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仲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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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的适用范围
1. 凡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决的,均可适用
本规定。
2. 以下争议不适用本规定:
(1)因合同成立或效力发生的争议;
(2)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侵权、违约责任发生的争议;
(3)因合同解除、终止发生的争议;
(4)因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包装、运输等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机构
1. 仲裁机构应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
2. 贸仲设立仲裁庭,负责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
三、仲裁程序
1. 当事人应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提交仲裁申请。
2. 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成,并通知当事人。
3. 仲裁庭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裁决。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1. 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裁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3. 仲裁裁决具有以下效力:
(1)对争议事项的认定具有法律效力;
(2)对争议事项的处理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争议事项的解决具有法律效力。
五、仲裁费用
1.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员的报酬、仲裁庭的费用、仲裁机构的费用等。
2.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但仲裁庭另有决定的除外。
3.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
六、保密
1. 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2. 当事人应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仲裁案件的相关信息。
七、适用法律
1. 仲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 仲裁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当事人未约定的,适用争议发生地的法律。
3. 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争议解决地的法律。
八、其他
1.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执行。
2. 本规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