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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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建筑物,相信大家都知道建筑物是什么吧,建筑物是指人工建筑而成的所有东西,既包括房屋,又包括构筑物。
尤其是在城市的发展中,建筑物每天都在产生,都在建筑。
那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为大家详细的讲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
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
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
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这三个方面的权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占主导地位,是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以及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权的基础。
如果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则也一并转让。
业主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像装修房子时不能破坏建筑物的整体结构;在住宅里面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对公共部分行使共有权时,要遵守法律的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约定;认缴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护资金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在调整建筑物区分所有关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现代社会,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但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无相关规定,从而法官在解决纠纷时只能借鉴国外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因此笔者在此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必要的分析,并对各建议稿中的相关条文进行评析,以期望对在民法典中更完善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所帮助。
在很久以前,人们都没有建筑物所有权的概念,那时候人们生活在洞穴里,所以也不知道什么是建筑物的所有权,但是现在我们知道了建筑物的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公共权组成。
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