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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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探究
摘要:现阶段,我国尚未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事件性质定位混乱,导致司法实践缺乏依据。

针对该问题,本文从立法、设立救济基金等方面提出建
议措施,并就救济资金筹集、给付条件、给付范围和审批程序等进行讨论,以期
完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保障受损害人合法权益。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补偿制度
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不断发展,药品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药品在预防和控
制疾病和保障人们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药品是一把双刃剑,在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中,都体现了药品有效性与致害性并存的特点,由此造成的生
命健康伤害不容忽视。

然而,现阶段,我国对遭受药品不良反应的受害者如何进
行救济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受害者损失难以得到有效弥补。

针对此问题,有必
要深入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现状,并对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提
出建议。

1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现状
1.1 事件性质定位混乱
由于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参照类似的类型进场处理,而类
似的事件往往包括医疗侵权纠纷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事件性质的认定直
接影响侵权责任构要件、举证责任、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等相关问题的确定,因此,事件性质的确定对事件的判定影响极大。

然而,由于缺乏专门的立法,不同
的法官对事件性质的认识存在差异,往往导致相似的事件出现差异较大、甚至相
反的审批结果。

1.2 不良反应因果关系难以证明
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事件中,患者必然是存在一定的症状,而患者出现损害
情况是由于自身疾病发展还是因药品使用出现不良反应,这是事件审理的关键。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明药品不良反应的作用并非易事,这是由于患者体质情
况因人而异,体质情况较为复杂,证明其中关系较为困难。

此外,权威认定机构
的缺乏也是影响证据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即使当事人能够证明损害与药品不良反
应存在因果关系,也难以被认可。

1.3 举证责任承担划分不明
在司法实践中,事件性质的确定直接影响举证责任的划分。

然而,由于缺乏
专门的立法,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事件性质认定较为混乱,进而造成举证责任划分
不明确,在侵权事件中,侵权责任最关键举证责任的是证明过错及因果关系,而
这两者是直接关系到事件的审理。

如作为医疗侵权纠纷事件处理,由医疗机构承
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则显著对被损害人一方有利,如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事件处理,由需要被损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存在较大的举证难度,最终导
致被损害人一方败诉。

2 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补偿制度构建思路
根据现行立法和救济制度,难以保障被损害人的合理权益,因此,有必要构
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切实维护被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良反应救济制度的构建应从以下方面考量。

2.1 完善立法,为事件审理提供依据
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建立健全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法律法规是审理相应事
件的依据,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如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不到真
正的救济,往往通过协商、信访的渠道维护自身权益,一旦协商或信访渠道得不
到有效解决,则可能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因此,完
善相关立法是处置此类事件的基础。

在立法时,可间接欧美国家立法经验,以基
金的方式获取救济资金,由药品企业强制性或自愿性缴纳救济资金,以立法的形
式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来源、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来源可靠、稳定。

鉴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事件频频发生的现实情况,应加快相关立法进度,为此类
事件审理提供有效依据。

2.2 救济基金模式选择
通过国际相关立法实践来看,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基金模式主要分为统一基金
模式和分立模式。

统一基金模式即将所有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进行救济;分立模
式是将药品分为普通药品和疫苗两类,并按普通药品和疫苗分设基金。

例如,日
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分立模式,而瑞典和德国则采用统一模式。

相对而言,统
一基金模式成本较低,在制度设计上也更为简单,而从普通药品和疫苗性质上来看,疫苗接种具有其特殊性,如采用统一基金救济模式,可能与普通药品救济产
生冲突,进而影响制药企业缴纳救济基金的积极性,因此,结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建立采用分立基金救济模式。

2.3 救济给付条件
由于救济资金来源有限,不可能所有药品不良反应损害,同时,为防止非药
品不良反应损害或非正常渠道使用药品造成的基金不正当使用,有必要限定救济
给付条件。

首先,出现不良反应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审批通过的合格药品,而假药、劣质药则不在救济给付范围;其次,受损害人必须是遵医嘱或药品说明书正
确使用,不合理用药且责任主体明确的不在给付范围;最后,根据WHO药品不
良反应定义,不良反应损害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符合救济条件,如死亡、致
残或引发严重疾病。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具有其特殊性,轻微的不良反应并
非药品研发的初衷,也是不可预料和控制的。

2.4 给付范围及标准
在考虑基金给付范围时,应当重点考虑救济给付项目和给付标准,即救济给
付考虑的项目和资金标准。

借鉴日本《医药品副作用救济·研究振兴基金法》给付
项目,给付项目包括医疗费用、医疗津贴、残积生活补助、残积儿童养育费用和
死者子女养育费、一次性补助费和丧葬费等,当药品不良反应损害达到一定严重
程度时,可能导致被损害人致残、致伤或死亡,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丧
葬费、医疗费、一次性补助费等。

在致伤、致残救济时,应根据残障等级作为给
付依据。

在给付标准上,可由国家立法出台统一指导标准,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
经济水平和残障等级确定标准,为资金给付制定明确标准。

2.5 基金筹集渠道
救济基金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是保障法律法规有效执行的基础。

针对如何
筹集资金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企业征收+财政保障+社会参与”的模式解决。

首先,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应当作为救济基金的主要来源,参考
国际相关经验,可由药品生产企业按销售额缴纳一定比例的救济资金。

考虑资金
与药品质量的关系,为避免药品生产企业降低药品质量,可在药品发生不良反应
后调整该企业救济资金缴纳比例;其次,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基金具有公益性
属性,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主要起到引导和兜底的作用;再者,加强宣
传力度,通过向社会公众开放募集资金。

通过三种资金募集方式,能够有效解决
资金来源问题,确保救济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2.6 救济资金申请程序
为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救济规范运行,应当明确救济资金申请程序,确保救
济资金合规使用。

首先,由受损害人或亲属向救济基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在接
收到申请后,救济基金组织向政府管理部门提出审查决定,政府部门向药品不良
反应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然后,政府根据鉴定结果出具审查决定并反馈至
基金组织,基金组织根据审查决定作出救济给付决定,如主管机关未批准救济,
救济基金组织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如申请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主管机
关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诉讼。

3 结语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药品的研发速度不断加快,保障了人们身体健康。

但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药品不良反应的客观存在不容忽视,保护被损害人健
康权益势在必行。

我国应加速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立法,并建立救济基金资金
筹集渠道,明确给付条件与范围,通过合理途径解决药品不良反应损害问题,协
调各方利益。

参考文献:
[1]沈群红,张诗情,崔诗月.药品不良反应赔偿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中国卫
生政策研究,2016,9(09):41-46.
[2]刘益灯,朱志东.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管机制问题及对策——以欧盟经验为借
鉴[J].政治与法律,2016(09):108-117.
张挺朋(1978.10),男,汉,山东滕州,本科药学,主管药师,药械化不良
反应监测(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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