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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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2023年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森林地区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

第四条森林地区包括森林、林地、草地、湿地等自然地理区域。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森林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防火组织第六条森林防火工作由森林公安部门、森林资源管理部门、相关行政部门、社区居民和群众共同参与。

第七条各级森林公安部门负责森林防火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执法检查。

第八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技术指导、火源监控和森林灭火救援。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属地管理、火源管控和防火宣传。

第十条社区居民和群众应当积极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共同维护森林安全。

第三章防火责任第十一条森林公安部门是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整个森林地区的火源管控和案件查处。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技术指导和灭火救援,确保灭火装备设施齐全,人员到位。

第十三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属地管理和火源管控,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火意识。

第十四条社区居民和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不随意行使燃烧物,举报火源。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防火责任制度,明晰各级责任单位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防火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火技能和应变能力。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起防火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及时有效的灭火救援。

第四章防火技术第十九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防火技术指导系统,全面提高防火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并完善火源监控系统,及时发现火源。

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工作实施单位应当配备先进的灭火装备设施,确保灭火救援的能力。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4月30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决定》修正2023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提升国土绿化水平和森林生态系统碳汇增量,保障森林生态安全,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本省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第五条本省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科学确定林长责任区域,加强林业主管部门队伍建设,充实基层执法力量。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doc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发文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文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号)发布日期:2017-6-2生效日期:2017-9-1《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6月2日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2017年6月2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的森林防火指挥长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森林防火重点地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公布。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解读
2 0 1 6年 1 2月
森 林 防 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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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c emb er 201 6 N0. 4
第4期
《 广 东省 森林 防火 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解读
彭 尚德
( 广东省林业厅 , 广东 广州 5 1 0 1 4 5 )
1 . 2 意义
《 办法》 规定 了市 、 县、 镇3 级人 民政府森林防
火 第 一 线 基层 人 民政 府 的森 林 防火 责任 , 充 分 体 现 森林 防火 工 作实 行地 方各 级人 民政府 行 政首 长
扑救 、 灾 后 处 置 中 的工 作 责 任 以及 责任 追 究 等 适 火 管 理 、 预防 和扑 救工 作责 任 , 重点 明确 了森林 防
《 办法》 的出台标志着我省依法治火工作进入 负 责制 的制 度规 定 。

个新的阶段 , 森林防火责任制工作有了具体 、 明 3 . 1县 级 以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应 当履 行 的森 林 防火
1 ) 根 据 省 森 林 森 林 防火 基础 设施 建设 纳 入本 级 政府 国
确 的规定 和 划分 。森 林 防火 行政 首 长负 责 制落 到 管 理责 任
了实处 , 落到了森林 防火第一线的基层人 民政府 核。通过《 办法》 重点加强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 有关 负责 单 位 , 森 林 防火 责 任 细化 、 量化 , 可 考 林 防火 规划 , 并认 真组 织 实施 。 的 森林 防火 工 作 责 任 , 将 更 加 有 效地 预 防 和扑 救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 森林火灾 , 最 大 限度 地 减 少 灾 害 发 生及 其 带 来 的 级 财政 预算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粤办函〔2015〕515号•【施行日期】2015.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5〕51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6日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省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

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广东省森林火灾调查工作规范一、背景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多方面原因,森林火灾在全球范围内呈现增加的趋势。

作为全球第一大热带雨林的广东省,也不可避免地面临森林火灾的威胁。

为了在发生火灾时能迅速、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保护珍贵的生态资源和人民的生命安全,广东省森林防火部门制定了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森林、阔叶林、竹林和草原等区域内发生的火灾调查工作。

三、基本要求(一)立即展开调查工作在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进入现场展开调查,确定火场位置、面积、火势等有关情况。

同时,应制定详细的火场调查方案,确定调查人员的责任分工和工作内容。

(二)实行科学的调查方法调查人员应按照科学的方法进行调查,包括采集现场数据、对火灾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火灾可能带来的影响等。

在确定火灾原因时,应尽可能多地考虑不同的可能性,并进行相应测试来验证猜测。

此外,调查人员还应借助新兴技术,如无人机、人工智能等,提高调查效率和准确度。

(三)保障现场证据调查人员应当妥善保护现场证据,避免证据被污染、毁坏或丢失。

特别是对于火灾现场中的痕迹,如鸟类、动物行迹、树皮燃烧痕迹等,应及时记录和采集。

此外,还要对火点周围的环境进行详细的留样工作,便于后续研究。

(四)保证调查报告准确性对于调查结果,调查人员应当真实、客观地反映现场情况,并在报告中宣布调查结果。

调查报告应精确无误,过程和结论要有可靠的证据为支撑。

同时,为保证对火灾原因和应对措施的研究,在调查报告中还需附上详细的调查记录和火点现场照片等相关资料。

四、调查流程(一)组织开展调查在接到火灾报警后,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队伍赶往现场。

调查人员应在现场实时勘验,确定火场位置和面积,火势大小,并制订详细的调查方案。

(二)现场勘验与数据采集调查人员应仔细勘查火点周围的环境,包括地形、植被、气象条件、地貌特征等。

在这个过程中应收集现场实体数据、现场监控摄像头的图像及现场作业人员的口供等直接证据。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

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发〔2012〕23号)和《广东省防火管理条例》,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是指在发生森林火灾时,依据前期的火灾预测及各类环境因素,制定的一套行之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程序。

第四条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全员动员、科学救火”的原则,以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为核心。

第二章防火预测和预警第五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根据森林火险等级和气象条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醒相关单位和人员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六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森林火险等级、气象条件等信息,并对森林火灾可能发生的地点进行预测。

第七条森林火灾预警机构应当建立联合预警机制,确保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及时收到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火灾预警机构的支持,确保其设备和技术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专业培训,提高森林防火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处置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在发生森林火灾时能够及时调配救火装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通讯联络系统,确保各类通讯设备的畅通和稳定。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三条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和装备进行扑救。

第十四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根据火灾的地理位置、火势及相关气象条件,制定科学合理的扑救方案。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调集空中、地面等各类扑火力量,加强对火场的控制和扑救。

第十六条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和居民发布防火通告,妥善安排人员疏散和转移。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0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9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17年3月6日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保护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资金和日常管理经费参照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做法,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调整和撤销第五条我省下列地区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一)热带雨林、季雨林和典型的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二)珍贵稀有、特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栖息地、繁殖地和森林植物的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采集地;(三)重点区域红树林、重要水禽栖息地,重点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四)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生态敏感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200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25•【字号】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1995.11.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1995年11月2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4月15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

广东省野外火源管理十项规定为强化我省野外火源的管理,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全省森林防火期规定每年的九月至翌年的三月。

在防火期内,县(区)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报请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森林防火戒严期,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通告。

二、各级森林防火组织机构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野外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山边林内严禁下列野外用火:①烧田基草;②烧灰积肥③烧山赶野兽、烧黄蜂、火局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④烧火取暖、烧烤食物;⑤夜间持火把照明走路;⑥燃放炮竹、烟花、放孔明灯;⑦使用火铳枪械狩猎;⑧乱丢烟头火种;⑨神坛祖庙烧香烛、纸钱;⑩其他非生产性火。

⑪三、森林防火期内,山边林内下列生产性用火,必须经批准,并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⑫①炼山造林;②烧垦开荒;③烧木炭;④烤冬菇、木耳;⑤从事其他生产性用火和在山上作业人员的生活用火。

四、野外生产性用火管理及进入林区作业人员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一)炼山造林、烧垦开荒由下列单位审批:①50亩以下一律由村委会报乡(镇)政府审批;②50亩以上—500亩由乡(镇)政府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③500亩以上的,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④国营林、农、垦殖场、部队、厂矿炼山50亩以下的,事先要报当地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50亩以上的,报请当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审批。

经批准,在50亩以上的,由所在县级以上森林防火办公室将用火场地的经纬度、地名及用火时间事先报省、市森林防火办公室备案。

用火时间规定在早晨六点钟前力能点火炼山,否则作违反规定处理;⑤烧木炭、烤冬菇、木耳、在林区内界木等从事林副业生产场地,由所在乡(镇)、场(局)批准。

(二)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的人员,必须经乡(镇)、政府或者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进入林区作业证”。

(三)进入国营企事业单位森林经营区内生产作业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征得主管单位同意,经县(区、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进入林区作业证”。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提高林业效益,建设稳定、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社会的综合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含竹林)、林木(含竹子)、林地和林区内野生动物、植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指导和组结农村集体、个人发展林业生产。

第四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应保持在百分之五十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实行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其主要内容包括林业用地绿化率,活立木蓄积量年增长率,年采伐限额、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林业用地保护,野生动物、植物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搞好城镇绿化造林,所有城镇的城区内应当有百分之三十以上绿化造林用地。

第六条对森林实行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森林和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等。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分类经营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禁止采伐生态益林。

确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林木更新改造或卫生间需要采伐的,须经省林业行政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生态公益林划定后,其抚育、管理经费列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同时实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对商品林实行限额采伐。

市、县、区林业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确定的年度采伐限额核发木材和毛竹的采伐许可证。

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木、竹除外。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0.01.26•【字号】粤府[1990]12号•【施行日期】199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1990年1月26日以粤府〔1990〕12号文发布)第一条为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促进林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一切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是其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乡(镇)长、村长负责制。

全省年森林火灾受害率应控制在全省有林面积的千分之一以下。

因人为因素或救火措施不力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山火或特大山火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行政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林区各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林区的国营林业部门、乡(镇)、村以及机关、部队、铁路、农场、牧场、工矿企业、自然保护区、旅游区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省建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各地森林防火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均应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履行《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八项职责。

未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地方,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3.07•【字号】•【施行日期】1987.03.0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东省森林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3月7日广东省第6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三条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

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需要,必须征用、占用、划拨林地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森林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调处山林纠纷的规定处理。

在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六条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为50%以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造林绿化,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把宜林荒山荒地和可能绿化的地方绿化起来,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指标。

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以省林业区划为依据,划定林种,确定本地区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确定,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对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森林火灾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成果,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防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森林公园景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单位森林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明确的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的法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森林防火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实施细则。

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完善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一)区人民政府按照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要求,履行森林防火管理责任。

(二)区人民政府应当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辖区内有森林防火责任的相关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各村(居)民委员会、森林资源经营企业(个人)、进山作业施工单位以及林区周边的经营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三)各镇(街)应明确森林防火分管负责人,镇(街)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森林防火工作。

(四)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部门应制订镇(街)之间、村(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森林防火联防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制订本级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_条例_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_条例_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全文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防火方针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防火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制度,签订森林防火,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机构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并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推进森林防火工作专业化、规范化。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经营者防火责任】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措施。

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

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

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广东是中国南方第一大森林资源省份,也是我国重要的自然生态区域之一,森林覆盖率为59.18%。

但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极端气候事件和人类活动的干扰加剧,森林火灾风险也在不断加大。

为了保护广东丰富的森林资源,减少森林火灾的损失,在广东省林业局的带领下,制定了《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

一、背景近年来,广东省森林火情频繁发生,火情发展速度快、燃烧强度大、燃烧时间长、易引发或扩散山洪、泥石流等灾害,不仅给林业经济带来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居民生产生活。

因此,广东省林业局积极组织制定了《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旨在全面了解广东省森林火灾风险情况,提高火灾防范和应对能力,减少火灾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危害。

二、意义制定《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是广东省林业局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林业和草原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举措。

该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1.全面了解广东省森林火灾风险情况。

通过普查,获得丰富、真实、精准的数据,进一步掌握广东省森林火灾风险分布、演变趋势和原因等信息,为火灾防控和应对提供科学依据。

2.精细化管理森林火灾防控。

根据普查结果,制定、实施针对性强、科学可行的火灾防控方案,调整、优化现有防控网络和体系,提高火灾防控能力效率。

3.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通过建立普查档案和信息库,建立森林火灾风险评估模型和监测预警机制,提高火灾发现、报告和扑灭速度,减少火灾对人命财产的损失,维护生态平衡和社会稳定。

三、内容《广东森林火灾风险普查管理办法》包括普查范围、对象、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1.普查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所有森林和林地,包括自然林、人工林以及湿地、岗坡草地等。

2.普查对象。

本办法规定对森林火灾风险情况进行普查的对象包括:1.森林火灾风险物;2.与森林火灾风险有关的地形、地貌、植被、水文等情况;3.与森林火灾风险存在关联的人类活动、气候等因素。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随着全球气候异常,森林火灾频发,森林资源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就新形
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

在新时代,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
高人们的防火意识。

通过各种渠道,例如电视、网络、宣传栏等,普
及森林火灾防控知识,让人们认识到每一个人都是森林防火的参与者。

其次,优化森林防火管理体系。

应当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管理体系,
划定清晰的责任区域和权限制度,加强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确保火情处置及时有效,将森林火灾控制在初期。

再次,加大科技支持。

新形势下,应当加大科技支持力度,引入现
代化技术手段,如卫星遥感、人工智能等,实现对森林火灾的快速监
测和准确定位,提升防火应急能力。

最后,加强队伍建设。

在新时代,应当加强森林防火队伍的建设,
培养专业化、高素质的森林防火人才,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实战经验,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开展。

综上所述,新形势下森林防火预防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合力,加强宣传教育、优化管理体系、加
大科技支持、加强队伍建设,才能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好
我们的绿水青山。

愿我们每个人都能自觉参与到森林防火工作中,共
同守护生态环境,共同构建美丽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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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二次修正)
(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年月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防火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我省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月日至次年月日。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小时值班,严密监测火情动态,做好预防和扑救的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中秋、重阳、国庆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森林防火戒严区,发布戒严通告,在戒严区内禁止带火种进山和一切野外用火。

第五条在特别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内和林缘用火。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单位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有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火线或营造阔叶树防火林带。

林区内的工矿企业、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靠近林缘地带开设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

第七条凡雇请人员进入林区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加强管理,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发生森林火灾,如发生森林火灾,雇主应负连带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条铁路、交通部门应对行驶在林区内的机动车辆的司乘人员和旅客加强防火安全教育,禁止司乘人员和旅客随地丢弃烟头、遗下火种。

精神病患者进入林区的,应由其监护人实行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难以确定的,由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林区,防止其行为不当引起火灾。

第九条每年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应当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

山区的中小学校可增设森林防火知识辅导课。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林区的不同要求,设立火情了望台和火情报警站。

第十一条森林火灾的扑救,实行以专业队为主,专业队与群众相结合,军警民相结合。

山区县(区、市)应组建精干的森林防火专业队,乡镇应当组建以基干民兵和护林员为骨干的森林防火队,发生森林火灾时,可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非山区县也应组建森林防火队伍。

对森林防火队伍加强专业培训,并配备扑火机具、通讯器材及交通运输工具等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森林防火专业队建立生产基地。

扑救森林火灾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孕妇、初中学生、小学生参加。

第十二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县(区、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应承担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火警的时候,都应当迅速准确地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十三条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由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每天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省气象部门应当做好林火的卫星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凡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地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对下列森林火灾,在组织扑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一)属于省或地级市交界地区发生的森林火灾;
(二)受害森林面积在公顷以上尚未扑灭的火灾;
(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和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需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由省邮电部门统一编码。

发生森林火灾,林业公安和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和追捕肇事人。

第十五条森林防火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从育林基金、林业建设保护费、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费和得益于林业的水电、松香、桂皮、旅游等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森林防火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对森林防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森林防火负责人在任期内由于工作失职,致使本行政区域内年森林火灾受害面积占有林地面积超过‰的,或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万元的,由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政府追究其领导责任。

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火灾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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