维护社会正义,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包括: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9.诉讼代理人:是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依法参加诉讼,以维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人。
刑法、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证据P156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2、强制措施P209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3、侦查P268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公诉P302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和官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5、审判P320审判是原告、被告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各自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进行辩论,法官站在第三方的地位上,基于国家权力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法1、犯罪构成P54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2、犯罪客体P5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3、犯罪预备、未遂、中止P161、P164、P169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从犯和胁从犯P188、P190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5、共同犯罪P175-178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6、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P201、P210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的法律规范。
3.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根据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4.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5.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其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6.预审: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进一步搜集证据、核实证据,以便查清案件事实,最终终结侦查的一项活动。
7.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检法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它解决的是刑事案件应该由谁来立案、开始诉讼的问题。
(2)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限分工。
(4)地区管辖:是指统计人民法院之家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5)指定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及简答
刑事诉讼: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标准刑事诉讼的法律,在我国指国家制定的标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一般可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类。
当事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除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当一定诉讼义务的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按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即立案管辖〔职能管辖〕和审讯管辖两个局部。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者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承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承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审讯管辖,指人民法院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讯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
自诉案件,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即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不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讯的刑事案件。
在我国有三种类型:〔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进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回避,指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审讯人员、检查人员和侦查人员等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
【VIP专享】自学考试刑事诉讼法_名词解释专项15分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3*5= 15分1.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2.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3.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4.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
6.强制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时必须有辩护人参加,否则法院不能进行审判。
7.勘验、检查笔录: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的记载。
8.侦查实验❤❤❤❤:是指为确定案件中的某一特定行为或事件在某种情况下能否发生,而把当时的情况和条件,人为地重新呈现的侦查活动。
9.执行❤❤: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刑罚等内容付诸实施,以及解决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特定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10.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11.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12.指定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些特定案件的被告人,在他们没有委托辩护人时,为他们指定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的一种辩护形式。
13.侦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为了查明案件情况,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14.合议制:是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15.回避❤❤: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特殊关系的审判、检察、侦查等人员,不得参与案件处理的一项诉讼制度。
16.送达❤❤:司法机关依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名词解释归纳
《刑事诉讼法学》考试名词解释归纳一1.监视居住2.第二审程序3. 审判管辖4.物证答案1.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责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2.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3.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4.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二1.犯罪嫌疑人2.立案3.书证4.拘留答案1.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
2.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3.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4.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三1.取保候审2.强制措施3.终止审理4.附带民事诉讼答案1.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3.终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2023年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
刑诉名词解释+简答+论述(司考、自考大全)零号石头整顿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旳参与下,根据法律规定旳程序,查证、核算被告人与否实行了犯罪,与否应当受到刑罚惩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惩罚旳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旳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旳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旳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也许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旳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旳其他诉讼活动旳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旳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祈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旳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旳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献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旳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旳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规定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旳人。
9刑事诉讼旳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旳,贯穿于刑事诉讼旳全过程或重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照旳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旳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助于被指控人旳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旳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旳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看待和处理旳一系列诉讼行为旳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旳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旳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一般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旳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根据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旳分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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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的活动。
64、期间:是指法律对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时间期限上的要求。是司法机关或诉讼参与人完成某些诉讼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定期限。
65、羁押期限:是指将被拘留逮捕的人收押于看守所监管,灵活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期限。
26、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7、管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和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部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或权限范围的划分。
28、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66、送达:是司法机关依一定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诉讼活动。
67、直接送达:是指将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送达交给收件人本人。
68、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件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69、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6、自诉人:是指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也就是该案件的人。
8、犯罪嫌疑人:是侦查起诉阶段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
9、被告人:即被有起诉权的公民个人或机关指控犯有某种罪行,并被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当事人。
1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的人。是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
11、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对犯罪行为赞成的物质损失依法负有赔偿责任并被司法机关传唤应诉的一方当事人。
12、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82、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83、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84、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 ,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免除刑罚的,以及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一种决定。
76、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对有关的人身、处所、物品等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77、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人员在勘验搜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品、文件、依法予以扣留的一种侦查措施。
78、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科学鉴别的一种方法。
38、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依法收集和查对核实的,同刑事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39、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资痕迹。(以其存在外部特征和性能等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
40、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它载体。
3、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参与人:是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5、当事人:是在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或辩护(答辩)职能,并同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切身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33、回避:规定同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不得参与处理西安的一项诉讼制度。
34、自行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等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的处理而提出的回避要求。
35、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承办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有依法应当回避的某一情形,而向其提出的回避要求。
85、出庭支持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法院开庭审判公诉案件时,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依法追究犯罪的活动。
86、审判: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合称。
87、审理: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形式在控辩双方的参加下,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对,并听取诉讼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55、审查判断证据: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的活动。
56、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
41、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直接或间接感受到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某些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2、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
43、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承认犯有某种罪行所作的交待。
70、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71、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72、控告: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主动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人,并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行为。
29、审判管辖: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30、级别管辖: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即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1、地区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32、专门管辖:是专门法院同普通法院之间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79、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80、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获得了充分、确实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已经查获,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对案件作出起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结论时,即可终结侦查工作。
81、公诉:是指有公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向审判机关提起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项诉讼活动。
23、审判公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24、两审终审制:是一个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5、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法做出的确定判决或生效判决宣告有罪前,都应当被推定为无罪。
16、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后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事实的某个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
17、翻译人员:是受司法机关聘请或指定在诉讼中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工作的诉讼参与人。
18、辩护人:是依法接受委托或指定参加诉讼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参与人。(律师、亲友、监护人等)
19、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20、侦查权:是搜集证据,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分子和采用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21、审判权:是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
22、检察权:对法律的执行与遵守进行专门监督的权力。
73、举报: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7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军队保卫部门等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活动。
75、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等亲临查看,了解与检验,以发现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诉讼活动,是获取第一手证据材料的一个重要途径。
60、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
61、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输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方法。
62、羁押:
36、指令回避:是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要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申请要求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觉后,也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应否回避的决定。
37、辩护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自己或者委托他人依法进行辩护,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制度。
52、威胁:是指以使被讯人或被询问人的个人利益受到某种损害相恫吓,迫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陈述。
53、引诱:是指以满足被 讯人或被询问人的某种个人利益为诱饵,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4、欺骗:是指用编造不能实现的情况的方法,对被讯人或被询问人进行诱惑或者施加压力,以使其按照办案人员的愿望进行陈述。
57、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方法。
58、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59、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