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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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讲义
第一节犯罪原因概述
犯罪原因是指引起犯罪现象发生的一切因素。

在犯罪学上,对如何理解“引起”一词的含义,有两种观点:
一是以结果为基点,从结果追索原因。

其思维模式是:没有这个(或这些)因素就没有犯罪,这个(或这些)因素便是犯罪发生的原因。

另一种观点是从原因推导结果,其思维模式是:有这个(或这些)因素就有犯罪,这个(或这些)才是犯罪的原因。

就一般情况而言,有犯罪,必有犯罪原因,即原因和结果(犯罪现象)之间存在必然性。

但就单个犯罪行为来说,并非犯罪原因系统中的每一个因素都必须具备,也就是说其中的某些因素对这一犯罪现象的产生并不具有必然性。

二、犯罪原因的特征
否定性现实性多样性复杂性层次性变动性
第二节犯罪原因的结构
一、犯罪原因结构概念
犯罪原因结构是指犯罪原因的诸因素相对稳定的联系方式,或者说是犯罪原因的组合方式。

犯罪原因根据犯罪行为人为基准,一般区分为外因和内因。

犯罪的外因是指犯罪主体以外的一切促使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主要是犯罪主体以外的社会环境即社会存在的种种因素;
犯罪的内因是指主体本身的诸种促成实施犯罪行为的种族因素,主要是个体的犯罪意识。

二、犯罪原因结构层次
层次,表示事物的结构和运动形式具有等级次序性。

根据犯罪原因和犯罪结果(犯罪现象)发生之间联系的紧密程度(或者说概率的大小)一般将其区分为:
犯罪的根源(根本原因)重要原因一般原因具体原因相关因素
第九章犯罪的自然原因
第一节犯罪自然原因概述
一、犯罪自然原因的概念
犯罪的自然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存在与活动的外部自然环境的诸因素及其过程。

如山形地貌、寒暑气候、昼夜时日及生物节律等自然因素。

二、犯罪自然原因的特性
1、原生性:
相对特定的犯罪主体而言,它们均为先天而存在的自在之物,特定的个体是无法选择和抗拒
的。

2、间接性:
个体所处的自然环境之所以能够成为犯罪的原因,就是因为它正好暗合或契合了犯罪人或被害人的某种反社会倾向或被害倾向,而这一机制的形成是通过若干中间环节的作用才得以实现的。

3、具象性:
即构成犯罪的自然原因的诸多因素多属可视或可以具体测定的物理现象,它同特定的社会和个体因素消长互动,为犯罪行为的发生构成完备而具体的背景。

第二节时间与犯罪
一、昼夜周期与犯罪
一般地说,夜间的发
案率要高于白昼。

因为夜幕为屏激发和怂恿了犯罪人其内在的侵害冲动与胆量,并在客观上形成了使犯罪得以掩护的外在条件;而被害人,由于夜间处于休息或疲惫状态,警觉放松,注意力分散,抵抗力量减弱,怠于防备或无法防备的被害情景,从而为犯罪人提供了乘虚而入的机会。

当然,某些犯罪白昼的发案率要高于夜晚,如扒窃行为。

二、社会周期与犯罪
社会周期是指具有社会性内容、循环往复的时间段落,如周、月、固定的节假日,以及上、下班周期等。

在周末、假日和月末发薪之日,犯罪发案率一般要高。

社会经济危机的周期性也使犯罪的发生呈现出有规律的变化。

三、自然周期与犯罪
自然周期,特指诸如妇女的例假、生物节律以及月之圆缺等周而复始的生理、自然的时间段落。

这种周期因直接导致人生理与心理的相应变化,而表现出其与犯罪的一定程度的相关性。

有统计资料表明,妇女在例假期间犯罪明显增加。

龙勃罗梭发现,此时,以妨害公务罪被捕的80名女性中,有71人正值经期。

四、季节周期与犯罪
在四季差别分明的地域,犯罪随季节的交替出现的涨落曲线最明显。

四季中冬、夏两极对犯罪的涨落影响最大。

就罪种而言,性犯罪和暴力
犯罪等受内在的生命力制约
的侵犯人身的犯罪,受季节
影响最为明显。

第三节地理与犯罪
一、城、乡与犯罪
一般说来,都市的犯罪率均明显高于乡村。

1981年,都市犯罪率,美国为82%,英国为86.4%,联邦德国为86%。

就犯罪类型来看,农村暴力犯罪率较高,城市以财产罪为多。

城市的性犯罪率也比农村为高。

此外,诸如白领犯罪等滥用职权或以具备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越轨行为也为都市所特有的犯罪现象。

造成上述差别的原因:
1、社会组织与社会控制的差别;
2、经济类型及其发达程度的差别;
3、风情民俗的差别。

二、特殊空间与犯罪
1、城市死角
所谓城市死角特指都市中具有触引、便利,或隐匿犯罪的有利环境、社会控制力所不及的空间,如立交桥桥洞、地铁、梯间、转角、厕所、小胡同,以及贫民窟、公园等。

2、城乡结合部
它既是城、乡罪犯彼此对流的必经之地,也是流窜作案的罪犯和逃犯聚居、藏身与窝赃、销赃的理想处所。

藏污纳垢。

3、独居住宅
包括单身一人的独居室和远离住宅群的独立住户。

这类居住形式者不仅易遭罪犯的袭击,其本身也为居住者提供了社会无法控制的便利作案场所。

4、僻远的矿山、工厂
远离城市、缺乏文化娱乐场所,甚至存在男女比例失调,居民闲暇时间无法打发,易发酗酒和嫖赌
行为。

5、商店、旅馆、休闲场所等。

第九章犯罪的社会原因
第一节犯罪社会原因概述
一、犯罪社会原因的含义
犯罪的社会原因是一个与犯罪的个体原因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能够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性因素。

其内容十分庞杂,是犯罪原因系统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因素。

二、犯罪社会原因的特性
1、普遍性
对于任何犯罪的发生,相关的社会因素所施加的具有原因意义的影响和作用总是普遍地存在着。

即犯罪的社会原因对各种具体犯罪行为的发生都发挥着这样或那样的属于原因范畴的作用。

它是罪因系统结构中基本和甚至是主要的组成部分。

2、客观性
导致犯罪发生的各种社会因素在其基本方面都是非人为因素的客观现象。

特别是相对于犯罪行为人个体来说,这些因素都是其主观意志以外的事实存在。

3、复杂性
一是构成犯罪社会原因的因素众多,二是各种因素相互作用情形复杂。

4、间接性
即其对个体犯罪产生的作用形式不是唯一的和直接决定的,而是通过犯罪发生的其他原因,特别是犯罪发生的个体原因的作用来实现的。

这正是为什么在相同的社会因素的作用下,此人犯罪而不是彼人犯罪,此时犯罪而不是彼时犯罪的机理所在。

第二节经济因素与犯罪
马克思:“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


与犯罪的发生密切相关的经济因素主要有:
一、社会的经济制度与犯罪
经济制度中具有普遍意义和决定作用的是所有制的形式。

所有制对犯罪的影响作用主要就是来自于发生在它们之间的若干不相适应的情形。

公有制私有制
二、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犯罪
1、生产力发展水平与犯罪的产生之间所构成的因果意义上的联系,主要和集中地表现在人们的物质需求和由这种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社会所能提供给人们的对这种需求的满足程度之间的关系与矛盾。

2、在社会经济因素中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和绝对落后应当说是犯罪产生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直接和主要的社会原因。

但不能因此而简单地得出“贫困产生犯罪”的结论。

3、贫困与犯罪
“犯罪行为也‘随着赤贫现象的增长而增长’”(马克思)
“产生违犯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到剥削和贫困”(列宁)
“社会贫困是培养犯罪的最大基础”(德国·李斯特)
贫困有绝对和相对之分,即有一个容忍的限度,在这个限度内也存在个体差别(主观不满足)。

这种差别与个人原有的生活经历、追求的目标有关。

“气死不告状,饿死不做贼”.客观不满足:实际的物质生活水平处在当时社会物质生
活水平的起码线以下.
三、社会经济管理与犯罪
社会经济管理是指处于“动态”中的社会经济和人们对社会经济的主观参与。

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的变化,必然带来经济利益的再调整和再分配,因而会导致人们利益关系的相应变化,各种利益关系在新的机制的建立过程中会发生各种矛盾和冲突。

四、分配制度与犯罪
分配制度是国家确定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杠杆。

分配制度与犯罪的关联性表现在:
1、决定了人们的物质所得;
2、所分配的物质表明了相应的社会承认和社会经济、政治地位;
3、分配原则的确立及其执行的状况说明了社会的价值观念和公平、合理的程度
第三节政治因素与犯罪
一、阶级状况与犯罪
由于阶级是以经济利益的对立和政治地位的矛盾为基本标志划分形成的,所以在阶级社会里往往存在着两种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

阶级状况对犯罪的影响:
1、阶级因素的现实作用表现为:
一是一部分人——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与另一部分人之间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剥削关系,这种剥削除了直接的对其劳动的占有之外,更多的是一种现实的经济状况的差异;
二是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在政治上一定的统治关系。

2、阶级的实际存在状况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人为的宣布和规定。

阶级对犯罪有无影响和作用的关键是人们对利益的占有和利益的社会分配。

3、阶级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不能机械地认为只产生“阶级性”的犯罪,如“反革命犯罪”,或“国事罪”。

二、社会制度与犯罪
社会制度即社会的经济、政治等制度的总称。

社会制度有合不合理的区别。

不合理的社会制度(如政治不民主、法制不健全、经济生活无序)必然引发社会矛盾和问题,从而导致诸如违法犯罪等现象的出现。

第四节社区因素与犯罪
一、社会区的含义
社区是指聚集在某一地域的成员或其群体所形成的相互交往与关联的社会共同体及其活动区域。

社区中的人们对自己所在的社区有情感、心理、习惯方面的认同感,进而形成社区的内聚力。

社区环境质量的状况同犯罪的产生有十分密切的内在联系。

“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近朱者赤,近墨者黑”。

社区一般分为: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和集镇社区。

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社区对犯罪的影响,一般是侧重于某些犯罪相对集中的社区单位。

如街道、学校和村落或集镇。

二、街道与犯罪
街道是城市社区的基本的和主要的组成单位。

街道的一些特点,如地域范围狭窄,人口密集,环境喧闹;人员构成复杂,职业、经济政治地位差异较大;人际关系
松散等,使得犯罪行为易于被诱发、实施和隐匿。

三、村落与犯罪
村落是农村的基本结构形式上农民生活的基本社会区域。

农民的文化程度较低,社会接触面相对狭小,所以应付和处理矛盾的能力缺乏,特别是干群之间的矛盾比较普遍而尖锐,容易激化,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农村生活社会化程度低,成员间因生产或工作方面发生的联系很少,大多因亲属关系或友情而发生。

这种状况使得村落成员缺乏现代社会成员应有的起码组织、协调观念和能力,自由散漫的习气浓厚,加之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所以比较容易发生一些散漫的随机性、情景性的犯罪,如抢劫、伤害和打架斗殴等。

四、市镇环境与犯罪
市镇是处于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之间的居民生活区域。

市镇在地域上处在城乡结合部,其这一特点使得它在犯罪原因系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其特点是:
1、处在城乡结合部,容易形成管理上的“死角”;
2、城乡人口、物质的集结、聚散地,诱发犯罪的因素较多;
3、城乡文化、习俗和行为方式的交融、混合,各种文化、利益之间的矛盾容易产生,为一些犯罪的形成提供了可资利用的机会和条件;
4、人口构成复杂且流动性大,给犯罪行为留下了空间。

第五节家庭学校因素与犯罪
一、家庭因素与犯罪
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社会机体的健康与否有赖于家庭的的发育之好坏。

家庭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

它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使人类得以繁衍存在,它也给社会的发展带来过许多无法克服的羁绊,给其成员造成过无尽的烦恼和痛苦,甚至是灾难。

二、家庭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1、家庭结构对犯罪的影响
家庭结构是指家庭成员的组合及其之间的相互关系。

(1)双职工家庭存在的问题。

这种家庭双亲都忙于工作而疏于对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上的关照,造成大量的“钥匙孩子”,他们孤独、散漫,容易被人引诱、教唆。

(2)残缺不全的家庭。

这种情况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比如父母不全,家庭的完整性被破坏。

大量的统计资料表明,家庭残缺不全成人及子女的犯罪率明显要高于完整的家庭。

不论父母离异的情况如何,对于子女来说必然带来极度的痛苦和不幸。

离异后的子女所面临的完全是一个捉摸不定的命运。

他们的心理人格、行为习惯都会发生扭曲。

2、家庭教育对犯罪的影响
(1)家长素质低,难以给其子女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2)家长的教育方法不当。

教育方法不当与家庭类型的关。

在专制型的家庭里,子女缺乏得到科学教育
的机会,经常受到莫名的责骂或体罚;在溺爱型的家庭里,家长则易于对并不完全明白事理的子女无原则的一味迁就,放任自流;紧张或矛盾型的家庭使子女经常处在一种忐忑不安的恐慌和矛盾之中,缺乏应有的安全感。

(3)家庭教育缺乏权威性。

家庭教育缺乏权威与家长的素质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都有关联。

从其直接原因来讲主要在于家长的角色没有很好地树立起来。

这可能是由于家长本身的水平、性格,也可能是因为其行为有劣迹。

(4)家庭成员行为的影响。

如有不良行为,包括发生在家庭内部和施加到社会上的各种违反道德、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学校因素与犯罪
学校是专门实施教育的场所和机构。

学校教育具有专门、系统、广泛、深入的特点。

学校无论是教育内容、方法本身,还是学校教育的管理、教师的形象、学校的风气和学校的人际关系都会影响到学校教育的成效,进而影响到学生的成长。

1、学校环境的影响
学校环境总的说来对违法犯罪和不良的行为的发生具有预防作用,它能使人的精神得到净化。

但其中也有一些消极的东西对学生的成长产生不利的影响。

(1)家长与学校和教师的关系中:如家长学校或教师“贿赂”,以求得对其子女的特殊关照;家长对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不满意、不支持;学校或教师寻求对家长权力、关系的庇护。

影响到学生正确是非观的养成。

(2)师生关系紧张。

教师缺乏对学生应有的尊重,训斥,甚至打骂和体罚学生;偏爱或冷落、歧视学生。

(3)同学之间关系紧张。

嫉妒他人的好成绩、好的人际关系,甚至是好的异性朋友。

同学之间的矛盾一旦形成则会对对方产生极大的影响。

它会使人情绪低落而不稳定,注意力不集中,心理负担加重,行为失常。

(马加爵)
2、学校管理
(1)教育观念陈旧。

认为学生的被动接受知识的,于是管理追求的是规范、稳定和秩序,对学生严格控制;
(2)教育方式呆板。

只以考试的文化成绩作人才的判断标准,“满堂灌”、“填鸭式”的方式为主。

(3)教育制度不合理。

以考分论英雄,加重了学生的负担;滥收费加重了家长的负担。

3、学校风气(校风)
如学校领导的勤政廉政,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教师的工作态度、事业心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学生勤奋好学的学习风气;师生员工的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等。

学校风气中的不良倾向,主要来自学校或教师在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失误和缺点。

如教师对“尖子生”的偏爱就会引起学生心理的不平衡,进而影响学生之间的团结,导致学生间的拉帮结派。

又如
教师为了自己某种利益而表现出来的争强好胜,虚荣、不诚实,会潜移默化影响到学生。

第十一章犯罪的文化原因
人是文化的动物。

包括犯罪行为在内的人类行为,都是文化的产物。

第一节犯罪的文化原因概述
一、犯罪的文化原因是指触引、促发主体实施犯罪,从而与犯罪现象具有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主体生存与活动的外部文化背景的诸因素。

或指构成犯罪人生存其中并缘此触引、推导而实施犯罪的那些非自然、社会与生物、心理性质的,作为人类精神或知识形态的诸因素及其运动。

二、犯罪文化原因的特性
1、人文性
“人文”是人类各种文化现象或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形态的诸现象的泛称。

犯罪的文化原因的人文性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均具有人类精神文明成果的品格。

2、民族性
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源于并作用于特定的文化背景而表现出来的特定的民族烙印。

3、悖逆性
是指构成该原因的诸因素本为人类精神的创造物或创造活动,却反过来变成促发危害人类健康精神成果的犯罪的原因这种深刻的内在矛盾状态,即其初始本原与后续效果之间的自我背离状态。

第二节文化冲突与犯罪
犯罪由文化冲突所引发,而文化冲突则导源于文化变迁与文化传播以及国民性的差异。

一、文化变迁与犯罪
所谓文化变迁,是指文化的内容的增量或减量所引起的结构性变化。

文化变迁往往是社会变迁的先导,伴随着文化的积累、融合与进化的总是急剧或和缓的社会变迁,即社会结构及其成员行为规则的移易。

特别是当社会面临非常态的急剧文化突变而陷入无序的状态时,必然会出现暂时的社会失控与行为失范,甚至是严重的违法犯罪。

1、文化变迁导致文化冲突,文化冲突外化为具体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道德和习俗)与行为规范的冲突,进而导致犯罪。

2、文化—社会变迁意味着文化与社会本身的价值、结构和功能的调整或转换,其间必然存在交接的真空或暂时的无法融合与转换,社会的失控便发生在这此时空。

3、文化—社会变迁与犯罪的对应关系,只是就其功能而言,通常并不涉及其价值评判。

从价值来说,某种文化—社会变迁虽然导致了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并进而促发了犯罪率的上升,但并不意味着因此即否定了它的进步性。

4、当发生大规模的文化—社会变迁时,应当有意识地减轻社会震荡,尽量缩小社会失控的时空,减少、遏制促发犯罪的因素,消除人为制造致罪情景的失误。

三、文化传播与犯罪
文化传播是指不同文化模式间文化要素的传递与扩散及其过程。

或称文化传播是人们社会交
往活动过程中产生于社区、群体及所有人与人之间共存关系之内的一种文化互动现象。

如中国古代纸文化的西渐,藉欧洲中世纪十字军为媒介而进行的基督教文化与阿拉伯文化的对流。

任何文化总是一定时空中一定民族的文化,其间既有普遍的相通暗合的共性,也有不同甚或激烈相斥之处。

文化传播必然导致不同文化特质间的碰撞、冲突与调适,造成文化与社会变迁甚或动荡.
四、国民性格与犯罪
即某一文化类型时空中的全体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倾向性人格特征。

鲁迅说:“英国觉着,德国粗豪,俄国雄厚,法国漂亮,日本聪明”。

1、国民人格取向的偏斜是触引、促发犯罪的渊薮。

某一文化类型由于过分强调某些价值或信念,致其极度膨胀而压抑、摧残甚至窒息了其它对于人格的健康同样不可或缺的重要价值或信念。

例如,持中、调和、谦恭是中国文化
设计的理想人格品质,但悲剧在于对于这些品质的过分强调却不幸压抑和排斥了进取、竞争和个人的权利等同为构成理想人格所必不可少的诸要素,其结果使得“持中”、“调和”成为不讲原则的“和稀泥”的遁词,而“谦恭”在某些情况下亦蜕变为以退为进、后发制人的战略战术而并非真实的与人为善。

2、国民性格的冲突是触引、促发越轨行为的渊薮。

国民性格中所存在的差异有的是评判价值、衡量规则的原则性差异,这种差异的激烈冲突便有促发越轨行为的可能。

美国人轻松豪爽,日本人含蓄机警,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大。

3、国民性格中的阴暗劣质,常常与反社会性直接契合,而形成推动主体实施反社会行为的合力。

作为“日本魂”的“武士精神”本是封建武士的道德规范,强调主从关系中的“忠节”、“服从”,崇尚武勇、杀伐,甚至认为日本刀不见血不算武士,,同时,作为上述一切的组织保障,强化“礼仪”,即根据武士的等级制度,制定旨在有效贯彻首领意图的严密的黑帮式的纪律。

日本民族刚勇、坚韧的一面的形成与与所谓的“武士精神”不无关系,但它却不免导致了“嗜血”与“冷酷”这一劣质,影响所及,直接造成日本黑社会集团间的火并常常采用人身摧残与肉体消灭的残酷方法。

第三节犯罪亚文化
一、犯罪亚文化概念、特性和功能
亚文化是相对于主体文化的一种对立文化和反文化。

是指在社会中不占统治地位、与社会主体文化相背离,甚至相对立的支流文化,反映为滞后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1、犯罪亚文化概念
犯罪亚文化是指犯罪恶战群体在犯罪活动中逐渐形成并一体信奉和遵循的与主文化相对立
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及现象的综合体。

如暗语、禁忌、仪式等。

2、特征或功能:
(1)叛逆性与反社会功能
是指其通过非标准性与非从众性所表现出来的对于主文化的抵制、否定和反抗的态度与倾向。

(2)联结性与同化功能
联结性是指其对于犯罪亚群体及其活动所具有的凝聚力和感召力。

从心理学上看,犯罪亚文化是罪犯的欲求、心态和本性的自然、真实流露,给罪犯以寄托和补偿的对象和可能。

作为罪犯群体的“群体意识”或“同类意识”,它反映了罪犯所共有的“人生与人心”的叹息,在给罪犯以集体认同感和心理归宿感的满足并提供具有精神和物质后盾(“靠山”)意义的支持力量的过程中,成为罪犯亚群体得以维系并团结一致对外的心理纽带和精神支柱。

正是犯罪亚文化所提
醒的这种“自己人”的感觉,使得罪犯亚群体有可能形成并对其他成员具有强烈的吸收和同化能力。

倘若社会发生大规模的震荡,出现失控状态,则罪犯亚群体可以因此像滚雪球一样迅速扩散与膨胀,甚而形成犯罪黑社会。

经验研究表明,诸如走私集团、盗窃集团、贩毒集团等犯罪亚文化群体之所以得以形成和维系,正在于具有这种共同亚文化的暗示和感召。

从群体的名称到其中的暗语、行为方式、奋斗目标都是沟通和召唤、凝聚全体成员的标志或旗帜。

同时,亚文化的非标准性和非从众性,又给它罩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和富于刺激性与挑战性的内核,这对于其他社会成员,尤其是具有叛逆精神与挑战勇气的青少年,具有强烈而持久的吸引、召募和同化的魅力和功能。

3、畸异性与自卫功能
犯罪亚文化的畸异性是指其对于健康的人类理性、情感和常规的病态性悖逆倾向及其扭曲形态。

犯罪亚文化常常反映了其成员的畸变、歪曲的心理要求,使其在此遮蔽下以一种变态
的安全感而心安理得地抗拒、否定主文化,并避免了因惩罚或舆论所可能造成的价值与信念的冲突和人格的分裂,而从心理上赋予其勇气,从而也就赋予其心理的自卫能力。

另外,诸如暗语等非语言符号、亚群体的结构与规则、犯罪技术以及禁忌、仪式等,其实是罪犯适应环境、应对挑战、方便犯罪、逃避打击而有意设置或自然形成的自我约束手段,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保护犯罪亚文化群体的安全的作用,即赋予其客观上的自卫能力。

二、犯罪亚文化诸现象
1、反社会意识
即犯罪人通过犯罪而暴露和宣泄的根本对立于社会的精神现象的综合体。

主要包括:悖逆的价值取向、对于社会主导文化的病态抗争心理和犯罪亚群体的“同类意识”。

它不仅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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