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8.11.30
•【字号】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局系统实施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办法和标准的通知
(津国土房法[2008]1031号)
各区县房管局、国土资源分局、地矿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处室: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8〕61号)的要求,市局制定了《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及《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与法规处联系。
附件:1.《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2.《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附说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 :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国土房管系统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行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和区县两级国土资源(含地矿)和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依法可以由执法机关自由选择确定处罚种类以及行政处罚中适用一定幅度罚款的,应当依据局系统自由裁量权标准确定的处罚阶次执行。
第五条确定自由裁量权阶次标准,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适用种类和幅度内,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以及法定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
第六条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对情节轻重的认定;
3、确定处罚的具体种类;
4、行政处罚幅度内确定处罚的具体数额;
5、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
第七条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避免以下行为:
1、滥用职权、宽严失度;
2、违背社会常理、道德、习惯;
3、相同情况,给予不同处罚;
4、调查不细,事实不清;
5、适用法律错误。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事实不成立;
2、违法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局有关“三步式”执法依据标准规定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十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从轻处罚:
1、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情况;
2、当事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主动配合执法人员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在对应阶次范围内从重处罚:
1、违法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
2、违法数额较大;
3、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
4、有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等妨碍公务行为的情形;
5、故意隐瞒事实,作虚假陈述;
6、隐匿、销毁违法证据;
7、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8、对检举、举报人或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
9、违法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恶劣;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二条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可以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适用并处的处罚方式。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责令改正、对未改正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对在限期内未改正的,应当按照《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根据延长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阶次的处罚。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由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最多不能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执法机关内设执法机构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应当在调查报告中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和理由,经法制机构审核,报请执法机关领导批准后正式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五条执法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在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对案件重新进行调查取证,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
1、违反法定的回避制度的;
2、违法进行调查取证的;
3、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的;
4、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
5、指派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的。
第十六条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第十七条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执法机关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自由裁量权执法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经查证属实,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或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1月30日废止。
附件2:
天津市国土房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
(共八个部分)
一、土地管理部分
二、房屋权属管理部分
三、房地产市场管理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