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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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
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哈建发[2009]49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地铁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
意见
(哈建发〔2009〕49号)
地铁工程建设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地铁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我市地铁工程建设特点,经研究,提出如下管理意见:
一、建立健全地铁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一)建设单位应成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做好地铁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建立地铁工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安全管理目标、规划,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控制。
(二)监理单位应成立以总监理工程师为组长的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小组,对地铁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理。
(三)施工单位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地铁项目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市建设安全监察站受市建委委托,依法对地铁工程实施安全监督,同时对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其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实施督察。
(五)市建委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按照“联动”监管的有关要求,对地铁工程各负其责。
做到源头把关、过程控制、综合治理。
二、建立健全地铁工程各项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一)地铁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应依法成立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要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二)地铁工程建设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施工工艺复杂,要确保地铁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要切实加强地铁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三)建立地铁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地铁工程建设施工与结构安全。
(四)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要切实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同时对报价、合同、使用、支付、总分
包管理、监理、监督检查等提出明确规定。
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明确职责,合理使用、按期支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到位,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三、强化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各项基础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凡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监控测量等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省外单位须经省建设厅和市建委登记备案,依法承担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办理安全技术措施备案相关手续。
要做好地铁工程建设的总体协调工作,强化风险管理,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
(三)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地铁一号线(原7381工程)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检测和鉴定,提出安全预评价报告,并制定切实可行、安全可靠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四)施工单位必须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建(构)筑物、基坑支护结构等进行安全监测,并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实施。
除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测外,建设单位应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监测。
主要监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临时支撑结构、地表地中位移等,监测项目、频率、时段、精度等应符合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五)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标中,不得规避招标和虚假招标,不得干预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的分包活动,要加强对中标单位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承包单位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如果建设期间发生人员变更,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设单位可在施工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创优
的奖励条款,鼓励施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
水平,提倡建设单位实施优质优价。
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创优工程,
建设单位应给予施工单位一定的奖励。
(七)勘察单位应严格勘察质量,确保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勘察深度应满足工程设计和施工所需的深度要求。
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在勘察文件上签字、盖章。
勘察文件应附有反映勘察工作真实性的现场工作照片和必要的钻探、取样照片。
(八)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勘察精确度和勘察数据应当可靠,并符合国家相关勘察技术标准。
勘察单位应保证充分探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调查周边环境情况;在勘察报告中要对复杂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其可能给地铁工程建设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造成的安全隐患,做出重点说明。
(九)勘察文件应准确给出各土层的岩土参数及可能存在的地质灾害。
勘察单位要对地铁工程深基坑开挖和地铁施工过程中既有建(构)筑物进行安全性评价,提出施工过程中地面变形、围岩应力状态、围岩或建筑物地基失稳的前兆现象等进行监测的建议,同时提出解决不均匀沉降,减少次生灾害的建议。
(十)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如确需对地铁工程勘察、设计中涉及的上述内容进行变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文件变更,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重新申报原审批部门和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严禁对深基坑围护工程进行降低安全性能的优化设计。
(十一)施工单位要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投标和围标,不得挂靠和戴帽,不
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恶性竞争,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按投标文件中确定的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十二)分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安全等管理人员。
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十三)施工单位应建立与承建工程相适应的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协管员。
项目经理、安全员应经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十四)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点、面确定影响施工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在工程开工前制定监控和防范措施。
重大危险源施工前,必须做好风险源标识和应急抢险救援预案。
施工项目部应落实作业前的施工安全准备工作,报施工单位安全主管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施工过程中应委派专人全过程监控。
深基坑、大型钢结构吊装、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经专家论证、审查。
(十五)施工单位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按规定设置围挡及警示标志,确保城市道路畅通,环境整洁,方便市民出行。
(十六)施工单位要将管理层、作业层、特种作业人员、劳务人员等纳入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做到持证上岗。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掌握安全特性、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
(十七)施工现场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起重设备安装、运行、拆除等的安全管理,并对其它施工机械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制度,落实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要求,机具设备各种防护设施应齐全有效,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十八)施工现场各相关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的质量验收工作,避免因质量问题带来的安全隐患。
发现质量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整改,其整改须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禁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仍继续施工。
(十九)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按相关规定足额配备专业对口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加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严格审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督促落实;监理人员要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安全监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必须进行旁站监理;发现隐患,应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立即停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当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监控量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范、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专项施工方案,制定详细的监测方案,满足安全生产要求,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施工监测方案要有针对性,应根据地铁工程沿线及周边的地质情况及地铁工程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主要交通线路等情况,合理布置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制作和埋设应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并有妥善的保护措施,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二十一)监控量测单位应当及时将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向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通报。
当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建设、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分析原因,并立即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当监测数据超过设计预警值时,施工单位应马上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消除隐患。
(二十二)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等级。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有效。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试件或钢结构焊接缝等进行抽样检验。
(二十三)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整合地铁安全管理资源,增加检查频率,除开展日常、定期、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外,还要开展专项安全大检查,加大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力度,把责任落实到人,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责令停工整改、通报批评,并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二十四)地铁工程建设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成立地铁工程抢险专家组和抢险救援队伍,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抢险器材,组织演练。
发生突发事故时,立即按预案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抢险,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工程涉及下穿楼房、河流、桥梁、污水干管等部位的应急预案,应提前一个半月向市轨道办、市安监部门报告,由市轨道办负责协调下穿部位所在区、街道及相关的水、电、气及消防、交通等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四、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
地铁工程所有施工项目都应按照市建委《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申报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
地铁工程所有项目都要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要求,年度考核标准化工地优良率达到100%。
五、推行科学管理手段,对地铁工程实施全覆盖远程监控
地铁建设单位应对地铁工程实施科学化安全管理,统一组织施工单位申报安装远程监控系统,将地铁全路段纳入监控范围,做到安全控制全覆盖。
二OO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