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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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7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7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7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掌握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试行情况,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促进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信息报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网络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增强信息意识,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在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信息报送网络。

各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矫正部门分别要确定1名责任心强、熟悉业务、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强分析能力和文字水平的同志担任信息通讯员,负责本级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的采集、分析、整理和报送工作。

各设区市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信息工作负责人和信息通讯员名单、联系方式报省厅社区矫正工作处。

二、信息报送的主要范围社区矫正信息报送工作包括信息稿件、数据统计和其他紧急信息和重大事件报告。

(一)信息稿件信息稿件是指及时反映社区矫正工作动态(队伍建设、制度建设、舆论宣传)、经验做法、理论探讨、个案剖析以及对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的建议和意见等文章稿件。

(二)数据统计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各类业务数据统计,主要包括社区矫正对象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数据、社区矫正工作者(志愿者)数据、社区矫正工作数据及其他临时性的统计报表等。

(三)其他紧急信息和重要事件报告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生的突发紧急事件、重要情况和新问题的报告。

三、信息报送的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掌握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对实际工作的促进作用。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3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矫正教育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提高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社区矫正全过程。

第三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自觉接受矫正,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提高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成为适应社会的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坚持因人施教、以理服人、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案矫正,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解矫教育。

第六条社区矫正教育工作由司法所负责组织开展。

第二章入矫教育第七条入矫教育在社区服刑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进行。

第八条入矫教育可以采用集体教育方式,也可以采用个别教育方式。

第九条入矫教育以社区矫正权利义务为教育内容。

司法所应当在入矫教育时向社区服刑人员宣布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一)社区服刑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人格不受侮辱;(2)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3)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切实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衔接配合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5号)省监狱管理局、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狱与司法局的衔接配合,依法依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服刑罪犯不漏管、脱管,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出监与报到(一)出监前开展社区矫正教育。

各监狱对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类罪犯,应在其出监前进行社区矫正相关知识教育,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管理教育,并责令其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因病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可由监护人或具保人代为签订。

(二)报到时限。

监狱应当书面告知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必须按时到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自离监之日起,在本省社区矫正的,应当在7日内报到;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刑的,遵照外省有关规定。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移交。

对于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监狱应当派民警将其押送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进行现场移交,同时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负责接收管理罪犯的监狱告知司法局。

(四)对于外省(区、市)转入我省执行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狱收到罪犯的档案及省监狱局指定管理的通知后,应及时通知罪犯到监狱,按上述第(一)、(三)条规定开展相应工作。

二、法律文书送达(五)监狱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种类1、应送达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法律文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表、刑事判决(裁定)书(复印件)、罪犯出监(所)鉴定表和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等。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司发〔2010〕5号)第五章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予以表扬:(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四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可以假释。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种类有: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5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调动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矫正的积极性,维护社区矫正工作正常的监督、管理秩序,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应做到及时考核、及时记载、及时公布,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开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社区服刑人员。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省司法厅负责管理、监督、指导全省的计分考核工作。

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管理、监督、指导辖区内县(市、区)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五条县(市、区)司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县(市、区)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承担本乡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的计分考核工作。

第三章内容和方法第七条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着重考核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况。

第八条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报告活动、迁居审批、请销假及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重点考核其就医、请销假、报告活动、迁居审批、接受教育等方面的情况。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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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最新社区矫正是一种对于犯罪分子的非监禁手段,旨在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矫正和改造的目标。

为了确保社区矫正的执行顺利和有效,需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下面是一份关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示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社区矫正的效果,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的目标是通过社区化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个人化的、社会化的帮助和管理,促进其自觉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第二章: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与认定第三条:社区矫正对象的选择应根据刑事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个人的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的认定需经过相关执法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第三章:社区矫正计划的制定与执行第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应根据个人犯罪情况和社会适应能力,制定相应的社区矫正计划,并签署社区矫正协议。

第六条:社区矫正计划的执行应由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包括个人指导、教育培训、心理辅导等一系列措施的实施。

第七条:社区矫正计划需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社区矫正人员的要求与安排第八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育指导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第九条:社区矫正人员的数量和分布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社区矫正的监督与评估第十条:社区矫正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应由执法部门、监狱管理部门和社会大众共同参与,形成监督合力。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进行相应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所有。

通过制定和实施这些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可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做出积极贡献。

第一章:总则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个人化、社会化的帮助和监督,帮助罪犯重建自我认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实现自我改造和重新融入社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6.04.25•【字号】赣司矫正字〔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6〕7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司法厅2016年4月25日江西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2016年度考核办法为全面推动我省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再上新台阶,有效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促进全省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及时间范围考核对象:各设区市。

时间范围:2016年度。

二、考核项目及指标考评总分为200分,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各为100分。

(一)社区矫正(100分)。

社区矫正考核以规范执法、防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核心,结合全省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深化年活动和社区矫正官试点工作,重点考评工作实绩。

1、基础指标。

具体内容及分值详见《2016年全省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深化年活动考评标准》。

以日常掌握情况、督办通报情况和深化年活动中对各设区市执法规范的抽查、检查情况为依据,辖区内各县(市、区)在执法规范深化年活动中的“执法规范”平均得分即为该设区市的基础考评得分。

2、组织指标。

在执法规范深化年活动中省厅给予黄牌警告的,每个扣3分;市级考核不认真,省厅责令重新组织考核的,扣5分,并取消该设区市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执法规范深化年活动组织开展有序,市级考评规范且执法考评得分为全省前三名的设区市,分别加5分、4分、3分。

在活动中单项创新突破,被省厅授予年度创新突破奖,以县(市、区)为单位的,每个加1.5分;以设区市为单位的,每个加4分。

江西社区矫正文件汇编(共8项)

江西社区矫正文件汇编(共8项)

江西社区矫正文件汇编目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 (2)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3)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15)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暂行规定》、《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38)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暂行规定 (39)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试行) (49)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56)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5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1月25日江西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意见社区矫正是将罪犯置于社区内,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有针对性地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顺利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央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首要标准”的要求,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江西进位赶超、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

(三)坚持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9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9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江西省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控管理和教育矫正工作,确保刑罚严格有效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以及《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矫正机关对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必须依法、严格规范。

第三条社区矫正机关对符合外出经商务工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允许和批准,并积极做好有关帮扶服务工作。

第二章对象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外出经商务工社区服刑人员是指离开常住地,在省内和省外经商务工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和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被纳入社区矫正已满三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方可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纳入社区矫正不满三个月,或满三个月因表现不好,未被评定为普管或宽管等级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得申请外出经商务工。

第五条被管制、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精神和身体有严重疾病的社区服刑人员,一律不允许外出经商务工。

第三章审批第六条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申请外出经商务工,必须提供下列材料:1、本人申请书及外出经商务工期间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2、外出经商务工介绍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具的担保书;3、有完全行为能力直系亲属的担保书;无完全行为能力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有监管条件的监督人(无不良记录),并出具担保书;4、外出经商务工地工商部门登记证明,单位接收或聘用证明(从批准外出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2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刑罚执行的顺利实施,根据《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社区矫正试行工作流程(试行)》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确保刑罚得到有效执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具体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司法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进行工作指导。

第二章报到登记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离开监所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司法所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员,予以登记,建立档案,告知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服刑人员须知》。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时限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

无书写能力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口头或电话汇报,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递交书面情况汇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12•【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摸底交接工作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11号)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为准确核实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具体人数和基本情况,切实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交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摸底排查和材料上报工作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摸底排查和交接工作,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的职责。

这部分人员情况复杂,涉及单位多,数量大,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很大。

能否做好这项工作对今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有着重大影响。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专人负责督办;公、检、法、司各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互相支持和配合。

(一)各司法所要迅速联系当地公安派出所,按照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全面摸清辖区内截止今年5月底依法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刑已经执行完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和人民法院、监狱机关移送管理的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做好数量统计、登记造册和法律文书移交建档等准备工作。

(二)各公安派出所要将已在社区服刑人员的信息数据、人员名册和法律文书(或复印件)等档案材料通过县级公安机关交接至同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提供的社区服刑人员档案材料中,判决(裁定、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原判法律文书必须齐全,如有缺失,公安机关应当负责补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监狱要积极予以配合。

(三)各设区市司法局将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摸底数据汇总后于6月20日之前向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报送,同时通过公文传输报送电子版(填写报送统计表详见附件)。

2018年江西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范文模板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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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江西省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篇一: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社区矫正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社区矫正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报送
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司矫正字[2010]21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使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社区矫正工作数据信息的通

(赣司矫正字[2010]2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已经顺利开展,为了全面掌握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同时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根据司法部要求,经省厅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份开始,全省使用司法部“司法行政基层工作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报送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数据信息。

“信息管理平台”是司法部研制开发的信息报送软件,主要是填报《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统计表》和《社区矫正工作统计表》两张表格。

现将使用事项和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管理平台”的登陆方式
(一)从10月8日起,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自行登录“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输入附件1中对应的用户账号和全省统一密码
a6227507,用户密码可自行更改。

(二)各单位登陆后,应按照司法部的要求认真填写用户信息栏中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联系地址、电。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赣矫正办字[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1]1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2011年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要点2011年,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矫正质量为重点,以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为目标,以促进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根本,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在我省所有乡镇(街道)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为建设平安和谐江西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保障和制度体系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提供组织领导保障。

2、继续做好专门工作机构设立、挂牌工作。

3、建立健全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和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帮教小组。

4、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二、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5、因地制宜,多渠道充实司法所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

6、继续落实政府购买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工作,配齐配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

7、深化社会志愿者招募工作,吸纳更多知名人士、有威望的人士和专业人士加入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

8、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和公正廉洁执法教育。

有计划、有组织地逐级开展培训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9、在社区服刑人员交接中,坚持“见人见档”,做到“人档齐全”。

10、建立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将社区服刑人员从接收登记、矫正执行、考核考评、解除矫正等各个工作环节全部纳入系统管理模块,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全程信息化管理。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督导调研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2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督导调研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2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督导调研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督导调研的通知(赣司矫正字[2010]2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基层科(社区矫正科):为推进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深入开展,省厅决定对今年以来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调研时间2010年9月。

二、督导调研内容(一)社区矫正工作。

1、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设立情况;(2)经费落实情况(启动经费、工作经费);(3)社区矫正工作三支队伍建设情况;(4)矫正对象交接及其他日常工作情况;(5)工作措施与宣传报道情况。

2、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

3、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安置帮教工作。

1、安置帮教工作开展基本情况。

(1)贯彻落实8月5日全省安置帮教工作座谈会精神情况;(2)安置帮教队伍建设情况;(3)安置帮教工作经费及衔接经费落实情况;(4)刑释解教人员接送情况;(5)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及无家可归、无亲可投人员安置情况;(6)安置帮教数据平台管理使用情况;(7)预防和减少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情况;2、当前安置帮教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3、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督导调研方法此次督导调研采取基层调研与省厅督导相结合方式进行。

各地要针对督导调研内容,深入剖析、认真总结,就社区矫正工作和安置帮教工作分别形成书面材料,于9月20日前报省厅社区矫正工作处(书面和电子版)。

省厅将成立3个督导调研小组,对各设区市进行实地督导调研。

四、几点要求1、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调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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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司发〔2010〕5号)
第五章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的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励和惩戒。

第四十二条社区矫正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

行政奖励种类有:表扬、记功。

司法奖励种类有:减刑、假释。

第四十三条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的,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予以表扬:
(一)承认犯罪事实,认识犯罪危害,服从法院判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教育;
(三)积极参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
(四)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
(五)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立功表现之一的,可以记功:
(一)检举、揭发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记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接受社区矫正一年以上,并受到四次以上表扬或记功奖励的,可以减刑。

社区服刑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四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按法定程序可以假释。

第四十八条社区矫正惩戒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种类有: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种类有: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第四十九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
(一) 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监督管理的;
(二) 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和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请假的;
(三) 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
(四)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的;
(五)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
(一) 不请假私自外出的;
(二) 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
(三) 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经教育不改正的;
(五) 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
(六) 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五十一条社区服刑人员受到四次警告或者两次记过,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予以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或撤销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发现余罪漏罪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
(四)采取自伤、自残、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拖延暂予监外执行的,或者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医疗、诊断病历材料的;
(五)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

第六章社区矫正的解除
第五十二条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矫正期限为所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实际期限;被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其矫正期为缓刑考验期或者假释考验期;暂予监外执行的,其矫正期为在监外实际执行的期限。

第五十三条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30日前,由本人做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出具书面鉴定意见,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备案,按法定程序宣告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公安派出所。

第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且刑期届满的,司法所在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并通过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报原执行机关,由原执行机关发给其《刑满释放通知书》;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但刑期未满的,司法所在监外执行期满3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提出建议,由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报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通报原批准机关,原批准机关应及时做出“准予继续监外执行”或“收监执行”的决定,并将相关法律文书(一式三份)送达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其中收监执行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社区服刑人员收押,并通知原关押单位到羁押地将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所执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协助。

原批准机关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并通报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第五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司法鉴定部门应作出死因鉴定。

县(市、区)司法局应及时通报检察机关、原审判法院或原关押单位。

社区服刑人员自死亡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死亡的,司法所要及时将死亡情况书面通知原关押单位,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予以收监执行;因重新违法犯罪或被发现有余漏罪被司法机关依法惩处的,自收监或羁押之日起,自动解除社区矫正。

第七章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十六条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通报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规划,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各项工作措施,指导、检查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十八条请示报告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

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第六十条教育培训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辅助人员和志愿者进行培训,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一条档案管理制度。

乡镇(街道)司法所要按集中统一原则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社区服刑人员情况登记表、矫正方案、思想汇报、阶段考核奖惩材料、解除矫正的
鉴定材料和其它应该存档的有关材料实行归口管理,按规定的入档范围、顺序将材料装订、编号,做到一人一档,妥善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档案材料转给执行部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的,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保存。

第六十二条目标管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围进行考核,与对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挂勾。

凡出现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属工作人员失职导致的,实行责任追查,追究其行政乃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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