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能效壁垒专题系列文章(5)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电器能效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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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能效壁垒专题系列文章(5)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电器能效法
规概述
万茸茸;曾延光
【摘要】@@ 美国对于电器产品能效,除了联邦规定的最低能效要求和测试程序外,另有加州、马里兰州、华盛顿州、纽约州等14个州颁布了自己的能效法规.其中影响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加州的电器能效法规.
【期刊名称】《家电科技》
【年(卷),期】2011(000)005
【总页数】2页(P56-57)
【作者】万茸茸;曾延光
【作者单位】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正文语种】中文
美国对于电器产品能效,除了联邦规定的最低能效要求和测试程序外,另有加州、马里兰州、华盛顿州、纽约州等14个州颁布了自己的能效法规。

其中影响最大且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加州的电器能效法规。

1、管理机构
加州能源委员会(CEC)是加利福尼亚州最主要的能源政策与规划机构。

CEC的职责包括:预测未来能源需求和保存能源历史数据;通过制定州器具和建筑能效标准来提高能源效率,并与当地政府共同执行这些标准;支持公共能源研究,并通过
研究、开发和示范项目改进能源科技;为可再生能源技术提供市场支持,并提供相应的奖励机制;发展和实施州可替代和可再生燃料、车辆技术方案;通过州能源计划管理《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中超过30亿美元的资金,以及其他节能补助计划等等。

CEC组织制定的建筑和电器节能标准和标识体系是美国全国最严格的标准。

在过去30年,与美国其他地区能源消耗增长40%相比,加州的人均用电量保持不变,并于2009年被美国能源效率经济委员会(ACEEE)评为美国能效最高的州。

2、加州《电器效率法规》
CEC制定的《电器效率法规》(Appliance Efficiency Regulation)是美国唯一可以影响非政府消费行为的强制性节能法规。

譬如在美国“产品标准认知计划”(ASAP)下,一些州联合形成了“多州产品标准合作”,其中不少州就直接采纳了加州的能效法规。

法规涉及的产品以家用电器、照明设备为主,包含联邦规定和非联邦规定的23种电器的最低能源性能标准。

这些标准都是针对在加州销售或供应到该州销售的电器,而对于在加州批发但在加州之外进行最终零售的产品,则不在这些标准的研究范围之内。

目前该法规的最新版本是2010年12月发布的CEC-400-2010-012。

本文将着重介绍《加州电器效率法规》中非联邦管制家电产品的能效要求。

3、能效要求
3.1 冷藏箱、冷藏冷冻箱和冷冻箱
(1)酒柜
设计并销售给个人使用的酒柜的能耗不应超过表1中的限值(V的单位为立方英尺):
(2)冷冻箱
设计并销售给个人使用、容积在30~39立方英尺的冷冻箱的能耗不应超过表2所
示的限值(AV为调整总容积,单位为立方英尺,等于1.73乘以冷冻箱容量)。

(3)步入式冷藏柜和步入式冷冻柜
对于表3所示生效日期之后制造,以及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带有适用电动机类型的所有步入式冷藏柜和步入式冷冻柜,应以表3中所示的元器件进行制造。

对于在2006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带透明探入式门的步入式冷藏柜和冷冻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透明探入式门应为热反射处理玻璃或气体填充的三窗玻璃;
如果器具有不带防凝露加热控制器的防凝露加热器,该器具应有一个总体门扶手、玻璃,并且框架加热器的功率每英尺门结构宽度不超过40瓦(冷冻柜)或17瓦(冷藏柜);
如果器具有带防凝露加热控制器的防凝露加热器,并且框架加热器的功率每英尺门结构宽度超过40瓦(冷冻柜)或17瓦(冷藏柜),那么防凝露加热控制器应减少防凝露加热器的能源使用,其数量相当于门外空气的相对湿度或在内部玻璃窗的凝结。

2009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步入式冷藏柜和步入式冷冻柜的设计标准参见联邦标准。

(4)饮水机能效标准
瓶装水饮水机、使用饮用水的售货机、冷热水饮水机的能耗不应超过1.2千瓦时/天。

3.2 中央空气调节器
(1)地下水源热泵和地源热泵的能效标准。

表1 酒柜的能效要求设备最大年度能耗(千瓦时)人工除霜的酒柜 13.7V+267自动除霜的酒柜 17.4V+344
表2 消费类冷冻箱标准设备类别最大年度能耗(千瓦时)人工除霜的立式冷冻箱
7.55AV+258.3自动除霜的立式冷冻箱 12.43AV+326.1冷冻柜 9.88AV+143.7
表3 步入式冷藏柜和步入式冷冻柜能源设计标准(2009年1月1日之前生产)电动机类型生效日期所需元器件所有 2006年1月1日牢固关闭所有探入式门
的自动门关闭器所有 2006年1月1日已经全部关闭在一英寸之内,牢固关闭步
入式门,所有门的自动门关闭器不宽于4英尺或高于7英尺。

所有 2006年1月1日冷藏箱的包装绝缘>R-28所有 2006年1月1日冷冻箱的包装绝缘>R-36冷凝器风扇电动机<1马力(HP) 2006年1月1日(i)电子换向电机(ii)永久
分裂电容式电机(iii)多相电动机>½HP,或(iv)由执行控制器决定的同等效率电动机单向蒸发器风扇电动机<1HP和<460V 2006年1月1日(i)电子转向
电动机或(ii)永久分离电容器型电动机单向蒸发器风扇电机<1HP和<460V 2008年1月1日电子转向电动机
表4 地下水源和地源热泵的能效要求设备条件最低标准(EER/ COP)地下水源热泵(制冷)进水温度为59华氏度 16.2地下水源热泵(加热)进水温度为50华
氏度 3.6地源热泵(制冷)进盐水温度为77华氏度 13.4地源热泵(加热)进盐水温度为32华氏度 3.1
表5 气冷机房空气调节器的能效要求制冷量(Btu/h)最低EER(Btu/W-h)气冷(2006年1月1日后)水冷、乙二醇冷却和蒸汽冷却(2006年10月29日后)<65000 11.0 11.1≥65000且<135000 10.4 10.5≥135000且<240000 10.2 10.0
表6 非联邦管制消费类产品的小型热水器标准设备能源额定输入额定存储量
(加仑)最低能源因数1储水式热水器燃气≤75000 Btu/h <20 0.62-
(0.0019×V)储水式热水器燃气≤75000 Btu/h >100 0.62-(0.0019×V)储水式热水器燃油≤105000 Btu/h >50 0.59-(0.0019×V)储水式热水器电≤12 kW >120 0.93-(0.00132×V)快热式热水器燃气≤50000 Btu/h 任何 0.62-(0.0019×V)
快热式热水器燃气≤200000 Btu/h ≥2 0.62-(0.0019×V)快热式热水器燃油
≤210000 Btu/h 任何 0.59-(0.0019×V)快热式热水器电≤12 kW 任何 0.93-(0.00132×V)1单位(V)=以加仑为单位的额定储水量。

表7 消费类音视频产品的能效要求设备类型生效日期最高功耗(瓦)紧凑型音视频设备 2007年1月1日没有永久照明时钟显示:被动待机模式为2W有永久照明时钟显示:被动待机模式为4W DVD播放器和DVD刻录机 2006年1月1日被动待机模式为3W
其能效比(EER)和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表4所示值。

(2)机房空气调节器能效标准。

生效日期后制造的的气冷、水冷、乙二醇冷却和蒸发冷却的空调器的EER不应低于表5所示值。

(3)大型气冷独立式空气调节器的能效标准。

2006年10月1日至2010年1月1日之间制造的制冷量在240000 ~760000 Btu/h的气冷独立式空气调节器,能效比(EER)至少为10.0的。

2010年1月1日之后制造的制冷量在
240000~760000 Btu/h的气冷独立式空气调节器的能效标准参照联邦标准。

3.3 热水器
2003年3月1日之后制造的热水饮水机、迷你罐电热水器的待机损耗不大于35 W。

非联邦管制消费产品的小型热水器,不包括热水饮水机、助推式热水器、迷你罐电热水器,其能源因数不应低于表6中所示的限值。

3.4 电视机和消费类音视频设备
消费类音视频设备的功耗不应高于表7中所示的限值。

电视机应满足以下要求:2011年1月1日后:对于屏幕面积小于1400平方英寸的电视,被动待机模式功耗≤1瓦,开机模式功耗≤0.20×A+32(A为屏幕面积,单位平方英寸),最低功率因数为0.9;
2013年1月1日后:对于上述屏幕面积的电视,被动待机模式功耗≤1 W,开机
模式功耗≤0.12×A+25,最低功率因数为0.9。

此外,2011年1月1日后生产的电视机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如果所选择输入模式没有音视频信号输入,15分钟内应自动切换到被动待机模式
或主动待机模式;
电视机应能通过遥控或一体式按钮/开关进入被动待机模式;
“家庭”模式或出货时的缺省模式的峰值亮度与“零售”模式或产品最亮可选预设模式的峰值亮度之比应不小于65%。

4、其他要求
4.1 提交信息和数据
对于每一种在加州销售或提供的管制产品,制造商应向CEC执行主管备案有关产
品能效的声明。

该声明应包含制造商信息、测试和性能/能效信息、以及描述产品
满足电器效率法规要求的所有信息。

制造商应提供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传真号码、URL(网址)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然而,如果母公司正以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备案,或者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申请,或者子公司以另一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则应当明确识别每个实体,并且提供双方的信息。

此外,制造商还应提供产品已按法规要求进行测试的声明,以及检测的实验室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网址、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有)。

如果法规提供超过一种测试方法,制造商应确定使用哪种测试方法。

4.2 产品标记
下列信息应永久、清晰地标明在每个产品上:(1)制造商名称或商标;(2)产
品型号;(3)生产日期(年、月、或周);如果日期代码不易使外行人理解,制造商应立即向CEC提供代码。

4.3 符合性、执行和其他监管要求
任何在加州销售的管制产品应在CEC的最新数据库显示,符合法规规定的最低能效要求,并且制造商应按照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测试,提交相应的能耗数据,在产品上加贴标记。

如果CEC的执行主管确定在加州销售的管制产品不在官方数据库中,将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遏制和打击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商出钱对产品进行检测以及寻求适当的司法行动。

CEC执行主管应定期检查在加州销售的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耗能和用水设计标准的要求,是否满足了标识的要求。

检查的样品数为1个样品。

如果检查显示产品不符合相应耗能和用水标准或标识要求,CEC将进行核查。

如果CEC确定执行主管的决定正确,该主管将把该产品从数据库中删除。

CEC执行主管还就管制产品是否符合能效、能耗、水效、水耗标准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测,以确定产品的性能是否与制造商报告和认证的数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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