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兵物资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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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兵物资管理,确保民兵装备和物资的安全,提高民兵战斗力,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民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民兵组织和民兵物资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民兵物资安全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严格制度、确
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成立民兵物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民兵物资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
监督工作。

第五条民兵物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民兵物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组织开展民兵物资安全检查和验收工作;
(三)对违反民兵物资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四)负责民兵物资安全培训和教育;
(五)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验收
第六条民兵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第七条民兵物资采购前,应当进行市场调研,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

第八条民兵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前,应当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确保物资质量。

第九条民兵物资验收应当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内容包括物资数量、质量、包装、标识等。

第十条验收不合格的物资,应当及时退回供应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物资储存与保管
第十一条民兵物资储存应当选择安全、干燥、通风的场所,并根据物资特性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民兵物资储存实行分类管理,明确物资存放区域、标识、责任人等。

第十三条民兵物资保管应当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入库、双人出库”制度。

第十四条定期对民兵物资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物资使用与维护
第十五条民兵物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物资性能发挥。

第十六条民兵物资维护保养应当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物资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民兵物资报废应当严格按照报废程序进行,并由报废小组负责审核。

第六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定期对民兵物资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九条民兵物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建立民兵物资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对物资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在民兵物资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民兵物资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
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市民兵物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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