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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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 " 记录入。写明记录人的姓名。记录人应当是承办人员中的一员。 # " 调查情况。在正文的第一句,一般要写明行政执法人员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 份,告知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如“我们是某某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身 份证件。因某某案件,需作调查,请你配合我们。……”因为是程式化的语言,所以上述 文字可以一并印制在法律文书上。 $ " 提问和记录。询问人的提问要求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 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笔录既要全面,又要 突出重点。对询问的重点过程应当记录完整。记录时应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 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对与案情无关的内容,不要记录。记录中,要尽量记录被询问人的 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询问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询问人的原意。 %& " 在记录询问人和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询问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 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询问人,可以用“答”字或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系其所作的叙述。 %% " 询问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询问人的回答。如被询问人不回答或拒绝回 答的,应当写明被询问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 " 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询问人审阅笔录,被询问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 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修改时,不能涂改, 避免遮盖原来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修改的内容将与记录的原文存 在重大出入的,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 " 被询问人签名。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被询问人应当逐页签名。在文书末尾(紧 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询问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记载与本人口述无 误”等意思的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询问人和记录人也应当分别在文书末尾签名或盖 章。
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现场笔录
一、基本涵义
现场笔录,又称为现场检查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对现场进行检查或勘 查时,用于记载可能与违法活动有关情况的法律文书。
二、适用范围
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对被查处行为发生的场所实施检查或勘查时的过程中使用。 行政机关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可以将现场发生或勘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因此,制作中要突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和技术性,使没有参加现场检查的人通过阅读笔 录,能知道现场的原始状况。现场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
二、适用范围
询问笔录是在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或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时使用。本文书 主要适用于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可以不使用。
询问笔录是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之一,使用频率较高。询问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将决 定案件的定性和 处 罚 的 种 类 及 具 体 数 额。 询 问 笔 录 的 制 作 质 量,取 决 于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包括询问人和记录人)的法律功底和业务水准。
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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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右”等。如实施现场检查时实在难以准确计数的,也应尽可能将数量估算在较小的幅 度内。如“!$$ 到 !!$ 件”。关键内容和违法标的物尽可能使用专门的术语或是法律用 语。
% & 文书空白部分应记明“以下空白”或填充空白符号。 !$ & 当事人签名:要求当事人签名。当事人对检查结果表示同意的,可以写明“上述 情况属实”;表示不同意 的,要 请 当 事 ’ 说 明 理 由 并 作 记 录。 当 事 人 对 现 场 笔 录 拒 绝 签 字 的,行政执法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请在场人签字。 !! & 现场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字证明情况。 !" & 检查人员和记录人签名。执法人员的人数应当两人以上,并分别签名(记录人也 应当签名)。
六、常见错误
! & 两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现场检查,但只有一人签名或一人代其他人签 名。
" & 在现场笔录中含有事先告知的内容,如将行政处罚建议等有关事项在实施现场检 查时一并告知当事人,把现场笔录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混在一起。
# & 对房屋、土地等违法案件,需要作进一步勘测的,未能制作勘测图纸等材料对笔录 中涉及的有关内容作出说明。
五、注意事项
! & 文书中的记录应当与现场检查的内容保持一致。如现场检查进行照相、录像、绘 图的,记录内容要与照相、录像或者绘图所示相吻合。
" & 笔录中不应对被查处行为定性,也不能写明行政处罚的意见。 # & 必要时,行政机关可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多次检查的现场,每次均应制作笔 录。一案有多处现场的,要分别制作笔录。
三、格式和内容
现场笔录一般为实录式文书,也可为表格式文书(见文书参考样式三)。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二是当事人的姓名 或者名称、检查起始时间、地点、参加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过程和检查的情况、结 果。三是参加检查的执法人员、被检查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名。
四、制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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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具体制作要点是: (!)记录的内容要紧紧围绕违法事实。记录中的顺序应当前后一致,如按从里向外
的顺序描述现场的客观情况;而不应时而从里向外描述,时而从外向里描述。 (")与被查处行为有关的情况,要详细记载;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不需记人笔录。 (#)叙述的语言应当繁简得当,不要使用模糊性的语言,如“大约 !$$ 件”,或“!$$ 件
第二篇行政调查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一基本涵义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在案件查处的过程中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或者避免违法行为继续造成危害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证据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的法律文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行政机关查处案件过程中认为有些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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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行政机关所属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行政机关或执法机构印章) 年月日
(本文书一般二联。一联申行政机关存卷,一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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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询问笔录
一、基本涵义
询问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询问证人或者其他知晓案件情况的人员时,就其对案 件陈述的有关情况所做的文字记录。
三、格式和内容
询问笔录属于实录式文书(见文书参考样式五)。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以及承办人员的姓名;二是调查情况,这是笔录的正文,是问答式的,主要记录询问人和 被询问人之间的对话;三是被询问人、询问人和记录人的签名以及落款日期等。
四、制作要求
! " 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 " 询问时间。写明进行询问的起止时间。 $ " 询问地点。写明承办人员询问被询问人的具体地点。 % " 被询问人及其基本情况。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联系电话。如果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被询问人在该单位担任的职务。 & " 在场人及其联系方式。有的案件需要有其他人在场的,应当写明在场人的姓名及 其联系方式,包括地址、电话。 ’ " 承办人员。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在场;一般是一名提问,另一名 负责记录。因此,承办人这一栏目一般要求写明询问人和记录人的姓名。 · !#(% ·
询问通知书是在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调查时使用。 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案情,进一步了解案件的相关事实。
三、格式和内容
询问通知书一般为填空式文书(见文书参考样式四)。 本文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 的姓名或名称。二是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前来接受询问的理由、时间、地点、应当 携带的证件材料等。三是填发通知的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填发日期等。
个人填写日常居住或联系地址)
电 话 (按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上填写)
法 定 代表人
现场情况: " # 填写现场检查的简要经过; !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 $ # 根据需要,可以附图、照相或其他。
当事人 (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并填 签 名 写日期)
见证人 签名
检查人员 签名
记录人 签名
’ " 由于“谈话”一词较为口语化。因此,除对当事人可以使用谈话通知书外,对其他 有关人员都应使用询问通知书。
六、常见错误
% " 被询问人为单位的,没有写明要求被询问人出具书面材料,以证明其与该单位之 间的关系。
& " 在被询问人因正当事由如年老体弱、患病等原因不能前来接受询问调查的情况 下,仍然要求被询问人必须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调查,而不是主动上门进行询问调查。
五、注意事项
% " 为体现便民原则,本文书应写明行政机关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便于被询问人因故 无法在指定询问时间内到场的,可以通过电话联系,与行政执法人员另行约定具体时间。
& " 要求被询问人前来接受询问,仅仅是行政机关在办案过程中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 手段,其本身不具备强制性。如当事人不愿前来接受询问的,行政机关不能强制其前来。
四、制作要求
! " 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 " 被询问人。要求写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或名称。 $ " 询问事由。写明要求被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事由。 % " 询问时间。写明要求被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日寸间。 & " 询问地点。写明要求被询问人前来接受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该地点可以是行 政机关办公所在地、被询问人办公所在地或其他办公地点。 ’ " 告知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写明被询问人前来应当携带以下材料: (!)如果被询问人为个人,应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以验明身份。被询问人委托律 师或其他代理人的,代理人应携带委托书、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如果被询问人为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前来的,应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有 关证明文件。如果法 定 代 表 人 不 能 前 来,委 托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或 律 师 等 其 他 代 理 人 前 来
(如当事人 拒 签 时,由 检 查 人 员 写 明 情 备注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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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询问通知书
一、基本涵义
询问通知书,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通知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有关 的办公场所进行询问时使用的法律文书。其中如被询问人是当事人的,该文书又可称谈 话通知书。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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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的,委托代理人应携带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 " 联系人。要求写明本行政机关一至两名负责案件查处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 名。
# " 联系电话。要求写明行政机关的联系电话,以方便被询问人与行政机关及时沟 通。
$ " 印章。本文书落款可以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也可以加盖行政机关承办机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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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参考样式(!)
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行政机关名称)
现场笔录
检查时 分至 时 分
当事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检查人员:
记录人:
现场情况: ! " 填写现场检查的简要经过; # "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 $ " 根据需要,可以附图、照相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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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文书参考样式
(行政机关名称)
询问通知书
(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因(事由)
,请你于




到 (地点) 作询问调查,来时请携带下列证件材料:
!身份证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 !(其他需要当事人携带的证件或者材料 如无法按时前来,请及时联系。
当事人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见证人签名: 记录入签名:
· !#&% ·
第二篇 行政调查取证文书
文书参考样式(!)
检查地点
(行政机关名称)
现场笔录
(一般为被查处行为发生地)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单位按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上的名称
当事人

填写,个人填写姓名)
(按《营业执照 》或 其 他 证 照 上 的 地 址 填 写, 址
! " 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 " 检查地点。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 $ " 检查时间。写明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书写起止时间应当明确是 #% 小时制还是 !# 小时制。如,可以写为“下午 #:!&”,也可以写为“!%:!&”。 % " 当事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当事人是单位的,还应当写明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 " 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进行。因此,检 查人员这一栏目要求写明参加检查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 ( " 记录人。写明记录人的姓名。记录人应当是检查人员中的一员。 ) " 现场情况:写明检查的过程;检查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被检查人或被检查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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