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实施办法的通知-蚌政办秘〔20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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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实施办
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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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蚌埠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实施办法的通知
蚌政办秘〔2019〕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0日
蚌埠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实施办法
为适应国家简政放权和审批改革要求,降低市场主体进入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准入门槛,保障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确保烟草行业“放管服”改革措施要求落地见效,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相关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烟办综〔2017〕568号)要求,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制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为市场主体松绑,把市场的活力和增长的动力充分激发出来,营造公平有序的卷烟市场竞争环境。
二、具体内容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取消原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的间距、面积、数量等准入门槛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具体情形,包括主体资格、经营场所、经营模式、特殊区域、其他等五大类十四项禁止许可情形。
(一)主体资格类禁止条款。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场所类禁止条款。
7.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或者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8.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9.生产、销售、存储、运输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场所,不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同一个经营地址,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三)经营模式类禁止条款。
1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特殊区域禁止条款。
12.幼儿园、中小学校内以及中小学校出入口50米范围内,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3.对政府部门有明文规定禁止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明文禁止从事卷烟类商品经营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五)其他类。
14.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市烟草专卖局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负面清单制度推进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反馈负面清单制度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二)统筹协调推进。
按照“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通过放宽市场准入、创新专卖监管、提高服务质量等举措,激发卷烟市场活力,提高社会满意度。
在做好行政审批“减法”的同时,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注重履行专卖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许可监管职责,努力做好加强监管的“加法”,做到“放权不放手、监管更高效”。
(三)做好宣传解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烟草专卖零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加强政策解读,让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全面了解烟草行政审批改革的内容以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的条件和内容,为烟草零售市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