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做好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09]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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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做好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做好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09〕461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高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有关校方责任保险的法规政策,切实维护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教育与社会的和谐稳定,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管理保障服务体系,现将规范做好2009-2010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建立规范统一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

校方责任保险是一项规范性政策保险,2008年秋季以来,各地各校按照国家和省上的要求,积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有效提高了学校的保险保障水平,促进了教育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了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009年秋季开学起,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保监局关于贯彻<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的通知》(川教[2008]224号)、《关于印发<四川省校方责任保险统保方案>的通知》(川教[2008]251号)、《四川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2010两学年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川教厅办[2008]24号)四个文件的规定和全省校方责任保险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部署、统一投保”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管理工作,将中初等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全部纳入统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高校、幼儿园应参照统保规定要求,积极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二、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各项具体工作。

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校方责任保险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职责,依法行政,加强制度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履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风险防范、投保索赔、事故处理、费用管理等工作。

三、严肃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纪律。

各地各校应从教育大局出发,统一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步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职责不明、措施不力、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以及违纪违规、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和从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出发,按照省上统保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督促检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全面推行。

四川省教育厅
二○○九年八月十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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