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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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保监发[2015]75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18
【实施日期】2015.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的通知
(桂保监发〔2015〕75号)
各市、县公安局,各市卫生计生委,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有关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交强险抢救费用支(垫)付工作,充分发挥交强险在抢救事故伤者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应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做好交强险抢救
费用支(垫)付工作。

本通知所称“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本通知所称“垫付”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二、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支(垫)付抢救费用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相关保险公司出具《道路交通事故抢救费用支(垫)付通知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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