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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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
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
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
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
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
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
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其顺应和平、发展的时代潮流,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促进了各国和睦相处,具有强大生命力。
内政的范围
内政是指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活动。
包括的范围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发生
的联系,即对外事务。
具体来讲,内政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制定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规划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计划;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以及确定条约的缔结、战争和和平等事宜。
主权一般指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力。
具体而言,对内方面,国家主权体现为国家对自己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外方面,国家主权体现为国家拥有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独立权,即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的事务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特征:
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和要素,若没有主权就够不上真正的国家;
2、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并非某个组织或条约赋予;
3、主权对内表现为领土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
4、不能把主权绝对化,虽然主权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1)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固有权利。
1、独立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国家在国家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及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事,以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域管辖,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物和事(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除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国家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2)国籍管辖,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但是,国家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这种管辖,只能通过引渡等司法协助的形式
来进行。
国家还可以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行使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歪果仁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实施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继承是指国家继承发生之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
具体制度如下:
1、部分领土转移,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2、国家合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3、国家分离或分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4、新独立国家,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承认的性质
1、国家承认具有宣告性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依赖于他国承认,新国家一旦成立,就已经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自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他国的承认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故承认只是一种宣告行为。
2、承认是既存在国家的单方、任意性的行为。
承认不是既存国家的义务,被承认者也无权利要求被承认。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承认作为法律行为,承认一旦做出,在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不当行为的免责事由:
1、同意。
某一国际法主体事先已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对方实行的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主体的关系上,排除了行为不法性。
2、对抗措施。
如果国际法主体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针对对方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出的,则该行为的不当形便应予以排除。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由于某一国际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实在该主体无法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以致该主体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行为不当性应予以排除。
4、危难和紧急状态。
只构成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收起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在除此行为之外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不符合该主体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第一,国际河流船舶皆能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国际河流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河流。
界河
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割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界河两侧的水域主权分别属于两国,构成沿岸国家的内水。
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各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由于河水的使用、捕鱼以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实际上涉及两国,因此需要通过沿岸国之间的协议加以解决。
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3)方便地方居民的往来(4)边境争端的处理
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由美国、前苏联、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新西兰、挪威、日本、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和南非这12国在华盛顿签署,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
1983年5月9日中国加入《南极条约》。
1991年,西班牙马德里会议确定《南
极条约》继续有效,50年不变。
南极的法律地位:
(1)南极应用于和平的目的。
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各缔约国同意,在确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深入合作,情报交换、科研人员交流、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制度。
缔约国观察员有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所有地区的自由。
(5)协商会议制度。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国家由于领土的取得或丧失而引起的领土变化。
1、先占:一个国家采取有意识的行为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实行管辖权。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
主观上必须由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占领。
2、时效: 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在反对或提出抗议,该国就依时效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现今国际法下,时效当然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依据,时效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问题
3、添附: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的作用形成的新的土地,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面积。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4、割让: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过去的领土的方式。
5、征服: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部分或全部,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取得方式。
现代国际法上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
1、民族自决:根据自决原则,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不应受外国的统治与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也可以退出原来所加入的国
家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或者加入另一个国家。
2、公民投票:是指由公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
3、收复失地:收复失地,又称恢复领土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收回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行使主权的一种国家行为。
4、交换领土:之相邻国家间为发展睦邻友好关系,更好地解决边境问题,在协议基础上自愿变更部分领土的归属。
平等自愿原则。
无害通过制度
无害通过制度是指外国船只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条件下,不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或取得许可而在改过领海内通过的权利。
“通过”是指通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驶往内水或自内水驶出,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须浮出海面航行并展示旗帜。
“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通过时应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原则:(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有害活动。
领海基线是沿海国测定领海宽度的起算线。
1、正常基线法,是指海水退潮时退离海岸最远的一条线。
2、直线基线法(我国),是指在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以及海岸附近岛屿外缘上选择适当的基点,将这些基点用直线段两两连接所形成的一条折线。
3、混合基线法,交替采用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来确定本国的领海基线。
毗连区是邻接领海并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财政、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必须要管制的一定宽度的区域。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国家领土,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是在毗连区范围行使特定管制,而且国家队与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其上空;2、毗连区的其他性质取决于其所依附
的海域)
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联系:都是与领海相邻接,领海基线外24海里的重叠区域;紧追权的行使。
区别:第一,权限范围不同。
沿海国在毗连区内享有对特定事项的管辖权,而不是主权,管辖范围不包括毗邻区上空。
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其中的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及管辖权。
第二,空间范围不同。
毗邻区范围自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4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自领海基线向外不超过200海里。
公海——不包括过的家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法律地位:1、公海不构成任何国家领土部分,任何国家对公海的任何部分不得主张主权。
2、公海对一切国家自由开放,供世界各国平等共同地使用。
3、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其含义是:航行自由;捕鱼自由;敷设海底电缆与管线之自由;公海上空飞行之自由;建造国际法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屈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
紧追权是指沿岸国的军舰等有适当理由认为外国商船在本国管辖水域内违反国际的法律和规则,而对该外国船舶实行连续追赶的行为。
紧追权的行使须在本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开始,在领海和毗连区外不得中断。
紧追在被追逐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的领海时必须终止。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行使,需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
危害民航安全
界定:东京公约规定可能或确已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内正常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海牙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法,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的行为;蒙特利尔公约明确规定五种情形:暴力行为、破坏使用中的飞行器、放置危险物质、破坏航行设备、传送虚假情报,危及飞行安全。
管辖:东京公约规定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在该航空器内的犯罪和行为行使管辖权;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具体规定: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犯罪发生地国、被指称犯罪分子的所在地国、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地国或其永久居所所在国、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权。
引渡:国际上对于政治犯不引渡,引渡与起诉只能选其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