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性收入属性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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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属性再解析
内容摘要:马克思通过资本本体及其来源分析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分别具有社会性、阶段性和剥削性三种属性。

本文通过上述双向路径探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本质属性和多重非本质属性,提出从资本来源看,居民财产性收入具有劳动性属性;从资本本体看,具有非剥削性、非劳动性和要素收入属性,从而深化对居民财产性收入属性的研究。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属性
引言
十七大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我国学术界对财产性收入问题开始探讨,研究领域涉及面广,内容丰富。

包含财产性收入的历史沿革;财产性收入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怎样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是否将带来贫富差距拉大等。

关于财产性收入属性的文献融于对收入分配政策和资产性收入性质的探讨,本文在梳理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财产性收入属性试图作一些粗浅的解析。

财产性收入属性的几种观点
(一)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
洪银兴(2002)通过马克思资本一般和资本特殊以及执行职能资本和不执行职能资本的理解,指出资本可以同雇佣关系脱钩,资本在雇佣其他资本的场合,资本收入为剥削收入;资本被其他要素利用的场合,资本收入为非剥削收入。

周新成(2011)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中既存在劳动收入,也存在非劳动收入或资产性收入;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工人获得的是劳动收入,资本所有者获得的收入(除管理活动)都是非劳动收入,具有剥削的属性。

胡培兆(2001)认为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根除剥削现象,特别是私有资本和土地超过合理收益侵害职工的劳动权益,侵权部分是剥削收入。

左大培(2003)在论述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时认为,非劳动要素获得财产性收入表面看是要论证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但实际已经将其偷换成非劳动要素创造的价值归谁所有以及是由谁的非劳动要素创造,进而开始论证私有制的合理性,肯定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

(二)财产性收入具有非剥削性
杨继瑞(2003)通过对资本双重属性重新解读,进而指出资本社会属性包含一般和特殊两个层次,通过对剥削的重新定义,资本收入由资本一般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在性质上不表现为剥削收入,是要素收入。

杨永华(2010)认为资本主义剩余价值表现为剥削的原因在于私人占有性,其分配方式可以借用,财产性收入不具有剥削性。

赵玉琳等(2009)认为不能把投资获利行为一律看成是剥削行为,应当对传统描述剥削的理论进行创新,认为剥削是指买卖劳动超过一定界限的不等价交换关系,劳动的买方垄断不直接构成剥削,只有利用垄断条件超过了规定的界限才构成剥削,认为财产性收入不具有剥削性。

刘茂松等(2003)认为资产性收入的性质取决于资源的配置方式,资产性收入是一切社会共有的分配方式,不存在姓“资”姓“社”的问题,并进一步指出资产性收入中的剥削区别于本源意义上的“剥削”概念。

冯春安(2002)通过分析现有经济体制下,资产性收入产生的原因,即生产力发展水平有限、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生产要素对经济的实际贡献,从而指出财产性收入具有非剥削性的属性。

(三)财产性收入具有劳动性
李太森(2008)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普通职工的股息,红利实际是其劳动收入的另外一种形式,最终以要素收入形式分配到劳动者手里的剩余价值。

关柏春(2010)认为财产性收入属性或性质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而非不是什么,认为虽然劳动收入和资本构成千变万化,但是包含社会再分配的结果,最本质的还是劳动收入。

认为“劳动者所得的资本收入就是由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而多创造出来的那一部分价值。

劳动者投资是有意义的,但是其意义仅仅在于提高了劳动生产力,资本并不创造价值,较多的价值还是由劳动创造的”。

所以,劳动者获得资本收入不过是占有了自己的劳动而已,把劳动者的资本收入说成非劳动收入就是不正确的。

认为财产性收入从属于劳动收入,具有劳动性。

(四)财产性收入具有非劳动性
张福军(2007)通过对关柏春关于工资和利息观点的评判,指出资产性收入中非劳动收入并不一概等于剥削收入,指出奖学金、助学金是非劳动收入,认为利息收入只能是非劳动收入。

卫兴华(2009)认为全部社会成员的收入可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两类。

劳动收入又区分为合法和非法,非劳动收入也有合法与非法;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存在有无剥削性质之别。

将非劳动收入与剥削收入划等号,从理论和实践看是不正确的,并认为利息是非劳动收入。

谭小萍等(2004)认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私有经济不一定就是私有制经济,私营企业的雇佣劳动区别于资本主义雇佣劳动,而是商品经济下一般雇佣劳动,资本是一般商品经济范畴,与一定社会制度有关,通过资本获得非劳动收入的性质也不同,在资本短缺时,应当鼓励各种非劳动收入。

蔡继明等(1989)分析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的困难后指出非劳动收入包含:利息、租金、股息和红利,认为上述财产性收入是非劳动收入。

财产性收入属性研究的路径选择—马克思的双向路径选择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财产性收入时,研究对象是资本家,其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利润和级差地租等。

马克思从资本来源和资本本体两个维度开始,揭示资本家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的属性。

(一)资本来源路径
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揭示了剩余价值来源,即资本家拥有的财产性收入是由谁创造的,从财产性收入的来源研究其属性,通过对劳动和劳动力概念的科学区分来揭示资本家支付工资的秘密。

马克思分为三个阶段论证上述问题:第一,区分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还是劳动力。

马克思指出“工人卖的并不直接是他的劳动,而是他的暂时让资本家支配的劳动力”。

其一是因为“劳动力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功能一样”。

其二是如果承认工人出卖的是劳动而不是劳动力,那么就会导致剩余价值的消失,肯定资本主义商品买卖是等价交换。

那资本家从工人那里什么也得不到。

第二,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大于自身的价值。

马克思指出“工人拿自己的劳动力换到生活资料,而资本家拿他的生活资料换到劳动,即工人的生产活动,亦即创造力量。

工人通过这种创造力量不仅能补偿工人所消费的东西,并且还使积累起来的劳动具有比以前更大的价值”。

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的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耗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

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

维持一个工人24小时的生活只需要半个工作日,这种情况并不妨碍工人劳动一整天。

因此,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值,是两个不同的量。

资本家
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

第三,马克思通过研究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来揭示资本家财产性收入剥削性。

古典经济学家一直承认价值创造决定价值分配,认为生产要素创造价值就应该分享价值成果,但是这一谬论的前提是无论什么生产要素创造了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都是占有该生产要素的人,即资本家占有价值成果,从而肯定私有制的合理性。

马克思正是看到这一问题的本质,认为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无关,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私有制是价值分配的唯一依据。

因此,从资本来源看,资本家的财产性收入具有剥削性。

(二)资本本体路径
马克思通过分析财产性收入的主要表现形式—资本本体,进而揭示资本家财产性收入的剥削本质。

首先,对资本永久论的否定,指出资本家的剥削收入或财产性收入具有暂时性。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产生之前,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资本是永恒的,即认为人类开始使用第一块石头就产生资本,具体样态上虽有差异,但本质上都是资本永久论和资本实物论。

马克思指出“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

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

它本身显然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

其次,对资本纯自然属性的否定,肯定其财产性收入体现人对人的剥削本质。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的分析,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

“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

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

进而得出资本具有阶段性和社会关系性,即否认古典经济学家认为资本只反映物与物的关系,肯定资本体现人与人的关系,具有体现为资本家剥削劳动者的性质。

最后,通过分析财产性收入的积累过程,指出资本历史向度上的剥削性。

通过分析资本积累的前阶段,即资本原始积累来论述资本家进行资本积累之前的剥削逻辑。

马克思指出“资本积累以剩余价值为前提,剩余价值以资本主义生产为前提,而资本主义生产又以商品生产者握有较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为前提。

因此,这整个运动好象是在一个恶性循环中兜圈子,要脱出这个循环,就只有假定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有一种‘原始’积累(亚当·斯密称为‘预先积累’),这种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

在这一起点上,资本家通过圈地运动等暴力形式迫使工人具备被剥削的两个条件,即自由的劳动力和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现实分离。

财产性收入属性的再解析
(一)从资本来源看
现代经济生活中,居民财产性收入实现形式趋于复杂、多变,即无论居民财产性收入是凭借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让渡获得,还是通过对其经营所得,财产性收入在现实社会中都表现为巨大的物质财富增加,反映在居民个人身上就是货币量增加。

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用资本的概念来解读这种货币量增加。

因此,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主要表现为以货币为代表的资本增加。

分析财产性收入属性,也是从“资本”这一具有普遍意义的元素谈起。

从资本来源看,居民获得财产性性收入要经历四个阶段,即自然存在阶段、获得劳动收入阶段、消费剩余阶段和获得财产性收入阶段。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居民所有的带来财产性收入的资本,
从其来源看主要是由劳动积累作为获取财产性收入的成本因素,马克思指出“资本调动科学和自然界的一切力量,以便使财富的创造不取决于(相对地)耗费在这种创造上的劳动时间”。

“固定资本的规模和固定资本的生产在整个生产中所占的比重,也是以资本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财富发展的尺度”。

上述论述至少说明资本产生之前,衡量社会财富的主尺度是劳动,也是资本增值和指挥一切生产要素的逻辑起点。

无论后续的财产性收入是由什么要素创造的,居民财产性收入从其起点上看具有劳动性。

财产性收入是由谁创造的呢?从横向解析,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微观过程可以分解为:自然存在的初始源泉、劳动的动力源泉以及知识等要素的直接源泉。

原始社会或简单商品经济中,劳动在财富创造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然存在或自然界在财富的形成中虽然是初始源泉,但它只为创造财富提供物质资料,是什么动力要素在发挥作用呢?是劳动,至少在简单商品经济是这样的,劳动作为财产性收入的动力源泉表现为促进作用。

第一,劳动是劳动者劳动力使用价值构成的动力要素,因为只有通过劳动,劳动者技能、知识等要素才能变成财产性收入的源泉要素,从而丰富劳动力使用价值构成。

第二,财产性收入增加的过程中,居民的劳动能力,即包含创造性的劳动能力、信息管理能力、利用知识的能力等都呈现不断提高的趋势,虽然在财产性收入发展的不同阶段,上述三种要素占有的比例不尽相同,即在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初始阶段具有体力劳动的特征,其后续发展阶段则更多体现知识、信息处理等脑力劳动的特征。

因此,居民财产性收入从其过程上看具有劳动性,并且起点和过程上的劳动性反应了其本质属性。

(二)从资本本体看
资本在市场经济下具有稀缺性,从生产力的快速变化,也能反映出以资本为主要存量的居民财产性收入属性具有变化性,体现在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重非本质属性上。

第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资本一般”即“把资本同直接的交换价值和货币区别开来的唯一规定性,就是那种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永存的交换价值的规定性”。

社会主义资本和财产性收入同样具有上述基本属性,即“资本”的自身增值性。

而财产性收入增值中,资本作为生产力要素的一种,是居民的要素收入。

同时,在财产性收入增值中,形式上,劳动与资本在这一过程中权重的变化,使居民财产性收入这种非本质属性呈现出复杂性。

生产力系统的结构层次包含以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劳动力、土地和资本)为主的基础层次,以科学技术等为主的发展层次和以管理及信息为主的组合层次(杨继瑞等,2005)。

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包含上述三个层次,有资本、劳动力(主要表现为脑力劳动)以及市场信息等。

要素收入是基于财富创造角度,财富创造既有人的要素又有物的要素,物的要素创造的财富归对其享有所有权的人所有。

所以把居民的财产性收入说成是要素收入,无论对人还是对物,都是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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