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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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公布日期】2024.04.25
•【字号】桂水函〔2024〕115号
•【施行日期】2024.04.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
202424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李显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理顺农村中小型水库的权属和经营管理问题的建议》(第2024247号),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单位办理。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小型水库权属依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产发〔1996〕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兴建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水电工程,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兴建的,其形成的资产,全部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对以后新建工程,其形成的资产,国家投资部分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群众投工投料形成资产部分,界定为群众投劳折资资产。

2014年10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要求全区深化小型水
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钦州市钦南区按照工作部署要求,于2018年通过市级验收,共颁发权属证书320多处,其中烟尘水库为水利国有资产,权属(所有权)确权为钦南区沙埠镇水利水土保持站。

二、关于中小型水库经营管理情况。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受益范围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受益范围跨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部门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水利部有关切实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护工作的部署要求,钦南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国有水利工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意见的批复》(钦南政函〔2021〕1146号),明确小型水库实行分片区集中管理模式,其中荷木灌区水电管理处增挂中部片区国有水利工程管理站,负责烟尘水库的维修养护及除险加固等工作,沙埠镇水利水土保持站负责烟尘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安全保卫等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水库的经营权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权属(所有权)管理单位(水库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收采纳您的意见建议,积极推动建议转化为保稳定、促发展、惠民生的政策举措。

一是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制定印发《水库库区“四方两股一体化管护”模式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进一步细化探索实施水库库区“四方两股一体化管护”模式工作措施,加强对钦州市钦南区的帮扶指导,鼓励当地积极按照《试点方案》要求开展试点探索,因地制宜实施水库生态清洁养殖、水上运动休闲、滨水文旅康养等水经济产业项目,积极探索保障水库运行安全和生态健康、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助推水库周边乡村振兴的新路子。

二是制订出台《广西全面推行水库工程产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指导市、县强化水
库工程产权管理,进一步落实水库工程管护责任,规范开展经营活动,探索盘活水库资产。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资金,引导撬动地方加大投入力度,为实施水库库区“四方两股一体化管护”提供资金保障。

专此答复,诚挚感谢您对广西水利工作的关心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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