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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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二)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Fra bibliotek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 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 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 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 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 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220年-581年)
学习要求:掌握本章的主要线索,掌握这一阶段出 现的体现礼法结合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发展与变化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三国时期形势图
五、中国古代的亲属关系 高
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 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 ——礼记
祖 曾 祖 祖 父 父 姑妈 姐妹 堂 再从 三从
三从 再从 从
兄弟
自 己 子 孙 子 曾 孙 玄 孙
西晋时期形势图
东晋时期形势图
南北朝后期形势图
南北朝前期形势图
: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与变化
1、三国:“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2、两晋:纳礼入律 3、南北朝:礼律进一步融合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一)
(一)立法概况: 1、三国时期:《魏律》又称为《新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九章律》的九篇增加为十八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两晋时期:《晋律》又称为《泰始律》 1)在篇数上,共有二十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分为刑名、法例两篇。 3)在内容上,“准五服以制罪”入律。 4)有注释存在,故又称为“张杜律”。 3、南北朝时期:《北齐律》 1)在篇数上,篇目简为十二篇。 2)在体例上,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律。 3)在内容上,“重罪十条”入律。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二)
(一)刑事法制 2、刑罚制度 《北齐律》中的刑罚体系已相当明晰,分为死、流、徒、 杖、鞭。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 3、罪名: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民事法制
1、土地所有权制度 1)曹魏:屯田制
2)西晋:占田制
3)北魏:均田制 其余为自己阅读材料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二)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出现了律、令的区分。 2、出现了格与式两种法律形式:东魏的《麟趾格》, 西魏的《大统式》。
(三)法典在篇章体例上的变化:
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内容的变化发展
(一)
(一)刑事法制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制度: 1)《新律》中首次入律。 2)“八议”指八种人: 3)“八议”制度发展到唐朝形成一整套严密的规则 (2)“准五服以制罪”制度 1)即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丧服制来定罪量刑。 2)所谓五服,指五种丧服 (3)“重罪十条”制度 《北齐律》中出现 (4)“官当”入律 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晋时有杂抵罪, 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就称为官当,成为封建官吏的特权之一。
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Fra bibliotek1、曹魏曾在中央设立律博士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 高的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州、郡、县的长官即 司法官。 二、诉讼审判制度 1、刑讯的制度化:南梁测囚法,又称测罚,南陈发展 为立测法。 2、死刑奏报制度的形成: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 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 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3、直诉制度的形成:登闻鼓、立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