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后访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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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访视工作制度
一、根据《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开展产后访视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医德规范全心全意为母婴服务。
三、热爱本职工作,尽职尽责,严格执行操作常规。
四、讲究文明礼貌,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尊重、关心、
体贴受访人员和家属。
五、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不乘工作之便,收受访人员礼物,
或擅自向受访人员宣传和兜售奶粉和药品。
六、对工作认真负责,遵守访视时间,保证访视次数,完成访视内容,
及时收集、填写、上报医疗保健有关资料。
七、根据产后访视卡要求,定期到产妇家中进行访视。
八、接卡后于一周内进行第一次访视,分娩后第二十八天至三十天再访视一次。
九、访视内容:
产妇:观察体温、血压、乳腺、子宫复旧、会阴、恶露、大便等情况是否正常。
婴儿:观察体温、体重、喂养、吃奶、口腔、皮肤、脐部、大便等有无异常变化。
十、医务人员应认真负责,细致观察产妇及婴儿围产期内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必要时嘱其到医院检查治疗。
十一、注意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感染,检查所用的医疗器
械和物品,要定期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十二、认真填写产妇及婴儿访视记录报表,按时参加妇幼保健例会。
十三、各村卫生室工作人员陪同产后访视人员到产妇家中进行访视,并将访视记录及时录入。
特别提醒:访视必须真实,不得电话随访,每访视一例产妇补助20元,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扣除100元。
五龙口卫生院防保科
2017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