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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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
第35讲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三)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一般规定
(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4)、(5)、(6)三种情况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他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联结。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 ×5m或6m×4m。
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当建筑物太高或其他原因难以装设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雷击的部位敷设;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
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当建筑物高于30m 时,尚应采取防侧击的措施。
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雷电感应的措施
建筑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一类防雷建筑物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距离建筑物l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4)当树木高于建筑且不在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内时,树木与建筑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5m。
3.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10rn×l0m或12m×8m的网格。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
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18m。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防直击雷接地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高度超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2)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进入建筑物的各种线路及金属管道,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金属线槽及金属管道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
4.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
宜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或避雷针或由这两种混合组成的接闪器。
避雷网(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雷击的部位敷设。
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网格。
平屋面的建筑物,当其宽度不大于20m时,可仅沿周边敷设一圈避雷带。
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但对分类中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第二种情况所规定的建筑物则不宜大于10Ω。
其接地装置宜与电气设备等接地装置共用。
防雷的接地装置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
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不应小于2m。
在共用接地装置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的情况下,接地装置宜围绕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
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
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应考虑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2)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
1)对电缆进出线,应在进出端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等与电气设备接地相连。
当电缆转换为架空线时,应在转换处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2)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并与绝缘子铁脚、金具连在一起接到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上。
当多回路架空进出线时,可仅在母线或总配电箱处装设—组避雷器或其他形式的过电压保护器,但绝缘子铁脚、金具仍应接到接地装置上。
(四)防雷装置
建筑物外部防雷装置(即传统的常规避雷装置)由接闪器、引下线和接地装置三部分组成。
接闪器(也叫接闪装置)有三种形式:避雷针、避雷带和避雷网,它位于建筑物的顶部,其作用是引雷或叫截获闪电,即把雷电流引下。
引下线,上与接闪器连接,下与接地装置连接,它的作用是把接闪器截获的雷电流引至接
地装置。
接地装置位于地下一定深度时,它的作用是使雷电流顺利地散到大地中去。
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的作用是减少建筑物内的雷电流和所产生的电磁效应以及防止反击、接触电压、跨步电压等二次雷害,其措施有等电位联结、屏敝、加装避雷器以及合理布线与良好的接地。
1.接闪器
直接接受雷击的避雷针、避雷带(线)、避雷网,以及用作接闪的金属屋面和金属构件等。
各类接闪器的最小规格:
(1)避雷针,针长1m以下:圆钢为12mm;钢管为20mm。
针长1~2m:圆钢为16mm;钢管为25mm。
烟囱顶上的针:圆钢为20mm;钢管为40mm。
(2)避雷带(网),圆钢直径≥8mm;扁钢截面≥48mm2,厚度≥4mm,优先采用圆钢;
(3)金属屋面板厚度应大于等于0.5mm(金属板下面无易燃晶时)或铁板≥4mm、铜板≥5mm,铝板≥7mm(金属板下面有易燃品时)。
(4)钢管、钢罐的壁厚不小于2.5mm,但钢管、钢罐一旦被雷击穿,其介质对周围环境造成危险时,其壁厚不得小于4mm。
2.引下线
连接接闪器与接地装置的金属导体。
采用圆钢或扁钢,优先采用圆钢。
并尽量利用建筑构件内钢筋作引下线,其最小规格:圆钢直径≥8mm、扁钢截面≥48mm2且厚度>4mm。
3.接地装置
埋入土壤中或混凝土基础中作散流用的导体与接地连接线的总称。
埋人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体包括角钢、钢管、圆钢,水平接地体有扁钢和圆钢。
圆钢直径≥l0mm,扁钢截面≥l00mm2且厚度≥4mm,角钢厚度≥4mm,钢管壁厚≥3.5mm。
人工垂直接地体的长度宜为2.5m。
人工垂直接地体之间的距离及人工水平接地体间的距离宜为5m,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人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
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1)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lm;(2)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3)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一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五)防雷击电磁脉冲
雷电电磁脉冲,是天空打雷时产生的作为干扰源的强大闪电流及其电磁路。
它的感应范围很大,对建筑物、人身和各种电气设备及管线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危害。
这种危害就是雷电电磁脉冲所产生的干扰。
建筑物内的雷电电磁脉冲干扰指以下三种情况:
(1)天空中雷电波的电磁辐射对建筑物内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的电磁干扰。
(2)建筑物的防雷装置接闪时,强大的瞬间雷电流对建筑物内电力线路和电子设备的干扰。
(3)由外部各种强、弱电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传输的电磁波对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的干扰。
现代电子技术日益向高精度、高灵敏度、高频率和高可靠性方面发展。
这些电子设备非常灵敏,且耐压低,一般电子设备都承受不了±5V的电压波动。
因此,我们必须对雷电电磁脉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便在先进的建筑物内实现良好的电磁兼容性。
防雷击电磁脉冲是在建筑物遭受直接雷击或附近遭雷击的情况下,线路和设备防过电流和过电压,即防在上述情况下产生的电涌。
特别针对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
主要做法是进行等电位连接和加装与电源系统相匹配的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限制电网中的大气过电压(闪电雷击)不超过各种设备及配电装置能够承受的冲击耐压。
电涌器的实质为半导体压敏电阻器件,电阻大小依赖于电涌器的端电压。
当端电压小于保护器的触发电压Up时,保护器的电阻很高(大于1MΩ),只有很小的漏电流(小于1mA)流过;当端电压(如大气过电压)达到其触发电压Up时电阻突然减小到只有几欧姆,使很大的涌流通过,在很短的时间内使得过电压突降之后又变成高阻性。
电涌器正常漏电流很小,但漏电流会随雷击次数的增加而增加。
系统设置范围和保护等级的划分
第六节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
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对于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建筑物的规模、功能、档次,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一、系统设置范围和保护等级的划分
1.高层民用建筑
(l)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高层建筑直接相连且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多层及单层建筑
(1) 9 层及 9 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 1 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 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 I 、II类) ;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4.保护等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分为特级、一级和二级,并宜符合表6—13的规定。
二、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火灾探测器的设置部位,应与保护对象的等级相适应。
1.关于超高层建筑的设置规定
在超高层建筑中,除不适合装设火灾探测器的部位(如厕所、浴池),均应全面设置火灾探测器。
2.关于一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3)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4)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5)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6)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房。
(7)图书馆的书库、阅览室、办公室。
(8)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10)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11)科研楼的资料室、贵重设备室、可燃物较多的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室。
(12)教学楼的电化教室、理化演示和实验室、贵重设备和仪器室。
(13)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
(17)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物品库房。
(18)地下铁道的地铁站厅、行人通道。
(19)体育馆、影剧院、会堂、礼堂的舞台、化妆室、道具室、放映室、观众厅、休息厅及其附设的一切娱乐场所。
(20)高级办公室、会议室、陈列室、展览室、商场营业厅。
(21)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
(22)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间)、变压器室、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
(23)净高超过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2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25)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26)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
(2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8)餐厅、娱乐场所、卡拉OK厅(房)、歌舞厅、多功能表演厅、电子游戏机房等。
(2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30)污衣道前室、垃圾道前室、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商业用
或公共厨房。
(31)以可燃气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燃气表房。
(32)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3.关于二级保护对象的设置规定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信机房。
(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9)高层汽车库、I类汽车库、I、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设)。
(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8)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
1.区域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小型的区域控制器组成,适用于较小范围的消防安全保护。
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
集中报警系统由若干组区域报警系统加上集中报警控制器组成,适用于一个楼面或数百平方米的建筑物内使用。
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由成规模的区域报警系统,或集中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中心联网组成。
适用于大型建筑物的保护。
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四、火灾探测器分类
火灾探测器种类很多,可因建筑物使用状况的不同,而采用相适应的探测器。
如图6-20所示。
五、火灾探测器选择的原则
(1)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或没有火焰辐射,应选用感烟探测器。
(2)火灾发展迅速,产生大量的热、烟和火焰辐射,可选用感温探测器、感烟
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的烟、热,应选用火焰探测器。
(4)火灾形成特点不可预料,可进行模拟试验,根据试验结果选择探测器。
(5)对使用、生产或聚集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体探测器。
(6)对不同高度的房间,按表6—14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第36讲火灾应急广播及消防专用电话规范
六、火灾应急广播及消防专用电话
1.火灾应急广播
(1)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火灾应急广播。
一般情况是火灾应急广播与建筑物内设置的广播音响系统合用,火灾时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应急广播状态。
(2)火灾广播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大厅、餐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距离不大于25m。
走道内最后一个扬声器至走道末端的距离不应大于12.5m。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3W。
(3)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额定功率不宜小于1W。
(4)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I00V。
2.消防专用电话
(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2)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且宜选择共电式电话总机或对讲通信电话设备。
(3)建筑物内在消防水泵房、备用发电机房、配变电室、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等上列部位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
消火栓按钮及手动报警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塞孔。
(4)特级保护对象的各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5)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七、消防控制室与消防值班室
1.消防值班室
仅有火灾报警而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
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2.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或有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物内应设消防控制室。
具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大型建筑群或超高层,应设置消防控制中心。
消防控制室(中心)的选择,宜满足下列要求:
(1)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在建筑物内的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内部和外部消防人员能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房间部位,并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3)不应设于厕所、锅炉房、浴室、汽车库、变压器室等的隔壁和上下层相对应的房间;
(4)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人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
采用双层密闭窗、乙级防火门,以满足防尘和防火措施。
(5)消防控制室周围不应布置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
八、消防联动控制对象
1.灭火设施
(1)消火栓灭火系统,其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卤代烷、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
2.防排烟设施
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
4.电梯
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等
6 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九、火灾应急照明
(1)下列部位需设置火灾时的应急照明:
1)疏散楼梯(包括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及其前室;
2)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包括发电机房、UPS室和蓄电池室等)、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
3)观众厅、宴会厅、重要的多功能厅及每层建筑面超过15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等;
4)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人员密集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室; 5)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室等重要技术用房;
6)每层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
7)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2)建筑物(二类建筑的住宅建筑除外)的疏散走道和公共出口处,应设疏散照明。
(3)凡在火灾时因正常电源突然中断导致人员伤亡的潜在危险场所(如医院内的重要手术室、急救室等),应设安全照明。
(4)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十、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系统
(1)一类防火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二类防火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讯、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保护,并宜暗敷在非燃烧结构体内,其保护厚度不应小于30mm。
当必须明敷时,应在金属管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3)弱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宜与强电线路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弱电与强电线路应分别布置在竖井两侧。
电话、有线广播和扩声、同声传译
第七节电话、有线广播和扩声、同声传译
一、电话
电话设备,主要包括电话交换机(含配套辅助设备)、话机及各种线路设备和线材。
目前主要用的有纵横制自动电话交换机、数字程控交换机,简称程控交换机。
1.程控交换机
由于使用数字电脑对交换机的工作进行程序控制,因此它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实现众多的服务功能,这是其他各种交换机所难以企及的,而且它的传话距离、
信息总量和话音清晰度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由于其优越性,所以得到了用户的普遍欢迎和广泛应用。
程控交换机一般分为办公楼用的和酒店宾馆用的两大类。
2.程控交换机的辅助设备
主要包括交流配电盘、直流配电盘、蓄电池组及总配线架,这些设备可以随交换机配套供应。
3.话机
程控交换机一般宜配用双音多频按钮式话机,采用2芯线连接。
标准型话机是含8功能键的多功能话机,豪华型话机为8功能键兼有扬声对讲功能的话机,这两种话机采用4芯线连接。
4.线路设备及器材
包括交接箱、组合式话机出线插座、电话电缆线、PVC(4×0.5)、PVC(2×0.5)。
5.电话站的设置
当电话用户数量在50门以下,而市话局又能满足市话用户要求时,可不设电话站,直接进入市话网。
电话用户数量在50门及以上的,一般设电话站,但是住宅、公寓、出租写字楼不设电话站、电话用户直接进人市话网。
6.电话站站址选择
(1)应结合建筑工程远、近期规划及地形、位置等因素确定。
(2)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宜设在4层以下首层以上房间,宜朝南向并有窗。
在潮湿地区,首层不宜设电话交换机室。
(3)合建电话站时,技术性用房不宜设置在以下地点:
1)浴室、卫生间、开水房等其他易积水房间的附近;
2)变压器、配电室的楼上、楼下或隔壁;
3)空调及通风机房等振动场所附近。
(4)独建电话站时,不宜设置在以下地点:
1)汽车库附近;
2)水泵房、冷冻空调机房及其他有较大振动场所附近;
3)配电室所附近。
(5)电话站内主要房间或通道,不应被其他公用通道、走廊或房间隔开。
电话站内不宜存有其他与电话工程无关的管道通过。
(6)独建电话站,站址应选在建筑群内位于用户负荷中心配出线方便的地方。
7.电话站对建筑的要求
独建电话站时,建筑物耐火等级应为二级,抗震设计按站址所在地区规定烈度提高一度考虑。
电话站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200门及以下自动电话站宜设有交换机室、话务室和维修室等,如有发展可能则宜将交换机室与总配线架室分开设置。
800门及以上(程控交换机1000门及上)电话站应考虑有电缆进线室、配线室(包括传输室)、交换机室、转接台室、电池室、电力室以及维修器材备件用房、办公用房等。
电话站各技术用房的配置及总面积可参考表6—15。
电话站选用程控交换机时,房间面积可根据需要考虑。
电话站设计一般由电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工程设计,只按提供的建筑面积预留,做进出管线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