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资料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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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资料的介绍
本会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参加武术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普及与提高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单项协会,是中国武术运动协会团体会员,是由全省体育工作者、教练员、武术活动积极分子和关心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群众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省武术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和积极参加武术活动的积极分子,以及关心支持武术运动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继承和发扬中华武术优秀文化遗产,大力普及与提高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江苏体育总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江苏民政厅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南京市五台山1-6号,邮编:21002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全省群众性武术运动,增加人民体质;
二举办竞赛活动,提高武术技术水平;
三举办武术套路、武术散手、太极拳、木兰拳等项目培训班,培养骨干;
四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
五与邻近省市武协开展友好往来活动,交流经验,推动和普及武术运动;
六努力做好国际交流工作;
七加强理论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运动技术和理论素养;
八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筹集资金解决开展活动经费。

九表彰武协先进单位。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二种:
一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团体会员以下简称:团体会员二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个人会员以下简称:个人会员第八条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在当地武协具有法人资格;
三江苏省各市,地市县武术协会;
四江苏省各市,地市县武术馆、院、校;
五江苏省各行业体协武术团体;
六江苏省省级机关武术团体;
七在江苏省区域内的大型企业武术团体;
八经特别批准的团体或单位。

第九条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科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条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选派代表参加本协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组队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
四优先承办由江苏省武术运动协会主办的各项竞赛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宣传和开展武术活动;
三认真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当地武术协会活动;
二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优先和优惠参加本协会组织参观的武术套路武术散打木兰拳等项目的比赛及其它活动;
四经培训合格者可获得开办武术训练班、武术馆、校等技术性资格;
五组队参加由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员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员
会费和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出席才能
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的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
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根据自身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
一教练委员会;
二裁判委员会;
三散打委员会;
四太极拳委员会;
五木兰拳委员会;
六科研委员会;
七普及与提高委员会。

以上各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各专业委员会委员若干名,工作由秘书长统一组织协调。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经费主要使用:
一办公用费;
二开展武术活动;
三建立武术发展基金;
四支付专职人员的工资和劳务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现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省武术运动协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积极宣传、推广、普及全省群众性武术运动,增加人民体质;举办竞赛活动,提高武术技术水平;举办武术套路、武术散手、太极拳、木兰拳等项目培训班,培养骨干;举办裁判员培训班,提高裁判员的业务水平;与邻近省市武协开展友好往来活动,交流经验,推动和普及武术运动;努力做好国际交流工作;加强理论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运动技术和理
论素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人士、团体和企业的捐赠,筹集资金解决开展活动经费;表彰武协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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