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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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摘要:从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和特点着手,列举了我国现行保护数字音乐版权的相关法律,分析了侵犯数字音乐版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数字音乐版权人维权举步维艰,提出了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浅析其合理性。
关键词:数字音乐版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绝大多数网民都有在互联网上收听、下载数字音乐,然而我国数字音乐版权人的生存现状却不容乐观。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屡见不鲜,即使数字音乐版权人提起诉讼,乃至最后胜诉,所得到的赔偿与他们所受损害相比,也只是杯水车薪。
一.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和特点
(一)数字音乐版权的概念数字音乐版权是指,创作者对数字音乐作品依法产生和享有的一些权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音乐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音乐作品进行有关控制、利用、支配、获益等行为的权利。
具体来看,数字音乐产业版权的内容主要包括音乐著作人身权和音乐著作财产权。
(二)数字音乐版权的特点
1.数字音乐版权的主体复杂尽管从本质上说,数字音乐作品仍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音乐作品范畴,它的版权定义并不复杂,但由于其所特有的著作权、网络传播权以及邻接权等相关权利,可能分属于几个公司或者经过多次授权,从而加大了数字音乐对其受益主体的认定难度。
音乐作品著作权一般归属于音乐作品出版者,并由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行使,录音制品著作权则由唱片公司借助自身发行渠道优势从词曲作者处取得。
但当网络传播取代了以实体唱片发行录音制品的商业模式,各国又逐步将交互式的数字音乐传输纳入录音制品著作权范畴。
接接入服务的ISP。
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述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录音制品制作者各自为
政,导致了数字音乐版权权利归属复杂。
2.侵权主体认定复杂网络服务商作为侵权主体认定复杂。
主要功能是为网络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ICP,未经权利人同意而非法上传版权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往往直接
侵犯了版权人的合法权利,在网络侵权中承担法律责
任。
同作为网络服务商,ISP和ICP的法律责任并不相同。
在理论上、实践
中,争议较大的是作为主要向用户提供链
专门规定其侵权构成的标准,而相反的却对其免责做了特别规定,由此便变产生了一般侵权构成与特定主体的免责条件之间关系的分歧。
二.数字因版权版侵权的法律相关规定目前,我国涉及数字音乐版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互联网著作权、版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些具体的数字音乐版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上依然捉襟见肘。
(一)“许可使用费”和“避风港”的规定为侵犯数字音乐版权提供了规避通道。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规定,“在传播过程中,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使用其作品,但要支付称之为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报酬,形成有偿使用”。
“ 用其网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网络用户利
络实施侵权行为,
被侵权人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侵权,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示,通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该提示之后,应当按照其提示,及时采取上述必要措施。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间接故意,视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
(二)《侵权责任法》 对侵犯数字音乐版权补偿性 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
权 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此责任以赔偿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为目的补偿性赔 偿,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是九 以下惩罚性赔偿,使受害人得到了多于实际损失
的赔 偿,对数字音乐侵权也有威慑、遏止作用。
三. 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功能
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
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 赔偿。
《消费者保护法》第 49 条首次规定惩罚性赔偿 法律制度,以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与补偿性赔偿的相比,惩罚性赔偿的核心功能是 惩戒与威慑。
惩罚性赔偿主要针对恶意不法行为的侵 权者,使之赔偿数倍其侵权损害,以惩罚其恶意的不 法行为并对其起威慑作用防止侵权人或者其他人犯同 样的错误。
二)数字音乐版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合理
网络服务 毛。
改成三倍
1.侵犯数字音乐版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道德与法律却未与之俱进,随之而来诚信缺失导致的假货泛滥、恶意侵权等问题。
数字音乐是数字音乐版权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数字音乐版权归属于数字音乐版权人。
侵犯人明知侵犯数字音乐版权人合法权益,却存着规避法律的侥幸心理,恶意侵犯数字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惩罚性赔偿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数字音
乐版权人
在市场经济中,数字音乐版权人与ISP和ICP相比,处于弱势地位。
ISP和ICP有法律顾问作为后盾,利用“避风港”的规定,以不知情为理由,把侵权责任规避到网络终端用户身上。
在以往的侵权纠纷案中,网络终端用户利用“避风港”的规定,常常以非营利目的的合理使用进行抗辩。
数字音乐版权人势单力薄,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繁复的诉讼程序常常让数字音乐版权人望而却步,最后被动放弃索要报酬
结语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与数字音乐版权保护息息相关,随着传统唱片发行的没落,数字音乐蓬勃发展,
完善相关法律保护数字音乐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在必
行,以保证数字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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