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官回避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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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官回避制度?()
刑罚种类
犯罪类型
犯罪状态
刑事辩护指南
刑事诉讼
死刑
取保候审
各罪辩护
重要罪名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一、审判...
为确保司法公正,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回避制度有如下一些规定:
一、审判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的条件: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
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三、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的权限: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四、作出回避决定及复议决定的时限: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相关法律知识:
公务员回避制度的情形有哪些?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

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回避制度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和离职回避四种情况。

1、任职回避是指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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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的回避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质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查看全文
什么是法人合伙,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法人
合伙?-
严格来说,法人合伙人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合伙人概念。

所谓法人合伙人,即法人组织作为投资人参与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

世界各国关于法人参与合伙采取不同的态度,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允许法人参与合伙,成为合伙人。

美国统一合伙法第六条规定,“两人或两人以上作为共有人、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经
营的组合为合伙”。

该法第二条规定“人”包括自然人、合伙、公司和其他组合。

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也规定,有限合伙的成员无论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均可由法人(公司)充任;美国修订的标准公司法(1984年)第三章第二条列举公司营业范围时规定,公司可以充当合伙人。

德国民法典不禁止法人充当合伙人,商法典规定商事合伙的股东(合伙人)允许是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对法人参与合伙采取禁止或限制的做法。

日本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

瑞士债务法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自然人为限。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的股东非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不得为合伙事业之合伙人。

我国民法通则出台时法人合伙还较为少见,且以企业联营方式出现,故在立法时将个人合伙以合伙形式规范,而将法人之间组成的非法人性合作经营从企业联营的角度进行规定。

该法第三章关于企业联营的规定提出“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规定后来被普遍解释为“合伙型联营”或法人合伙。

由于该法没有正面规定是否允许法人充当合伙人的问题,
故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过程中,对是否允许参与法人合伙的问题意见分歧较大。

一种意见认为,应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经验,对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身份不加限制,既允许完全由个人组成,也应允许由个人与法人或法人与法人组成。

从我国的立法和实践看,第一,法律虽然对法人充当合伙人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关于联营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形成组织又非法人的情形,以后理论界通常将其解释为合伙型联营,这种组织从性质上看应属法人合伙。

第二,公司法并不禁止公司成为合伙成员。

第三,我国有关政策鼓励科技工作者与企业联合,以其科技知识与企业合作投资,这类合作投资在许多情况下采取的是合伙式。

而且允许法人充当合伙人,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为法人企业提供多种投资机会和渠道,使其利用合伙企业设立简便灵活,出资方式灵活多样等优点,使企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二是合伙人之间可以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向专业化、集约化经营发展;三是便于合伙人之间集中力量,合作进行产品或市场的开发和开拓。

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允许法人充当合伙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第一,允许法人作为合伙人就意味着它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使法人的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

如果合伙企业在经营上出现过失,就可能导致法人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甚至被连带破产。

该法人参加
合伙企业能带来多少收益还不确定,却使企业背上一个无限责任的包袱。

第二,法人参与合伙,可能对该法人企业的信誉带来损害。

其交易相对人可能因为它在其他企业另外承担有无限责任而不愿与之交易。

第三,从社会来说,允许法人合伙就可能引发一系列因一个小企业的问题,损害一个大公司众多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发生,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一些国有企业存在厂长(经理)损公肥私的情况,如果允许国有企业成为合伙人,很难避免个别厂长经理以企业的财产合伙个人收取好处,加剧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四,我国目前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各种新的情况不断出现,现实中法人企业参加合伙的情况并不普遍,从慎重性和长远性考虑,应对这个问题继续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再作出相应的规定。

有鉴于此,持这一观点的人士主张禁止法人参与合伙。

由于两种意见差距较大,在实际生活中经验也不太多,合伙企业法最后采取了模糊处理的办法,即不明文规定允许或禁止法人参与合伙的问题。

企业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将来立法再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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