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没有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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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没有的事!
案例导读
劳动合同必须存在法定情形,才可以终止。
“自动离职”并非《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法定情形,“自动离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会因为“单位不发工资、员工不来上班”而自动解除或终止。
一
案情简介
1997年,张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十年期劳动合同,并被聘任至集团下属A公司担任经理职务。
2002年12月,张某在A公司聘任期满,集团拟将张某安排至B 公司工作,但由于集团属于大型国企,在张某从A公司离开前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期间,张某一方面陆续配合A公司办理工作交接,一方面等待离任审计结果。
由于集团在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现张某可能存在一些经济问题,并且负责离任审计的相关领导出现数次职位变动,导致张某的离任审计一拖再拖。
自2003年1月开始,集团停止向张某支付工资,也未再安排张某的工作,导致张某未再提供劳动,但集团仍继续为张某购买社保至
2008年4月30日。
2008年8月,张某以集团公司拖欠工资、停缴社保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集团公司补缴社保、支付经济补偿以及被拖欠的工资。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是否会因为“单位不发工资、员工不来上班”而自动解除或终止?
三
处理结果
1
仲裁裁决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自2003年1月开始停止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也未再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自2003年1月已经解除。
张某2008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因此驳回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2
一审法院判决
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某集团公司为张某购买社保至2008年4月,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自2008年4月解除。
张某2008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0天的仲裁时效,因此再次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
二审法院判决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已经建立的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不会自动解除或终止,某集团公司从未明确表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一直到2008年8月张某提起劳动仲裁之日才正式解除,因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我想学点劳动法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帮我吗?
劳动者长期不到岗上班,是不是就算“自动离职”了?你以为的“自动离职”是不是劳动关系结束?如果谁也不找谁,是不是以后员工就不能再回来找公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