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五假五超”百日大整治活动实施方案(最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五假五超”百日大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四督察组督查煤矿安全生产反馈问题,进一步加强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煤矿“五假五超”百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X政办函〔X〕7X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时间
X年10月10日至X年12月31日。
二、整治内容
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16号)、煤矿安全生产集中执法行动和煤矿攻坚行动后两个阶段工作安排,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一)假图纸。
图纸不能反映井下实际情况,真假“两张图”,采、掘场所和井巷等工程不上图等。
(二)假密闭。
为隐瞒假工作面和违法工程,逃避监管而设置的临时密闭,永久密闭、防爆墙不可靠等。
(三)假整改。
没有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按规定报备整改;以停产排水、整改为名生产或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等。
(四)假数据。
瓦斯检测数据造假、探放水钻孔弄虚作假;瓦
斯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探头标校造假;相关安全报表数据弄虚作假;火工品来源、出入库造假等。
(五)假报告。
矿井地质报告弄虚作假;瓦斯等级鉴定数据弄虚作假等。
(六)超层越界。
超出采矿证许可范围开采;开采矿井边界煤柱、保安煤柱;不在批准范围开采等。
(七)超能力。
矿井超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等;采用以掘代采等非正规采煤方法组织生产。
(八)超强度。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不符合规定;水平、采区及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规定等。
(九)超定员。
煤矿未制定或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入井作业人员数量超过有关规定等。
(十)证件超期。
矿井相关证照超期仍组织生产等。
三、工作计划
煤矿“五假五超”百日大整治活动分四个阶段。
(一)煤矿企业全面自查自改(X年10月10日至10月20日)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对照“五假五超”整治内容逐项逐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登记造册,认真整改到位。
同时,将自查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县煤炭局。
(二)县级全面排查(X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县煤炭局牵头、国土、公安等部门配合并邀请相关专家,组成
联合排查组,结合国家煤监局督查反馈问题、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发现问题和掌握情况,逐项逐条对照“五假五超”整治重点检查内容,逐矿进行排查,逐矿编制专项排查报告。
县煤炭局负责假图纸、假密闭、假数据、假整改、假报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件超期等排查工作任务。
县国土局负责超层越界、证件超期等排查工作任务。
县公安局负责火工品排查工作任务,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公安部门要求,建立、完善矿井火工品管理制度,是否严格存储、运输、使用管理。
(三)市级重点督查(X年11月11日至X年12月10日)
市煤矿攻坚领导小组组织市煤炭、煤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对我县“五假五超”百日大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进行督查检查。
(四)巩固提升阶段(X年12月11日至X年12月31日)
县煤炭、国土、公安等部门要适时开展煤矿“五假五超”回头望,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煤炭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及时总结并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制定整改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县煤炭、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以国家煤监局督察组反馈问题为导向,建立“五假五超”长效工作机制,采取“四不两直”、“零点行动”等工作方式,加大检查、巡查频次,针对存在问题,举一反三,精准有效打击,防止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现象反弹。
(二)落实责任。
必须按照“谁牵头、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自查、排查、督查工作责任。
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对自查结果负责。
县煤炭、国土、公安等涉及部门负责人对排查结果负责。
带队组长对督查的结果负责,参加检查人员对所检查项目的结果负责。
(三)全面排查。
对照“五假五超”整治重点检查内容,对每个矿井从地面到井下、从资料到现场,全面认真排查,务必查清问题。
涉嫌存在作假图纸、假密闭等问题的,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问题查不清不放过。
因停产停工不能进行自查和排查的矿井,要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派驻安监员24小时盯守等措施,确保停实停死。
(四)严格程序。
煤矿自查、县级排查后要现场填写检查表(见附件1)。
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后,由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矿长共同作出不发生“五假五超”行为的承诺(主要内容见附件2)。
“五假五超”问题未查清、没有明确结论要一律停产停工整顿,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从严从重处罚。
(五)强化整改。
煤矿企业自查发现“五假五超”行为和重大安全问题的,要自行停产停工整改到位。
问题未彻底整改到位的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建设。
(六)从严查处。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必须按照《X市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进行挂牌督办,在媒体上曝光。
(七)信息报送。
各煤炭企业每周五向县煤炭局书面报送“五假五超”专项整治自查工作开展情况。
(联系人:X,联系电话: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