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
企业监事履职监督的现状及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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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监事履职监督的现状及完善对策企业监事履职监督的现状:1.监事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企业监事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如监事的任免、权力和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监事履职监督不到位。
2.监事角色定位模糊:在一些企业中,监事的地位和作用被相对较弱化,缺乏对企业决策的有效监督,很少参与重要事务的决策过程,使得监事履职监督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
3.监事队伍建设不足:一些企业的监事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监事的素质和能力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影响监事履职监督的效果。
4.信息不对称和隐蔽操作:一些企业对监事在信息获取和决策过程中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并故意隐蔽操作,使得监事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行。
企业监事履职监督的完善对策:1.加强监事法律地位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事的任免、权力和责任等事项,加强对监事履职监督的法律保障,使监事能够履行监督职责。
2.明确监事的角色定位:明确监事在企业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与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沟通与合作,提高监事参与决策的机会,从而发挥监事履职监督的作用。
3.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监事的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监事的培训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监事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为其履职监督提供有效的支持。
4.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建立健全企业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与监事的信息沟通与共享,避免信息不对称和隐蔽操作,保障监事有效履职监督的权益。
5.加大监事履职监督的力度:监事应积极主动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企业决策的监督与评价,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结:加强企业监事履职监督工作,需要从深化监事制度改革、明确监事的角色定位、加强监事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加大监事履职监督的力度等方面入手,全面提升监事履职监督的效果,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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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有企业相关制度与公司的章程都 规定 了监事会所应履行的 权力与义务 , 但 由于缺乏配套 的监 控措施 , 导致这种 权力显得有 些疲 软。一旦高层管理工作者持 拒绝 纠正或不予采纳 的态度 时 , 国企监事 会制度 的作用 就形 同虚设 。鉴于此 , 国有企业应 当赋予监事会更大的 监督权力 , 例如可 以要求 有关 经营班子与董事会 的重 大决 策在事前应 向监事会征求意见 , 并赋予其具有实质意义的否决权 。 ( 五) 合理提 高监事会 成 员任职要求 监事会 成员 自身 的素质对 于监督作用 的发挥有 着十分重要 的影 响, 所以要 对监事会成员 的任职要求进行适度 提升 。除了常规 的法定 条件之外 , 国有企业还应 当选择经验丰 富、 对财务审计方面知识 了解较 多的高 素质复合型人才作为监事会 的候选人 , 从监事素质方面进行严 格把关 , 从而为监事工作质量提供坚实的保障 。
一
行使职权时 的法律保护 方面进 行完善 , 提高其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例 如可以推行外部独立监事 , 以摆脱大股东或董事会对监事 的不当控制 , 增加监事会独立性 。 ( 二) 对 国企监事任选流程进行及时完善 对 国有企业监事任选流 程进行 不断完善 , 避免公 司董 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操控监 事选举 权 , 同时还应 当保 障监事会拥有 和股东相对等 的 独立性 。依据 现行法 律的相关规定 , 国有企业监事候选人 提名权在很 大程度上 都被 董事会 所掌握 , 所 以应 当通过立法 的方 式对 监事候选人 提名方式进行明确。例如可以建立独立于经营班子与董事会 的由股东 组成 的提名委员会 , 通过这一机构进行提名 , 也可以由监事会提名监事
刍议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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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摘要:自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制定以来,其为监督国有企业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内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因此,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也是由此存在较多的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国有企业的发展产生阻碍作用。
本文便是着重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进而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以促进国有企业的良好健康可持续性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问题;对策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工作当中所存在的问题(一)尚未具体落实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职责成立监事会的目的便在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进行监督,这主要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所任命,并对国有企业日常发展情况和其内外部所拥有的保增值的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监督管理,而且监事会的主要职责便是监督国有企业内部较为重要的资产的使用情况,并及时的发现国有企业存在有危害国有资产或者滥用国有资产的情况,从而及时的上报给相关的管理部门。
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所有人的主体尚未明确和监事会受到各个方面的影响,从而导致监事会职责一直没有具体落实到某一处,故而便是出现了遇到问题没有积极上前去解决它反而是能躲多远就躲多远,以及发现了问题没有上报给上级部门而是因为私利而将其埋藏起来等情况。
这样便是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有资产被私自挪用情况出现。
(二)尚未健全监事会的工作机制自监事会成立以来,虽然监事会对内部工作逐步在改革和创新,尤其是将重点从事后监督逐渐转移到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并开展相关的重大会议,以便于能够及时掌握国有企业最近的发展动态。
从而也是能够详细的分析其所面临的风险。
最后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检查。
但是由于监事会监督人员较少,且所需要监管的对象也是远超于监事会内部的监督人员,因此便导致监事会内部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最终便会出现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和企业的经营行为没有同时进行。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a0c5b224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c.png)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股份公司是我国现代社会的重要经济实体,也是全社会的重要经济基石。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股份公司在近几年来实行了监事会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潜在风险。
首先,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失去了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和伦理性。
由于监事会制度的设置限制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结构的灵活性,可能会出现公司管理体制的紊乱与耦合结构的失衡。
公司内部的利益冲突和经济不确定性也会加剧,影响公司的发展和投资回报。
其次,监事会制度的信息透明度不够高,且独立监事的监管能力有待提高。
因为监事会制度是公司内部的一种制度,内部运作流程不透明,监管能力不够,出现信息逃逸、财务欺诈等问题,损害了股东的利益。
此外,监事会制度的运行机制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监事会准入制度不完善,存在新接班人与原掌权者之间的矛盾,加剧了公司管理和决策的不确定性,影响了市场的稳定。
从上述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着较多的缺陷,为了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应尽快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而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与稳定运行。
首先,加强监事会的信息公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监管能力。
监事会成员应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强内部治理,完善决策机制,增强财务审计能力,防止信息泄露和财务欺诈等违法行为。
其次,加强监事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高监事会的准入制度和激励机制。
建立清晰的监事会制度,完善入会资格认定机制,增加监事会会议次数,建立正式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监事会真正成为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框架。
最后,强化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和监事会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因此应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存在的缺陷,必须加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司正常正当发展,从而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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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监事会制度的改进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
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是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的内部组织。
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一次提到了这项制度,在此之后,监事会制度不断完善改进,但其中仍存在不足。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描述:监事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监事会职权偏小。
虽然法律早已明确规定监事会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权利义务和职责,但是,长期以来,国内公司的实际运行中却普遍存在着监事会的地位被不断“边缘化”、监督检查的职权被淡化、监事会的作用最终成为形式化的不正常现象。
究其根源,除了由于体制、制度建设上的种种原因以外,公司内部各个主体在思想意识上普遍存在着对监事会的法律地位较为淡漠或过于轻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监事缺乏独立性,依附性较强。
事实上,法律虽然规定由股东大会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但实质上监事的提名和最终选举全操纵于董事会与经理层手中,股东大会只是例行公事。
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人选全操于大股东手中,由大股东来安排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监事的独立性无从谈起。
其次监事会所得到信息是经营管理层实际上已经筛选后的信息,监事会无法真正地了解公司的具体情况,甚至得到的信息是虚假的或被篡改过的。
这样不利于监事发挥监督作用,从而导致监督形式化和表面化。
●监事会制度在法律保障缺失,而且缺少完善的机制去维护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责任机制规定过于笼统,使监事会制度实施变得十分困难。
同时监事会法定职权的行使因缺乏必要的实施手段而无法得到应有的保障。
我国《公司法》第26条虽然也规定了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的监察权,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但对这样的法定职权如何得到有效行使,在立法上并没提供充足保障。
近几年,由于观念和体制属于历史根源的问题,很难在较短时间内促使体制转变和人们观念更新,所以应当从公司立法上弥补监事会的缺陷,逐步加强监事会监督权。
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和对策
![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和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d3c7ba5a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41.png)
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和对策摘要:本篇文章将讨论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及对策。
首先,介绍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定义和职责。
其次,分析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所存在的问题,如权力过于集中、独立性不足以及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等。
接着,提出应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对策,包括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改进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监督效能等方面。
最后,结语回顾了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和对策的重要性,并指出解决这些问题对国有企业发展的积极影响。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对策;引言: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的监管与治理对国家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而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监事会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权力过于集中、独立性不足以及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等。
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发展和提升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
1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定义和职责1.1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定义国有企业监事会是指由国有企业的股东(即国家或其他国有主体)依法设立并组织的独立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作为国有企业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和法定地位,承担着监督企业经营活动、保护国有资产、维护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职责。
1.2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2.1监督企业经营活动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指导思想。
监事会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的决策合法、合规,并且符合股东利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
1.2.2保护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确保国有资产不被滥用、浪费和侵占。
监事会应当加强对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投资决策等事项的审议和监督,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
1.2.3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管理问题与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f35c77fa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e8.png)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摘要监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的重要治理机构,对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总结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1. 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对于保障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
2.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现状2.1 监事会职能不明确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与董事会重叠,缺乏明确的分工。
这导致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被削弱,监事无法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2.2 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够监事会成员多数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导致其在决策中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
这使得监事会无法独立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影响了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3 监事会的履职不力一些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问题,监事缺乏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意识,对公司的重大风险和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提醒和制止,导致公司损失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3. 改进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本文提出以下改进建议:3.1 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应明确监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并与董事会分工明确。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应包括对公司进行监督、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性的评估等。
3.2 提升监事会的独立性要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增加独立监事的比例,通过多元化的选择机制来选举监事,减少股东利益的干扰。
此外,还可以加强独立监事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其专业水平和独立思考能力。
3.3 加强监事会的履职能力通过建立有效的监事会运作机制,提高监事会的履职能力。
应加强对监事的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法规的理解。
此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事获得充分的信息,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行为。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c7ed7310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525185c.png)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随着中国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化改革,国有企业也逐渐向市场化、法治化方向转型。
而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一种重要的内部监督机制,在企业治理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在实践中,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现状1监事会的组成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是由董事会或者集团公司的董事会任命的监事组成,监事的数量一般为3至5人。
但现实中,很多国有企业的监事会都存在监事数量不足、选任不合理、缺乏专业化等问题。
2 .监事会的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工作,保障企业利益和股东权益不受损害。
但实际上,很多国有企业监事会缺乏独立性和监督力度,往往只是董事会的附庸和配合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和评估不够深入。
3 .监事会的权利国有企业监事会享有对企业决策、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合规性等进行监督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监事会权利的行使往往遭到限制,有时甚至受到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排挤和打压。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改进措施1提高监事会独立性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由企业股东(包括国家和非国家股东)直接任命,保障监事会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此外,应设立独立的审核机构,对监事会的任命和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4 .建立专业化监事会国有企业监事会需要在人员和职能方面进行专业化改革。
监事会应该吸纳具有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员,形成一个多元化的监事队伍,提升监事会的评估和监督能力。
5 .加强监督力度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加强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工作的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经营风险,保护企业股东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监事会应该加强与外部监管部门(如审计机构、证监会等)的合作,形成相互监督的局面。
6 .扩大监事会职责国有企业监事会应该扩大职责范围,不仅限于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还应对企业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监督,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总之,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制度建设和改进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
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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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运行现状及改进建议引言上市公司监事会是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有效运行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执行执行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运行存在一些现状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的运行现状1. 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成员的选拔主要采用由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方式,这种选拔方式容易导致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不足。
同时,监事会成员的素质和能力也需要进一步提升,以满足复杂的市场需求。
2. 监事会责任意识偏薄当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缺乏一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监事会成员往往更注重过程监督,而忽视了风险预警和主动介入。
这种现象与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不够强烈、监事会的职能定位不清晰等因素有关。
3. 监管力度不够强劲尽管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力度不断加强,但仍然存在监控不够及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
监管部门应加大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力度,提高监事会运行效果以保障股东权益。
二、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制度改进建议1. 完善监事会成员选拔机制应在监事会成员的选拔机制上加强标准化和程序化,建立透明、公正的选拔程序。
同时,加强对候选人的背景调查和资格审核,确保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和素质能力。
2. 提升监事会的责任意识应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意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鼓励监事会成员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和风险预警,并定期评估监事会履职情况。
3. 健全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和处罚制度,确保监事会履行职责,保护股东权益。
4. 推动信息披露透明化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要加强监事会对信息披露过程的监督,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6f8646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95.png)
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董伟强【摘要】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国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加强对国有企业监督、实现对国有资产有效监管的重要方法和途径,长期以来对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及整体经济趋势变化,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逐渐暴露出些许与形势不相适应的问题,其工作实效受到影响。
则分析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不足,并思考对策建议,实属当务之急。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问题;对策一、引言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基于国企国资改革背景,为规范国有企业运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所作出的极具前瞻性和针对性的一项重大决策。
新时期,国有企业“混改”不断换挡提速,走向纵深,企业资产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结构日趋复杂,在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多方资本参与、激发微观主体活力、释放经济潜力的同时,也给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和要求,国资监管监难度和压力不断升级加码。
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发展新趋势与国资监管固有模式之间的矛盾愈发突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逐渐显现疲态,暴露短板,监督水平停滞不前。
基于此,加强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现存问题及对策探讨,是一项具有明显时代性和现实价值的研究课题。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一)制度不完善,监事会履职保障不到位现阶段国有企业监事会相关制度依然不够完善,致使监事会工作缺少有效指导和充分保障。
具体表现为,一是制度体系不完善,制度内容不具体。
国有企业监事会与《公司法》上的监事会存在性质、地位和职权上的差异,需要建立独立法规和制度。
目前各级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多项制度,但整体上并未建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某些环节存在制度空白;且一些制度内容不具体,无法为监事会工作提供明确具体的指导,难以满足实践需求。
二是企业内部支持不足,监事会运作受阻。
国有企业监事会属于外派监督机构,与企业存在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其功能发挥离不开企业内部支持。
浅析我国公司职工监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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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公司职工监事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职工监事制度的实行,对于公司自身的发展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由于种种原因,职工监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与落实并不理想,仍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
因此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通过立法上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化,使其运作更科学、更合理就是当前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标签:职工监事制度新《公司法》可诉性作为职工参与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的职工监事制度,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进公司利益,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履行等有着重要的推进作用。
但由于我国职工参与监事会制度起步较晚,实践经验不足,再加之长期以来人们对职工参与公司事务持漠视的态度,在实际操作中并不理想。
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针对职工参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但笔者认为,其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仍有必要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我国职工监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相比旧《公司法》,新《公司法》在职工监事制度方面做了一些更有利于职工自身权益的修改,比如对公司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比例做了强制性的规定,即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这在职工监事的数量上增强了职工的参与力度,但是在加强监事会的实体权力方面仍嫌不足。
1.对监事会的规模仅仅做了一个最低的限制,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国有独资公司不得少于5人,并没有把公司规模大小和监事会人数多少直接挂钩。
在当前董事会中心主义盛行的今天,尤其是在中国长期以来监事会作用不受重视和发挥不尽人意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规模还会因为种种原因而被缩小,其作用的发挥仍不容乐观,这也直接影响了职工监事作用的发挥。
2.在监事会职工代表的产生办法中,仅仅规定了“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但是公司中职工是有很多类型的,有一线的工人,有职员还有高级管理人员等,究竟那类职工可以代表职工出任监事?还是每一类职工都要有代表参与进来?尤其是在三人规模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往往仅占一个名额的情况下,由哪类职工进入监事会?这都有待明确。
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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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现状及改进措施作者:陈艳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19期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监事会制度也在国有企业中建立并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监事会制度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国有企业自引进监事会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现阶段的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
本文主要探讨了当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改进措施国有企业监事会主要指的是由股东大会通过选举的方式所产生的独立行使监督权,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生产管理、运营成效及对其他企业影响进行监督的法定监督机构,国企监事会制度在企业治理结构中主要任务就是对股东大会负责。
一、当前国有企业中监事会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监事会制度缺乏独立性,造成监督职被削弱第一,依据《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与要求,企业监事会的成员主要包括职工监事与股东监事。
在这种一股一票的情况下,股东监事选举的结果主要受到大股东的影响,所以选举出的股东监事会可能会受到公司董事的限制。
第二,在当前我国现行的体制下,监事会的权力不可能凌驾于经营班子与董事会的权力,[1] 尤其在二级及二级以下中小型国有企业中。
第三,由于《公司法》没有在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方面作出保障性的规定,这是当前监事会所要面临的现实性问题。
所以,国企监事会缺乏足够的独立性,且其监督力度也会变得越来越弱,甚至边缘化。
例如,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事机构,而自己的议决机构监事会议也较难召开、形同虚设。
在现实工作中,不少监事会不得不听从董事长或董事会的安排,一些日常监督检查等依法履行的职责工作也必须取得董事长或董事会甚至还有总经理的支持才能顺利进行,而监事会工作报告也通常会受总经理或董事长左右。
(二)监事制度作用缺乏一定的深度与广度由于组成监事会的人员数量并不多,并且多数的监事会成员综合素质偏低及监事会成员为兼职监事等问题,从而造成这些工作人员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力度不足,并且工作质量普遍偏低。
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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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作者:宋文源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3年第02期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以及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组成的,对公司的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法定必设和常设机构。
由于现代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监事会主要作用在于:(1)保护股东利益,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
在公司制度中,董事会权力越来越大,把握着整个公司的大小事务,而董事不一定是股东,在董事会权力愈发膨胀的时候,很可能就会出现董事侵害公司、损害股东的利益。
此时西方权力制衡思想也体现于此,在公司结构中,设立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的行为,以防止董事会“独裁”,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
(2)保护债权人相关利益。
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财务制度记录了公司发展状况,而现在众多公司,为了自身利益做虚假财务,这样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时,监事会就发挥着监督公司日常经营,监督公司财务、会计部门的作用,以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的合法权益。
监事制度的运行,增加了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对公司发展也意义重大。
然而,在实践中,监事会制度作用微小,形同虚设,存在如下问题:(1)监事会独立性差。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权力极度膨胀,管理着公司的所有大大小小事务,出现董事会“一手遮天”的情形。
很多监事会成员,与董事会人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甚至是由董事会提名、推荐而进入监事会的,因此而导致监事会在组织上缺乏独立性。
(2)权力内容不足。
在法律上,监事会与董事会、股东会是平行,地位相等的。
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对监事会相关授权严重不足,监事会职权范围小。
例如,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关,没有赋予其公司的代表权,在出现重大事项时,没有否决权。
监事会仅有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权,缺乏人事监督权,不能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实行有效的制约,从而使监督缺乏刚性。
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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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摘要我国现有公司监事会制度未能真正发挥其功能。
在充分认识监事会制度产生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功效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并完善我国公司立法中监事会制度的相关规定,是我国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监事会监督权公司治理一、监事会制度概述(一)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的原因1.监事会是根据权力制衡原理来设计的公司监督机构分权制衡理论是由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提出,美国的汉密尔顿等人发展的一种政治学说,其已成为西方宪政思想之精髓。
它把国家权力按职能划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互相制约,互相平衡的国家权力运行机制。
现代公司是国家的缩影,是由控制团体管理的强有力的“微型国家”。
因此,公司法的首要目标是构架一部宪法,来平衡各种权力,以此来界定和限制公司权力中枢——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特权。
近来年,随着各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在经营的效率化、合理化、专业化前提下,将公司权力逐步集中于直接经营的董事身上成为时代的必然。
在此情况下股东会的权力自然弱化,董事会的权力则不断加强,董事会的权力行使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兴衰成败。
为防止董事会权力的滥用,现代西方国家把政体设计中的“权力制衡”理论贯彻到公司法律实践中,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思想,设计了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的监督权与董事会的权力相抗衡,防止了董事会的权力滥用。
2.代理成本是监事会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石现代公司,由于“董事会中心主义”和“经理中心主义”的立法倾向和实际状况,出现了公司经营者逐步脱离股东控制的现象。
这一现象一方面促进了管理劳动的专业化,但同时产生了公司的“代理问题”。
所谓“代理问题”就是指作为所有者的股东及其公司法人与作为经营者的董事、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和协调解决的问题。
在公司实际运行中,经营者和股东及其公司都是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各自的行为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
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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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浅议论文摘要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
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
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论文关键词监事会制度组织结构市场经济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
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
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
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权力监督机构。
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
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
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
在实践中却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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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作为我国最重要的舆论监督机制之一,在公司治理及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近几年国内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不能忽视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的必要。
首先,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着人员不够专业的问题。
一方面,监事会成员往往缺乏深入的专业知识:监事会成员是通过投票产生的,多数成员都只是股东,而不是专业人士;另一方面,监事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必要的职责定位和深度了解企业,因此会在实施监督时存在偏向性。
其次,还存在着监事会结构不合理的问题。
目前,股份公司监事会的结构往往是三级或四级的,导致会议的召开变得复杂且不易进行,会议的决策也比较低效,从而影响监督工作的进行。
最后,监事会制度还存在着制度不明确的问题。
实际上,我国在监事会制度方面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仅在公司章程上着草草的定义,基本上没有针对监事会工作的相关规定,这些不足严重影响了监事会工作的顺利进行。
以上缺陷及其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加强监事会成员的选拔。
要求监事会的成员必须是资深的专业人士,同时要求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成员必须有深入的专业知识和自觉性,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工作。
其次,简化监事会结构。
我国可以从国外借鉴,采用管理层监事以及独立董事监事的多级结构,以便实现更好的监督效果。
最后,确定相关的制度规定。
制定和完善监事会的制度规定,确保监事会工作可以有效地开展,也可以提升企业治理水平。
总之,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它不仅是监控企业治理、保护股东和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机制,也是提高企业信用、完善企业治理的重要手段。
只有落实上述措施,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才能得到有效的完善,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投资者权益,并发挥出更大的治理作用。
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现代企业治理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近年来政府和监管机构一直重视的议题,关键在于加强它的立法,选择合适的成员,调整结构,落实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措施,以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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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赋予了监督董事会活动、保护股东权益和审查公司经营状况的职能。
近年来,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发展迅速,但依然存在一些缺陷并需要完善。
首先,准入资格设置存在问题。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中仍有一部分是大股东以实际控制方式收买监事席位,使监事会成为大股东的有势力团体。
这样,监事会不能充分履行其监督董事会活动和审查公司经营状况的职责,从而对大股东滥用其股权权力、股权分割控制带来实质性损失和股权不平等状况。
其次,监事会缺乏权力。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具有最高行政管理权力,而监事会仅具有非行政管理权利。
他们只能事后审查,不能事前阻止董事会违法行为。
他们只有发表报告或不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决定的权利,无法对董事会施加有效的实质性节制和影响。
最后,监事会任期较短,缺乏经验及连续性。
监事会任期一般为3年,较短,易导致监事短期眼光,无法解决公司长期战略性问题,无法及时发现、防止和处理公司发生的各种治理问题。
上述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实现,为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监事会制度。
首先,加强准入资格设置,以确保监事会成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董事会应高度重视监事会成员的准入,严格审查该成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品质,以确保监事会成员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道德标准。
其次,加强监事会组织形式。
引入少数独立监事,以及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定期就各类重要事项进行审议,为董事会提供专业咨询,使公司的治理结构更加多元,更有效地实现监督董事会活动的职责。
此外,还可以鼓励监事展望未来、积极参与公司决策制定过程,让他们参与到公司的战略决策和关键决策中来,以便监事会以长期眼光审议公司的运营状况,为公司长期发展提供决策建议,以最大程度保护股东权益。
以上就是我们在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未来,我们将根据政府的具体政策和指导,积极参与制度建设,对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努力促进我国股权市场的发展。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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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中国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于2006年3月在《公司法》中被正式规定,以此为基础建立了完整的监事会制度。
它的出台意义非常重大,被视为全面改革的一个重要分支,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认可和关注,成为内部控制机制的关键组成部分。
然而,十多年来,我国监事会制度建设过程中仍存在许多缺陷,极大地影响了其运行效率。
首先,我国当前的监事会制度实施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国家监管体制并没有根据市场环境进行相应的调整,使得其工作效率低下。
其次,太多的官僚主义思想也拖累了监事会的发展,令它无法及时地履行其职责,导致监管机制的低效率。
此外,国家法律法规的落实一直是影响监事会工作效率的一大障碍,大量的有关规定与现行社会环境相悖,令监事会失去了其本该具备的运作空间。
此外,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建立也存在严重的缺失。
首先,在监事会制度建立过程中,政府对独立性的认识偏低,对对外独立监事的支持不足,使得宪法应有的监督功能受到影响。
其次,我国历史上只有7个政府资助的独立监事学会,这种资源分配偏低,使得监事会的发展中断。
此外,与国外大企业现行的监事会制度相比,我国的新实施的监事会制度也存在严重不足,其规定存在太多漏洞,使得其对内部控制机制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效果不显著。
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来改善和完善我国当前的监事会制度。
首先,应加强和完善国家监管体制,以确保其有效运作。
其次,应加强对监事会职责的落实,明确其运作空间,充实其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发展。
此外,应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紧跟国外发达国家的发展趋势,并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治理水平。
总之,以上缺陷和不足使得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发展有一定的延迟,但是,只要采取有效措施,以上诸多问题依然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为全面改革建设提供坚实的保障。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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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起到在公司内部舆论和利益冲突方面独立和监督的作用,同时也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控制、监督企业行为的重要机构,因此,对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是当前企业治理的重要课题。
首先,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缺陷。
监事会的权限有限。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仅限于审议和决议董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不能对公司的日常事务和业务决策负责,因此,监事会的权力已经不够强大。
其次,监事会存在偏袒母公司的问题。
由于监事会主要由母公司提名的人担任,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偏袒母公司和个人利益的倾向,而忽视股东的利益,存在利益冲突,影响企业治理效果。
为了克服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弊端,要求加强监事会的权限和职责。
首先,要求公司提出更多重大董事会决策事项,以便监事会发挥其监督作用,让董事会的决策有更强的权威性。
其次,要完善监事会的组成结构,鼓励母公司外的社会各界权威人士参与公司治理,以增强监事会的公信力,使其能更好地把握公司资源,更加公正、全面地监督公司。
最后,要完善监事会的组织机构,就是要建立经不断完善的职能分工和决策机制,确保监事会的权力充分表达,从而保障监事会独立地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另外,为了提高监事会的效率,政府应加强法律的监管,间接促进企业管理的完善,定期审查监事会成员的报告,提出改善建议,强化股东对监事会的监督,及时发现企业治理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从而控制风险,提高监事会的效率和绩效。
综上所述,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权限不够强大、监事会存在偏袒母公司的问题等方面,完善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目的在于将监事会发挥到极致,充分保护股东的权益,增强企业治理效率和绩效。
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加强法律的监管,改进监事会的组成和组织架构,增强监事会的权限和职责,以及加强股东对监事会的监督。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股份公司才能健康发展,企业治理才能更好地实现规范化和智能化,从而达到真正的企业利益最大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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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是企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监事会的职能有助于保护股东的权益,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实现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然而,实践中,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首先,监事会规模太小。
监事会由经营者、受托人、股东和监督机构组成。
然而,我国监事会规模小,只有 3 5 人,结构单一,不能充分发挥功能。
其次,监事会缺乏有效的决策能力。
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多由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组成,很少有独立董事,也缺乏参与决策的资格。
结果,监事会无法有效参与企业决策,从而发挥出色的监督管理作用。
此外,监事会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能力。
大多数监事会成员没有专业技能,没有足够的财务知识和法律知识,无法为企业做出正确的决策。
最后,监事会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监事会的决策往往难以得到执行,甚至有些决定根本不能实施,因为管理层不同意。
换句话说,监事会的决定只存在于文字中,而不能转化为事实。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以上缺陷。
要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应当从拓宽规模、增强决策能力、提高成员水平及保障决策机制四方面入手。
首先,拓宽规模。
拓展规模可以增加监事会的专业性及合理性,通过不同的投票权分配进一步完善决策机制。
其次,增强决策能力。
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以弥补非独立董事的缺失,实现企业自我监督。
第三,提高成员水平。
增加高素质专家和法律顾问的参与,以提高决策质量,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最后,保障决策机制。
增加股东会议的参与和决策程序的严格性,以保证监事会决定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总之,要完善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应当积极拓宽规模、增强决策能力、提高成员水平及保障决策机制,以减少企业治理失衡,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股份公司监事会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为了减少企业治理失衡,应当拓宽规模、增强决策能力、提高成员水平及保障决策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整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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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对策作者:罗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2期摘要监事会是公司运行机构中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是使公司良性发展的重要部门。
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公司法立法中还不太完善,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有效运行需要监事会的监督。
应完善我国现今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
关键词监事会制度组织结构市场经济作者简介:罗潇,四川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4-086-02一、监事会制度的来由《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的监事会人员是由公司的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的,用于监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监事会是根据法律选举产生的,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代理成本理论是公司监事会制度产生及向前发展的理论基石。
代理成本理论产生于企业所有权理论,包括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产生的合同订立成本,对经营者的约束的成本。
由于此原因,各国的公司监事会制度由此产生,并经过各国的法律实践来使之更加的有效。
公司的监事会制度产生于分权制衡理论,并由此来建立的企业权力监督机构。
出资者所有权理论是企业监事会制度发展存在的理论基础。
监事会的构成人员是由股东会选出来的,监事会首先要为股东的权益考虑,它对企业董事会的监督权是来自于出资者所有权,是出资者所有权的进一步发展。
二、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不足及原因(一)监事会制度的不足1.监事会监督效能受到弱化监事会的监管能力不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监事会不具有独立性造成的。
在很多公司里,监事都是有公司的管理层兼职的,这就形成了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情形,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有好的监督效果的。
监事会的经费和工作待遇都是有公司管理层决定的,在此种情形下要求监事会尽心尽责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就会有心无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有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监事会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代表公司起诉董事、经理等权利。
在实践中却很少发生在以上情形时监事会代表股东行使权利。
我国关于监事会制度的法律规定的非常原则和抽象,不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规定公司的监事会有监督公司董事的权利,但没有规定具体,当公司的董事违反的时候具体应该有什么惩罚措施没有规定。
以上各种情况就使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被大大的削弱,不能很好的行使监督的职能。
2.监事人员的综合素质需要改变公司法对监事会成员担任的要求只是规定“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而对管理中要求监事具有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监事会要能发挥有效的作用,必须要求监事有专业的知识,这样才能使监事会有能力来监督董事们的经验管理。
现在我国公司监事会成员普遍不具有财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且普遍学历比较低,许多公司的监事会成员是由以前没从事过监事的人组成的。
3.监督激励制度的不足公司法对监事的约束激励机制没有具体的规定,使监事对工作缺乏主动性。
公司法只是规定监事应当依照法律,履行监事职责,却并没有规定在不履行时有什么法律责任,完全依靠监事道德的力量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的效果往往不理想。
4.员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证《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这个规定只是大概的写明公司职工代表只需要适当的比例,现实中是董事会就决定了职工代表所在的人数往往是最低的比例。
由于公司的职工是在公司的管理之下,职工的升职、工资待遇都是有管理层决定的。
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职工去监督领导显然是不现实的。
(二)不足的原因1.传统思想观念对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影响中国的传统就是倾向于权力的统一,要求事权的集中。
在这种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我国公司的监事会往往会受董事会的领导,更加强调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服从和隶属关系。
由于传统思想的禁锢,我国到现在还未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规则体系,使得公司的各种制度都不完整,这其中就包括监事会制度。
2.我国公司法立法不健全的原因我国的公司法立法存在很多的漏洞,在现实中不可操作,没有建立起使监事会制度良性运行的体制。
很多人认为,由于我国公司法立法中的各种漏洞使公司监事会的职能不能很好的运行。
公司法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监事会没有有效监督董事会的手段。
监事会做出的决定无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这就会造成责任无法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监督约束机制形同虚设。
三、完善我国公司法中监事制度的对策(一)赋予监事会更大的独立性公司法赋予监事会有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但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只能由董事会独有,如果董事会借故不召开,监事会也只能不了了之。
因此,公司法应该让监事会在特殊情况时有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力。
在某些国外法律中,特殊条件下监事会甚至有权决定公司管理层人员的聘用和解聘、有权干预董事会的重大决定等等。
我国的法律并没有给予监事会上述权利,而主要强调对公司管理层违法违章行为时的监督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强调消极的去执行,很少赋予监事会积极的权利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
在现实中,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往往是由董事会任命的,因此不能有效的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
应该将任免公司审计人员的权力让监事会享有,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
(二)提高公司监事会的奖励制度监事会有着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权利,但监事会平时的运作经费却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监事会的工作经费和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在现实中完全是由董事会来决定的。
这就会造成监事会的不敢来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所以,应该从立法上保证监事会的经费来源和监事会成员的工资待遇,公司除能证明其不合理外,不得剥夺其合法的要求。
建立各种激励监事会的制度,提高监事会工作的主动性,比如使监事会获得的利益和工作业绩相挂钩,还可以让于部分公司的股权给他们。
建立起各种公开的激励考评机制,对认真工作的监事给予奖励,对监督不力的监事要其担当一定的责任,做到有奖就有罚。
(三)提高监事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国外的立法对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专业素质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我国的公司法对此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我国法律只对监事人员的任职资格有消极的条件要求,却没有对监事具体需要什么专业素质有要求。
监事会人员的构成必须要保证监事会能很好的完成对公司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其中监事会人员的素质是很重要的一个原因。
监事必须要具有一定监的专业知识,具有法律、财务、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历。
必须要非常熟悉公司所在领域的问题,拥有能独立的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还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所有的监事会成员都要接受任前的专业培训,只有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后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
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还要接受后续的培训,以适应社会的改变。
公司选举的监事必须经过最严格资格审查,保证他们有能力胜任监督董事会的工作。
(四)引入外部监督力量在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各种原因使得监事无法有效的行使职权,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因是监事会没有独立性。
为了使监事会能有效的发挥作用,可以考虑实行外部监事制度。
外部监事,是指“不持有公司股票,并与公司控股股东无直接联系,不属于公司雇员的社会专业人士受聘担任公司的监事”。
外部监事制度能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监督力量。
外部监事制度的优势在于被选任的外部监事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其对董事、经理的制约不会出于私利,可以大胆、独立地行使监督权,从而增强监事会的客观性和独立性。
在我国的股份公司中推行外部监事会制度,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的制度来执行。
我国还可以参照德国的从银行派遣监事会成员来进行监督的制度。
由于银行和企业的各种债务关系,需要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对相关公司派遣监事会成员来监督其行为。
银行因为自己的利益会全力的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而且公司因为和银行的债务关系也不得不接受银行的监督。
由于银行强势地位的作用,这种模式在实践中也取得的不错的效果。
为了确保外部监事会的独立性,需要法律对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做出一定的规定,具体的措施可以参照法律对公司独立董事的规定来施行。
(五)扩大监事会的规模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监事会人员的最低要求,没有人数的上限规定。
但具体的现实中来看,很多公司的监事会就只有三四个人。
公司的管理层为了大股东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发,常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量的缩减监事会的人员,希望以此方法来削弱监事会的监管。
由于人数较少,监事会不能有效的监督公司管理层的决策和执行。
所以,必须要增加监事会的人数规模,才能有效的对抗公司的管理层。
为了更好的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需要公司法对监事会人员的规模进一步的增加,如规定监事会成员的人数最少不得少于6人等。
(六)建立监事的个人负责制,促使其认真履职有权就有责,权利和义务相一致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伴随着监事会权利的扩大,监事会的责任也应该更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监事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简单,不能产生很好的震慑效果。
法律应该对监事的责任作出具体而详尽的规定,要强化监事的个人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如果监事违反以上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要规定监事违反法律时要承担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一系列责任,做到全方位的覆盖,不留死角。
参考文献:[1]亚当·斯密著.郭大力,王亚南译.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梅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修订本).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4]徐燕.公司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5]甘培忠.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制度.中国法学.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