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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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朔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2.23
•【字号】朔政办发[2012]9号
•【施行日期】201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
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朔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实施办法
(朔州市统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11号)精神,全面、系统、及时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状况,努力实现我市“十二五”规划的宏伟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势在必行
加快和发展服务业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是我市实现转型跨越发展、再造一个新朔州的必由之路,是加快“四化一体东部新区”建设的必然要求。
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全面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及行业分布,科学、准确核算全市经济总量,为市委、市政府制定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二)强化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抓住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的良好机遇,精心组织,切实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
(三)切实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
按照《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朔政发〔2008〕82号)要求,在人员、经费、办公设施等方面给予保障,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条件到位、工作到位。
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机构,加强和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
切实解决服务业统计机构不全、力量不足、经费紧张等问题。
市统计局要充实服务业统计力量。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局内部要设立专门的服务业调查机构,配备2-3名专职统计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相应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统计人员,强化综合统计职能,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
各调查单位至少要有1名专职的服务业统计人员,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落实服务业统计专项经费。
对服务业统计调查所需经费应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结合日常统计工作统筹安排,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按
时拨付,足额到位。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县级专项经费按总人口规模每人0.8元核拨,服务业项目较多的县区应适当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区,市财政适当给予补贴。
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工作量,建立服务业统计经费保障制度,保证服务业统计所需经费。
(四)以服务业重点领域调查推动服务业统计工作
服务业统计范围广泛,涉及行业门类多,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分行业的调查制度,现阶段重点对服务业重点领域(诸如: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的法人企业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调查,逐步探索和推动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重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充分利用采集到的统计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所确定的标准,服务业统计的范围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计算机技术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共涉及国民经济14个门类,46个大类,193个中类,431个小类行业。
(二)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及个体经营户。
(三)服务业统计调查内容
1 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开业(成立)时间、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单位)详
细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机构类型、控股情况、执行会计制度类型、从业人员等。
2 财务指标
企业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应交增值税、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保险费等。
金融类企业的财务指标依据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本年收入、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年结余、本年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经营支出、经营税金等。
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指标主要包括年末资产、固定资产原价、折旧、收入合计、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费用合计、业务活动成本、人员费用、日常费用、税费、管理费用等。
3业务指标
业务指标是指各服务行业向外提供服务的数量或交易额,具体内容根据各有关部门建立的统计调查制度确定。
4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及其构成,主要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等指标。
各服务业行业增加值的具体构成根据相关统计调查数据及行政记录核算。
三服务业统计的实施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的原则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西省统计检查监督规定》的要求进行服务业统计调查,如实客观地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不得虚报和瞒报统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统计信息。
要广泛宣传,加强引导,提高服务业调查单位依法统计意识。
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整顿、规范服务业统计业务基础工作,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
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等调查对象的稽查,提高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源头数据的质量。
对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服务业统计工作,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保证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顺利实施,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二)坚持统一标准、分散收集、统一核算的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即将出台的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统一行业范围、统一统计口径、统一指标体系、分散收集数据、统一核算增加值。
(三)坚持条块结合、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按照条块划分,实现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有机结合,各级统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负总责、市直各部门承担所属行业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做到政府综合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统计工作的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四)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的原则
以常住单位所在地为基础,实现全行业、全口径、大范围统计。
四服务业统计的组织和实施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制度方法设计、业务流程管理、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协调配合、信息技术应用、基层基础建设等各个方面。
因此,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必须依靠系统力量,需要各级、各部门、各调查单位共同努力,按照统一调查名录、分散收集数据、分级、分部门审核评估、集中统一核算的方式组织实施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确定调查名录
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依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开展服务业年、定报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和基本信息的更新维护,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单位,每季度调整一次;对规模变动、破产、关闭等调查单位及基本信息的变更一年调整一次。
工商、税务、质监、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建立健全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库,及时提供单位增减变动的行政记录资料,各相关部门要向本级统计机构提供其业务分管行业的单位名录,并协助找到相应单位,为服务业统计调查提供基础服务。
(二)分散收集数据
调查名录确定后,市直各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见附件),按照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加强对调查单位的指导,认真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时搜集统计数据,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时,必须抄报同级政府统计部门。
(三)分级、分部门审核评估数据
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强化数据审核评估力度。
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标准。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负责对本区域及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最后审核验收,对审核未通过的数据予以退回。
市直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及行业的数据进行认真评估、审核,对数据出现异常变化及发生较大波动要加以特别说明,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可靠。
(四)集中统一核算
各县区、开发区统计机构要按照国家统一的增加值核算制度,在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及相关行政记录资料的基础上,初步核算本地服务业增加值。
市统计局对各
县区、开发区统计机构核算的服务业增加值数据,以及市直各有关部门报送的有关数据进行综合评估;核定各县区服务业增加值。
(五)统一管理和使用数据
为维护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权威性,统计部门有关服务业发展情
况的统计数据,须经市级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行业主管部门在调查中取得的服务业综合统计数据,须与同级统计部门协商后,方可对外使用和发布。
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
五总体要求
(一)定期召开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
市政府要建立朔州市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组织领导协调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
负责对各级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重点负责统计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统计工作的沟通与协调,具体督促指导统计制度的执行和检查统计工作的落实情况。
研究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各责任单位参加。
(二)认真解决“混统”问题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相应制度,细化统计内容,规范工作流程,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产业活动性质科学准确地进行统计,把目前大量“混统”于第一、第二产业中的服务业产业活动分离和反映出来。
把本行业中列入全市服务业统计范围的所有从事服务业产业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其所从事的服务业产业活动,都纳入统计调查范围。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涉及行业广、范围大、单位多。
对大中型或规模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单位),以及重要部门或行业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原则上使用全面调查
的方法采集基础数据。
对面广量大的小型企业(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及部门系统外企业(单位)和非重点行业企业(单位),主要采用抽样调查、科学推算等多种调查方法取得资料,要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提高抽样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四)逐步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联网直报系统
要充分利用现代手段,分步骤、分阶段逐步在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统计机构之间建立起数据联网直报系统。
要加快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服务企业数据的联网直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建立与政府统计机构的数据联网,不断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
附件:1.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情况
附件1:
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情况
一政府综合统计机构
各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具体组织实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在上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下,结合本地服务业发展的实际,组织、协调本地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开展。
具体包括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及统计指标体系;组织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无主管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各方面的统计调查资料,负责核算本地区的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综合统计资料;对服务业发展进行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发布本地区服务业综合统计信息;遇有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和专项调查时,在本级政府及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相关部门及单位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是本系统、本行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统计部门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一览表》组织与协调本部门(包括系统内和系统外)范围内的所有调查单位的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统计制度规定向同级统计部门上报本部门全行业、大口径、全范围基本情况资料、业务统计数据及增加值核算所需的财务指标等;向同级统计机构提供调查单位名录,并协助找到相应单位,确保统计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对异常数据提出评估意见;做好部门统计数据与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的衔接。
特别是在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与政府统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全面摸清我市服务业的情况。
三统计调查单位
全市所有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主动配合统计调查,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要求,准确及时地向当地统计部门提供相关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应根据统计调查任务配备相应的统计人员及联网报送的设备,积极配合各项统计调查工作;按要求做好建立相应的统计台账、凭证等统计基础工作。
附件2: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一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