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代表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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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代通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1712室
邮编:100013
电话l: +86 10 59792528
代表处延期需要的资料
1、母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注册证书、董事名册、股东名册、bvi 公司银行资信证明、BVI 公司良好存续证明。
)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里面的内容需要 客户填写及首代签字)
3、代表处年审回执(共两页)
4、原来的登记证书原件、首代证、一般代表证原件及一张一寸照片
5、代理委托书
如果首代有变化,需另外准备一下材料,不变则只需以上才就即可:
1、如果代表证丢失,需要先登报(费用:500元)说明,同时需要填写一份更换增(减)补营业证照申请表,登报回执贴在此表格中,在延期后,代表证可以补领
2、如果在延期的同时,免除首代或一般代表,需要出一份免职书,同时需要公证认证(香港需要董事面签)
3、更换首席代表时,免职书、任命书需要公证认证,如果新任命董事是国外人,护照需要公证认证
4、母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注册证书 良好存续证明 银行资信证明)
2、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里面的“驻在地址证明”需要填写,上面的签字要房产拥有者亲自签署,要与工商备案的签字要一样。
)
3、代表处年审回执(共两页)
4、原来的登记证书原件、首代证及一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同时需要首代护照复印件及签字样本。
5、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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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变更批准文件;(2)派出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名称变更证明)以及与该派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并经该国(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进行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3)原《登记证》、《代表证》。
注:审批机关取消了变更批准手续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直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名称登记。
变更驻在场所:(1)《驻在场所证明》;(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变更业务范围:(1)变更批准文件;(2)原《登记证》。
变更首席代表:(1)变更批准文件;(2)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的任免文件及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凡属接替原首席代表的,应说明原首席代表去留及任职情况);(上述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3)新任首席代表的简历、叁张照片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代表证》原件及《登记证》原件;(5)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的,应提交外事服务单位出具的派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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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驻在期限:(1)外国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上述证明外国企业存续的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代表机构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出具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延期登记);(2)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驻在期限延期登记除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外,涉及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批准机关核发的《延期批准证书》原件。
代表机构应于原批准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驻在期延期登记。
注: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变更外国(地区)企业驻在地址:(1)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驻在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2)原《登记证》、《代表证》。
特别提请注意:
申请人应在《受理通知书》载明的领取登记证、代表证当日到登记大厅发照窗口缴纳公告费用、领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公告联系单》、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并在领取登记证时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公告费记录单》交回发照窗口(注:中国工商报社委托在登记大厅的联络点只支持现金缴费方式,采用其他缴费方式的请自行到报社办理公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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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登记证》复印件;
4、办理下列事项备案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