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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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批⾏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为做好取消审批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作,保障建设⼯程地震安全,现将有关⼯作措施公告如下。

⼀、取消地震部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
地震部门不再受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的新设、延续、变更等相关申请。

各级地震部门、⼯程建设单位或其他委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式,强制要求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作为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员、技术装备、专⽤软件和实验测试条件的单位开展⼯作,具体条件可参照中国地震局下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中震防发〔2017〕10号)。

⼆、实⾏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公⽰公开
依托中国地震局⽹站公⽰公开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报送和定期更新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作及其业绩情况,为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及社会监督。

三、加⼤监督检查⼒度
中国地震局统筹指导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省级地震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履⾏对本⾏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民政府项⽬审批部门、⾏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双随机、⼀公开”等要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诚信体系
通过监督检查将查实填报虚假信息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从业⼈员列⼊异常名录,将查实违法违规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和从业⼈员列⼊⿊名单并予以公布,对列⼊异常名录及⿊名单的单位和个⼈依法限制其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持符合条件的⾏业学会、协会开展⾏业信⽤评价、标准建设等⼯作,完善⾏业信⽤体系。

特此公告
中国地震局
2017年12⽉1⽇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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