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汉人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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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汉人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初探
摘要
元代汉人女性同前代一样,在不同的生命周期中担当着不同的家庭角色,遵从着不同的角色要求,最基本的角色分别为女儿、妻子(妾)、几媳、母亲、婆婆五种。

中国古代家庭是一个讲求等级、序列、身份的亲属系统,女性在这个亲属等级中所处的位置,是由她们在家庭中所担任的角色决定的,角色、身份不同,地位也就不一样。

从“为人女”时的轻松快乐,到“为人妻(妾)”、“为人媳”时的如履薄冰,再到“为人母”、“为人婆”时享有的无上尊崇,女性的地位不是简单地遵从“三从”的伦理原则的,儒家“长幼有序”及孝道伦理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此外,经济因素也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

受蒙古传统的影响,元代汉人女性地位还有一些与前代不同的特点,元律对犯罪的妻子断以“从其夫嫁卖”的判决,将妻子当做丈夫的私有财产,这在法制史上是绝无仅有的。

本文分别讨论了女性身为“女、妻(妾)、媳、母、婆”时,在家庭中的地位,展现出女性因在家庭中角色的变化、身份的转变,而对地位产生的影响。

关键词:元代;汉人女性;家庭角色;地位
(七)《全元文》
李修生主编,汇集元人文集及普查所得集外文,包括除诗、词、曲、谣谚、小说以外的一切散文、骈文、辞赋等。

书中女性的墓志铭是本文的重要参考史料。

由于墓志铭是有身份有地位的女性._‘有的,所以本书对研究元代上层汉人女性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八)其他史料
除了上述主要史料外,元人文集中也有大量可利用的诗文,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三、研究概况
有关元代女性问题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婚姻、贞节观念、地位及家庭财产继承等几个方面。

有关婚姻问题研究的专著比较多,但大多是通史性著作,如:陈顾远的《中国婚姻史》①,陈鹏的《中国婚姻史稿》②,祝瑞开主编的《中国婚姻家庭史》吲等。

由于是通史著作,因而对于元代女性的婚姻问题,一般着墨不多。

在断代方面,最有代表性的是王晓清的《元代社会婚姻形态》④一书,该书专门介绍了元代婚姻礼仪制度,考察了元代收继婚赘婿婚制、典雇妻俗、妻妾婚制,探析了元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和元代户婚律体系。

在元代社会史的著作中也有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论述,如:史卫民的《元代社会生活史》⑨和秦新林的《元代社会生活史》@中都有专门的章节阐述元代的婚姻与家庭。

婚姻方面的论文中,有关收继婚和赘婿婚的论文占有相当的比例,收继婚的代表文章有杨毅的《论元代的收继婚》。

’,王晓清的《元代收继婚制述论》@,杨小敏的《元朝的收继婚俗及发展》@,翟宛华的《论元代的收继婚》⑩,秦新林的《元代收继婚俗及其演变与影响》¨等。

赘婿婚主要以王晓清的《试论元代的赘婿婚制》恺,柏红秀、李昌集的《元杂剧中
”陈顾远:《中国婚姻史》,一I:海文艺出版社,1987年。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1990年。

‘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年。

1卜晓清:《元代社会婚姻形态》,武汉…版社,2005年。

史Ii民:《元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I;版社,1996年。

1秦新林:《元代j!:l:会生活史》,河南大学Ⅲ版社,1997年。

杨毅:《论冗代的收继婚》,《儿史论从》,第5辑。

卜晓清:《冗代收继婚制述论》,《内蒙古社会科学》,1989年第6期。

’杨小敏:《元朝的收继婚俗及发展》,《兰州学刊》,199l第4期。

‘’翟宛华:《论元代的收继婚》,《”肃礼会科学》,1995年第4期。

秦新林:《元代收继婚俗及≥e演变与影响》,《殷都学刊》,2004年第2期。

2王晓清:《试论元代的赘婿婿制》,《史学月刊》,1990年第6期。

但是继承了家产的女儿不可以带着这份家产外嫁,只能招赘婿承户当差,以保证国家的赋役不受影响。

《元典章》中的案例可以印证上述法律精神,至元十年(1273)七月十九日,中书户部:来申:“耶律左丞下管民头目张林申:本投下当差户金定户下人口节次身死。

今将金定壬子年元籍口数照勘,除身死外,止抛下续生女旺儿一十三岁。

虽伊母阿贺存同曾许聘于王大男为妇,并不见立媒下财红定等物。

并抛下地三顷四十五亩,数内虽该己酉年众人丌到三顷,在后金定展到四十五亩,终是金定在R通行为主,至今荒闲。

拟合于当差额除豁,作不在差户内籍汜。

掘i订项抛下地三顷四十五亩,官为知在,每年依理租赁,课子钱物,养赡金定女旺儿。

候长立成人,招召女婿,继户当差,似为相应。

”呈奉都堂钧旨,送户部,
准拟施行。

i。

二、家庭地位
婚姻自主权法律没有赋予在室女婚姻自主权,加之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在实际生活中,在室女的婚姻也往往是“父母之命”的产物。

对于一些汉人世宦大族而言‘,女儿的婚姻不仅关系到其终身幸福,更与家族利益休戚相关,故而,生于“右族”、“略通诗书大意”的女性,父家往往“择婚甚严”④。

家族婚姻传统是要考虑的首要因素,郝经其父家与母家“世为姻好”,故其母既笄而适其父。

@江氏嫁为吴家妇,也是因为“江、吴世为婚姻家”㈨。

家族利益过后,出于对女儿幸福的考虑,父母当然希望未来的女婿足够优秀,以配得上富有才1睛的女儿,因此,他们亲自为女儿把关。

何氏之父“见松峰公少负奇气”,于是将女儿嫁与他。

⑨王氏当笄时,其父“为择良对,得府君”“。

戴良之女也是父母主婚,“浦江张氏居县南,戴氏居县北,素以道义相厚善。

张氏有子日琪,戴氏有女日凤,皆贤。

两家父母皆愿与为昏,而戴氏之女遂归张氏”:“。

张员妻张妇,父为进士,以文学名于世。

张妇“受其学,读书辄通大意,自刘向、范晔而下,所记列女事,无所不观。

且雅善鼓琴,喜为诗歌,习之昼夜不倦,如学士大夫。

父母以为贤,恒为择对,不肯嫁凡子。

后见员落落有奇节,慨然日:‘是可与吾女齐。


4’《yi典章HL·户部五·…宅·家财·户绝有女承继》,第684畎。

吴澄:《许母王氏夫人墓志铭》,《伞/i义》,卷五一五,第490吹。

郝经:《郝文忠公集》,卷三卜六,《允妣行状》。

戴表元:《剡源戴先生义集》,卷f‘六,《吴孺人江氏墓。

占铭》。

何梦梓:《宋夫人何氏墓忐》,《全/÷文》,卷1二五=二,第186贝。

(《t拿元文》所收文以清顺治刻奉为底奉校以文渊阁四库全书奉。


8戴表元:《剡源戴先生文集》,卷卜五,《安m胡氏考妣墓忠锦》。

戴良:《九灵山房集》,卷二十三,《广女张孺人戴氏墓碣铭》。

16
遂女之”…。

汉人中下层家庭女儿的婚姻同样也是父母做主,元杂剧《钱大尹智勘绯衣梦》中,王员外云:“俺两家指腹成亲,后来我家生了个女儿,唤做闰香,今年十七岁也。

他家得了个小厮,唤做庆安”④,尽管法律禁止了指腹婚,但因为风俗的延续性,在民间还是时有发生,这种婚姻形式下,女性没有丝毫的婚姻自主权。

《感天动地窦娥冤杂剧》中的穷秀才窦天章,因欠蔡婆本利银四十两,无力偿还,乃把女儿窦娥抵与蔡婆为章养媳。

㈤女儿已经被当做解决经济困难的筹码,婚姻自主权只能是一种奢谈。

财产继承权“为了免除社会的混乱,财产和地位最好是能完整地传下去,那就需要严格地走单系路线。

这路线却又和双系抚育罩所孕育的人情不合,至多只能做到偏重两字”。

”元代在室女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财产继承的权力,但其有l、自J接参与父母家产分配的机会,这种机会最l}遍n勺表现方式是奁产陪嫁。

奁是古代妇女的梳妆匣,因奁睁是陪嫁女儿的必备之物,故习称娘家陪送的包括随嫁阳在内的所有贵重物品为奁产。

奁产中既有同用衣物、首饰等,也有随嫁田,数量因娘家经济力量大小而不相同。

朱夫人韩氏出嫁时,“得分用二十亩”⑨。

孔齐的姐姐朱夫人,由于父母宠爱,所得奁产是很庞大的:“沈氏止生一女,不忍远嫁,所以奁具及罔产是沈氏者成与之,诸子皆不授也。

既各有所授矣,明立家券,以为异同执照,而财物一切大小事件尚托之朱氏姊……朱氏所得孔氏金物钞贯兼于诸子之数,房金什物、髹磁几凳尽数有之。

惟田止于沈氏者,较之他女及乡中所嫁已过百倍”@。

同样,朱氏的女儿出嫁时,“奁具之物颇丰于庶子”。

‘’。

下层百姓家庭的女儿出嫁同样也要陪嫁,所以女儿被称为“赔钱货”,如马致远《邯郸道省悟黄粱梦杂剧》中:
【叨叨令】(正末唱)至如将小妮子抬举的成人大,也则是害爹娘不争气的赔钱货。


女儿出嫁为人妇,为人父母者也把为女儿置办嫁妆作为应尽的义务,尽力
”戴良:《九灵山房集》,卷二I七,《_【,妇传》。

关汉卿:《钱大尹智勘绯衣梦杂刷》,第一折,隋树森编:《九帅选外编》,中。

仁书局,1959年,第7l页。

‘关汉卿:《感天动地窦娥篼杂剧》,楔了,《几曲选》,笫149卜l500负。

费孝通:《生育制度》,商务E1J书馆,2008年,第f。

六章,《亲屈扩展》,第232贝。

“贡帅豢:《朱火人韩氏墓忠铭》,《伞几义》,卷一pUo七,第364负。

孔齐:《至『F直记》卷三,《米氏所鳃,》,第92负。

孔齐:《至正直记》卷三,《朱氏所}==》,第93负。

…马致远:《邯郸道省悟黄粱梦杂剧》,第l』q折,《元fffl选》,第791页。

(三)妻子的地位
赘婿婚姻形态下,妻子的地位较丈夫要高。

元律规定招赘需明立婚书,婚书中对赘婿都有约束性条款,一般都要求女婿勤勉、听从召唤。

女婿若不认真履行婚书中的义务,妻家可以将婚书变为“休书”,从赘婿的频繁出逃可以看出丈夫在妻家的地位比较低。

由于招赘之家的经济状况或社会地位一般情况下都明显超越入赘者,也就难免会出现女家骄横,恣意驱逐“休弃”赘婿的情形:“民间多招女婿,其夫懦弱者,女多奸淫,父母反索休离。

”㈠‘阊巷细民不辨薰莸,纵其女之好恶,拣择贵贱,就舍贫富,妄生巧计,频求更嫁,不以为耻。

儿具眼目之人,诚亦不平”㈤。

丁心哥一家的所作所为体现出赘婿在妻家处境的悲惨:丁心哥召到王于奴为赘,王千奴生病后被弃于粪圈中,冻饿身死。

恐邻知觉,天明后,抬出城“烧扬了当”。

丁心哥“办不持服”,由其母主婚,再嫁平准库刘大使”。

习针对这种情况,至元十二年(1275年),元政府又规定,今后招召女婿,“毋得似前于婚书上该写‘如有女婿在逃等事,便同休弃’等语句。

仍令有司常切教谕为婿之人,依理守慎,各务本业。

如有游手好闲、非理在逃人等,就便严行断遣施行”④。

《元史·刑法志》亦规定:“诸有女纳婿,复逐婿,纳他人为婿者,杖六十七。

后婿同其罪,女归前夫,聘财没官。

”@但由于根深蒂固的世俗观念,赘婿问题并不可能因法律的规定而得到真正有效的解决。

从承担家庭经济负担的下层百姓家庭女性及赘婿的家庭地位可以看出,传统礼教下“夫为妻纲”、“出嫁从夫”的教条只是在丈夫是家庭经济支柱的条件下才起作用,一旦这一条件有所变化,传统礼教也就不复成立了,可以洗,从根本上决定男女双方地位的是经济因素而非性别因素。

第二节为人媳
嫁为人妻的同时,女性的角色也包含了为人媳的重要成分,只是相对的角色不同而已,为人媳的角色是相对于公婆而言‘的。

为人媳者需“事舅姑以孝也”
…徐元瑞:《吏学指南》,《为政九要·『F婚第pq》。

第128爽。

《元典章十八·户部pU·婚姻·嫁娶·女婿在逃》,第624:!j』:。

9王恽:《秋涧先生大伞集》,卷八十八,《弹右巡院淮拦一f:得进事状》。

《元典章十八·户部四·婚姻·嫁娶·女婿在逃》,第624负。

宋濂:《元史》,卷一再三,《刑法二·户婚》,第2643页。

3n
,这是传统伦理对儿媳的最基本要求。

一、法律定位
元代法律规定:“诸妇殴舅姑者,处死~为,“诸妻悖慢其舅姑,其夫殴之致死者,杖七十七”④。

二、家庭地位
进入夫家,面对陌生的生活团体及团体成员挑剔的眼光,新嫁妇的心念可谓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她们不得不尽快熟悉新的规则,以融入这个新的生活团体。

『F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一个人在陌生的人群中做事相当困难,尤其是在没有成文规则的亲密生活中为然。

夫妇两人中既然刁i能全都维持原有的合作团体,那个加入新团体的就不免在生活上吃亏了。

”~u嫁入夫家后,新嫁妇需改变原有的生活规则,尽快适应并且遵从新的规则,如《郑氏规范》所载“诸妇初来,何可便责以吾家之礼,限半年皆要通晓家规大意”。

对新嫁妇的训导教减工作多由婆婆来承担,“诸妇必须安详恭敬,奉舅姑以孝,事丈夫以礼,待娣姒以和……如其淫狎,即宜屏放;若有骺忌长舌者,姑诲之;诲之不悛,则责之;责之不悛,则出之”⑤。

新嫁妇要得到夫家的认可是很不容易的,甚至夫家出现问题都会归责于新嫁妇。

杭州行金玉府有一名匠人没能按期完工,即将受到处罚。

丌明大义的副总管罗国器则网丌一面,“吾闻其新娶,若责之,舅姑必以新妇不利,口舌之余,不测系焉”@。

似乎是媳妇的进入带来了某种不祥。

元代的妙靖真人出家也是典型的例子,“真人本济宁肥城农家女,俗姓阳,后归同村孙氏。

自合卺,其家数有妖弗宁,以新妇为不利,逐之,无所于适”’。

’。

为人媳者不只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还要对夫家一些不可知的因素负责,其在夫家生活之艰难可见一斑。

为人媳者尽孝道事舅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刘氏事舅姑,“纫缝烹饪必身亲之,饮食寒暖必适时宜,未尝一日以病废”。

姑其爱敬,恒举以戒人妇日:‘事舅。

’王义山:《汀母孺人李氏墓志铭》,《全7i文》,卷八七,第185负。

(《伞儿义》所收义以清义渊阁pU库伞书奉为底奉,校以l刖正德卜一年刻本。


9宋濂:《元史》,卷一丌叫,《刑法三·大恶》,第2652页。

”宋濂:《7÷史》,卷一丌五,《刑法pq·杀伤》,第2677负。

费孝通:《生育制度》,第七章,《居处的聚散》,第133~134贝。

功郑太和:《郑氏规范》,从书集成初编本,中华书局,1983年,第16-j。

9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I__二,《匠官仁慈》,第149负。

张养浩:《敕赐极真万寿宫碑》,《全元文》,卷七七五,第643贝。

(《伞儿义》所收文以儿伞正pU年刊奉为底本,校以清乾隆五十五年毛刻本、艾渊阁四库伞书本。


第三章生儿育女之后的角色及地位
女性在生儿育女之后会扮演母亲的角色,在儿子成家后还会同时扮演婆婆这一家庭角色,这两个角色也是女性一生中最后的家庭角色,这两个角色下女性的地位也达到最高。

第一节为人母
在传统礼教所倡导的“孝道”的影响下,为人母者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和威望,尤其是丈夫早亡的寡母,她们承担着对子女扰养和教育,很是不易,因此在子女成人后,寡母的地位也达到域岛。

一、法律地位
为人母后,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元律规定“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①;而且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的“恶逆”罪㈢和“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许称祖父母、父母死”的“不孝”罪⑨列入“十恶”不赦之罪,处罚相当残酷。

法律虽然“父母”并称,但在以男子为中心的宗法社会旱,女性仍居于男权统治下的从属地位,母亲的权利无法与父亲相比,最明显的一点就是子女的主婚权为父亲所有,母亲是没有独立决定子女婚姻的权利的。

《通制条格》载,“罔总管夫人处下财定至伊女素英与男沙班为妻,F阿总管知悔,却将素英许与李外郎为妇。

左三部送法司拟:嫁女皆由祖父母、父母,父亡随母婚嫁。

又嫁女弃妻皆由所由,若不由所由,皆不成婚,亦不成弃……其田阿买不曾由问夫田总管,将女素英定与高忽赛因男为妻,田总管自西京还家,将定物回付了当,以此参详,田总管女素英与高忽赛因男不合成婚。

”铆
女性在有子夫丧,诸兄弟分财析居时,可以得到一份养老事产,而这种养老事产,实际上只是母亲维持生存的费用,与财产继承无大关系,换言之,身为母亲的女性仍然没有对家财的继承权。

宋濂:《/÷史》,卷一百四,《删法三·人恶》,第2651负。

;宋濂:《元史》,卷一百二,《刑法一·名例》,第2607负。

:宋濂:《元史》,卷一百二,《刑法一·名例》,第2607负。

《大元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嫁娶所由》,第43—44rjj。

衣服,用杖子于带肿赤右臀片上打了五六下,以致臀片上下肿赤,疮发串彻于腰,致命身死”,判决为“量情拟决四十七下,单衣受刑”。

‘i《元典章四十二·刑部四》载:唐太买到妇人一名唤龙嫂,收为妾,并生了儿子,因其毁骂婆母,婆母令小叔唐忠将龙嫂踢殴身死,官府因龙嫂毁骂婆母,判“难拟治罪”。


二、家庭地位
在“为人媳”的部分已述及婆婆承担有对儿媳进行教育的责任,为了给家族培养出侍奉孝顺公婆、顺从辅助丈夫、治家教子的贤妻良母,婆婆会按照家族需要对刚过门的媳妇进行教诲。

江氏刚嫁到婆家,“姑诲之日:‘吾家闺阃以柔顺为法。

柔故能持刚,顺故能处逆,尔谨识之”’④。

为婆者对儿媳的权威是不容置疑的,为媳哲要尽自己的义务用心侍奉婆婆,王子霖述其母行事“吾祖母治家严明,吾母柔婉承顺,儿欲食起居节适,早莫寒暖之宜,奉侍不少懈怠,十六年如一同”1’,为媳者的艰辛跃然纸上,不仅如此,儿媳要得到婆婆的认可需要时时处处谨慎行事,尊重婆婆的威严,王恽的母亲即是如此得到婆婆肯定的,“祖母韩,性贞明,持门户益严,先妣孝养恭顺,故闺门内事仅丝发比,不敢专,须请之后行,祖母以是贤之”@,婆婆在儿媳面前的威严是毋庸置疑的。

对家族劳苦功高的婆婆们,在传统伦理及法律的保护下,享有对儿媳至上的权威,可以说这种权威是她们倾尽一生的辛劳换来的,“为人婆”是女性一生中所扮演的最后一个家庭角色,从“为人女”一路走来,她们用数不尽的艰辛换来了地位的改变,走上了一生中地位的最高峰。

《儿典章叫I二·删部¨U·诸杀·杀亲属·打死男妇》,第1455贝。

《儿典章川f二·删部pU·诸杀·杀奴婶娟佃·弟D《殳死儿所宠舛》,第146l页。

戴表儿:《剡源戴九生文集》,卷卜六,《吴孺人江氏墓忠铭》。

吴澄:《故卜火人于氏墓志铭》,《全元义》,卷五一八,第557页。

I:恽:《秋涧先生大全集》,卷叫HL,《尤妣火人靳氏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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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妾的地位
“妾”虽不是女性所必须扮演的角色,但在汉人“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传统下,一生中扮演此角色的女性不在少数。

第一节置妾的原因及途径
一、置妾的原因
置妾的一个主要原因即“欲其侍奉之乐也”i“,享乐作为置妾的原因自然不难理解。

置妾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为了“延嗣”。

元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允许置妾,以解决人民“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圆的问题。

至元八年(1271年),时任陕西四川道提刑按察使的谭澄乃向朝廷建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世德下衰,妇人以悍妒成俗,己既无子,又以是讦制其夫,将遏绝苗嗣,曾不省恤。

请白今男子四十无子,听其娶妾,中书是之,遍示天下”⑨,正式为男子无子置妾确立了法律依据。

由于无子是“七出”之首,身为人妻者往往自觉惭愧,为了不背负“悍妒”的恶名,贤妻们便主动为夫纳妾。

孙府君妻程氏,“有贤行,以君四十无子,为娶姨母尹氏子”。

@沈仲说,“年四十,未有子。

其妻邹氏候其他适,为置一年少貌美之妾”~。

但如此“通情达理”的妻子毕竟少见,为躲避“悍妒”之妻,有人只能“私置妾”,暗地买妾生子。

如“华亭枫泾戴君实,其家巨富。

妻王氏,妒悍无比。

仅有一女,赘谢季初为塥。

君实纳一妾于嘉兴外舍,得男”。

@“富民张某之妻王无子,张阴纳一妾于外”,得子。


贫困不能娶妻者也可以纳妾。

元代“聘财无法,奢靡日增,至有倾资破产,不能成礼,甚则争讼不已,以致嫁娶失时”@的情况较为普遍,因“聘财过于卿
’孔齐:《命正直记》,卷一,《婶妾之戒》,第36负。

=《人兀通制条格》,卷pU。

《户令·嫁娶》,第48页。

:姚燧:《牧庵集》,卷二㈨U,《谭公神道俐》,第304负。

姚燧:《牧庵集》,卷二二十五,《孙府科神道ii}6》,笫320负。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五,《嫁故人殳》,第62负。

“陶宗仪:《南村辍耕录》,卷二卜匕,《戴氏绝嗣》,第340贝。

黄消:《金华黄先生文集》,卷二卜匕,《麝议人火礼部尚书致仕十公神道碑》。

《人冗通制条格》,卷三,《户令·婚娴礼制》,第38页。

40
多士;五
:口,口
中国古代女性在人生的三大阶段中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有五种,即待字闺中的‘j为人女”,初为人妇时的“为人妻”、“为人媳”,生儿育女后的“为人母”、“为人婆”,元代亦然。

“为人女”的时光在父母身边度过,此阶段在“未嫁从夫”的伦理原则下,女子的命运往往掌握在父母等尊长的手中,虽则如此,由于有亲情的维系,加之年龄尚幼,此角色是女性一生中承担责任最轻,也是最轻松的时光。

初为人妇的女性要同时扮演“为人妻”、“为人媳”的角色。

在“出嫁从夫”的礼教影响下,夫妻间的地位是很不对等的,法律保护丈夫对妻子的绝对权威,这一点上,元代与i,J-代是一致的,元代还有与IjU代不同的特点,元律对犯罪的妻子断以“从其夫嫁卖”的判决,将妻子当做丈夫的私有财产。

但在实际生活中,妻子的地位远非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

仕宦家庭的妻子,由于丈夫公务繁忙,里里外外全靠她们操持,夫妻间的关系更多的表现为“相敬如宾”,而下层百姓家庭的妻子除家务外还要纺织以帮助丈夫分担家庭经济重担,甚至还要同丈夫一起下田劳作,夫妻间的关系并未完全被“出嫁从夫”的礼教所笼罩。

在面对公婆时,儿媳更是谨小慎微,尽心侍奉,由于“不苟言笑”的婆婆们在管教儿媳时往往较为苛刻,“为人媳”是女性负担最重,处境最为艰难的角色。

为人母后,女性即成为尊长,母权虽无法与父权相比,但相对于之前的角色,地位还是有了提升。

在一些父亲早亡的家庭,寡母享有至高的权威,子女们极尽所能孝养母亲,以报答母亲的养育之恩,尤其是事业有成的儿子们对母亲的教诲是言‘听计从,母亲尊崇的地位得自于对子女的辛勤抚育。

如果说母亲对子女的教诲多少要受亲情的牵绊,家长的权威不能发挥的淋漓尽致,那么婆婆对儿媳的管教由于没有亲情维系,就要苛刻许多了,在儿媳面前的颐指气使使婆婆的权威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女性一生中地位的最高峰由此诞生。

在汉人“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传统下,“妾”这一群体也是比较庞大的,“为人妾”者地位甚是卑微,不仅在面对夫权时无地位可言,还要服从__i:F妻的权威,处境甚是可怜。

与前代不同的是,元代法律明文规定,娶妾要明立婚书,虽然是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妾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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