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员工聘用和干部聘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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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员工聘用和干部聘任暂行办法
为加强信用社(银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劳动用工管理,优化劳动组合,增强员工队伍活力,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新型用人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聘任的范围
省联社各内设部门、直属二级机构、办事处(以下称各部门)的所有工作人员。

驾驶员、借调人员、劳务工、临时工等不列入本办法实施范围,另行制订办法。

二、聘用聘任的条件
(一)被聘员工必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被聘员工应具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实际工作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完成任期工作目标。

(三)被聘任各部门正副职,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和较高的业务工作水平。

(四)被聘员工应身体健康。

(五)本办法正式印发之后聘用新员工,应具有专业对口或相近专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员工聘用的方式
(一)省联社对员工实行全员合同制管理,各部门所有员工必须签订《聘用合同》后方可上岗。

(二)省联社各部门按岗位需要聘用员工,一般通过考核或考试等方式,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

(三)应聘员工可以根据本人特长,自荐相应专业的岗位。

同一岗位多人竞聘时,应服从省联社整体工作需要,根据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原则由省联社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四)省联社内设各部门员工和办事处负责人的聘用合同由省联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与员工签订,并加盖人力资源部印章后生效;直属二级机构员工的聘用合同由省联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委托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与员工签
订,并加盖人力资源部印章后生效;办事处一般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由省联社委托办事处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并加盖人力资源部印章后生效。

(五)解除对员工的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干部聘任的方式
(一)省联社实行干部聘任制。

各部门正、副职负责人职位的聘任由省联社下发聘任文件。

(二)省联社按职位需要聘任各部门负责人,逐步实行考核或考试竞争任职的方式。

(三)应聘员工可以根据本人特长,自荐相应部门负责人的职位。

同一职位多人竞聘时,由省联社根据统筹兼顾、合理配置的原则择优聘任。

(四)员工职位聘任到期后不再聘任的,自动解除原聘职务。

五、聘用聘任的管理
(一)各部门员工的聘用和干部的聘任,由省联社经营班子提出方案或意见,报经省联社党委研究确定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聘用和聘任。

(二)员工聘用期限一般为1—3年,干部聘任期限一般为2—3年。

聘用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可续聘。

(三)受聘员工达到退休年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四)受聘员工有正当理由不愿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可以辞职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对不胜任、不适应所在工作岗位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被聘员工,干部解除职位聘任,员工符合合同中有关解聘条款的予以解聘。

(六)员工在双向选择中不能落实岗位的,实行待岗,待岗期限为3—6个月,待岗期满仍不能落实岗位的,予以解聘。

待岗期间只享受待岗生活费。

(七)受聘员工履行所在岗位的职责,享有与之相应的待遇。

岗位调整人员,其待遇从重新被聘岗位次月起,享受新岗位待遇。

(八)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本部门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范围的变化情况,可调整部门内被聘用人员的工作岗位。

(九)聘用聘任的考核。

1.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部门人员聘用聘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省联社每年度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员工奖惩及续聘、解聘的依据。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六、附则
(一)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抵触,以法律法规为准。

(二)本办法由省联社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从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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