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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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
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11.30
•【字号】辽财人[2009]744号
•【施行日期】2009.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财政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的实施意见
(辽财人〔2009〕744号)
厅属各事业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厅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辽人发〔2008〕15号)和《关于全省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发〔2008〕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厅属事业单位实际,现制定厅直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如下,请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建立和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的改革方向和总体目标,坚持按需设岗、
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逐步建立符合厅属事业单位特点和岗位管理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努力营造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激发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厅属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
2.坚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3.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的原则;
4.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一)厅属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11个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在册在岗的各类人员,为此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二)已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厅属7个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人员不列入此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三、岗位类别及等级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根据三类岗位的性质、职责任务和条件,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其中,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5个等级。
(一)管理岗位及等级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管理职责和从事一般性的普通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单位运转灵活、工作高效的需要。
管理岗位分为领导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管理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管理岗位,下同)和普通管理岗位。
2.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厅属处级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自五级开始设置。
其
中,处级正职对应为五级、处级副职对应为六级、科级正职对应为七级、科级副职对应为八级、科员对应为九级、办事员对应为十级。
(详见附件)(二)专业技术岗位及等级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应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初级岗位。
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其中,一级为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二级为省人社厅统一管理的岗位;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
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包括八至十级。
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详见附件)
(三)工勤技能岗位及等级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2.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高级技师对应为一级、技师对应为二级、高级工对应为三级、中级工对应为四级、初级工对应为五级。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详见附件)
(四)特设岗位及等级
1.事业单位因工作急需或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和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作为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特设岗位等级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确定。
四、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及岗位结构
厅属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紧密结合本单位人员现状及今后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量和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人员结构,申请确定主体岗位类别,科学合理地界定三种类别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确保单位正式在册职工有岗可聘,待遇不降低。
岗位设置完成后,除单位社会功能变化、职责任务调整、人员编制增减等原因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型、三类岗位间的结构比例、具体岗位数额一般不再进行调整。
(一)主体岗位类别的确定及岗位结构比例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分为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工勤技能类三类。
厅属事业单位在设置岗位时,要以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合理确定主体岗位类别和岗位结构比例。
1.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同时,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也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主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同时,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也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该岗位设置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
同时,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也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4.特设岗位不受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制。
(二)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结构比例
1.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职级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职级设置。
普通管理岗位按下列规定设置: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按照不超过单位领导管理岗位总数的50%或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15%
设置,其中,五级普通管理岗位设置数量不超过单位设置的五级领导管理岗位数量;七级、八级普通管理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普通管理岗位总数的30%、45%设置;九级、十级普通管理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2.厅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即30%:40%:30%),其中,高级岗位中,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7%,副高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为23%。
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十三级岗位没有比例限制。
3.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三级岗位,分别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1%、5%、30%设置,其中,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中设置,由省人社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考评,聘用审批;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五、岗位条件
厅属事业单位聘用各类岗位人员时,应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功能属性、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及人员结构,设定相应的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各类岗位的聘用条件
1.管理岗位
(1)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
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受聘到五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2年以上,其中,受聘到五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六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3)受聘到六级、七级、八级、九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分别在下一级管理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中:受聘到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的人员,需在七级管理岗位工作4年以上。
2.专业技术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聘用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高、中、初级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聘用条件如下:
(1)受聘到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条件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到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受聘到四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受聘到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5)受聘到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6)受聘到七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受聘到八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8)受聘到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9)受聘到十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10)受聘到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11)受聘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12)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已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具备确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
3.工勤技能岗位
(1)受聘到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受聘到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需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4.岗位聘用条件中年限的计算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各类岗位聘用条件中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1月30日。
(三)各类岗位的转岗聘用条件
厅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应符合岗位规定的条件,其中: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为:专业技术岗位四级以上可转聘到五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五级至七级可转聘到六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八级至十级可转聘到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可转聘到八级及以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可转聘到十级管理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聘到管理岗位的一般条件为:工勤技能岗位三级及以上人员可转聘到九级普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人员可转聘到十级普通管理岗位。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勤技能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转聘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四)各类岗位的破格聘用条件
按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六、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厅属事业单位要在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规范岗位设置管理。
(一)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1.厅属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广泛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并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岗位设置方案内容包括:本单位的机构编制和现有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设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定岗位主体类型的意见;拟设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各类各级岗位数量、两类岗位同时聘用设置数量等。
2.厅人事处汇总厅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统一报省人社厅核准。
3.厅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意见后,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厅人事处审核后,报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4.厅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厅领导审定的岗位设置
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二)岗位设置方案的变更
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厅属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但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厅人事处审核、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省人社厅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可进行变更。
1.单位分立、合并,需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国家或省级机构编制部门进行机构编制调整,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三)岗位管理手册的建立及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要按照要求建立《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对本单位岗位设置实行规范管理。
经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岗位调整、岗位聘用等情况均记入《手册》,作为公开招聘人员、核定工资报酬、确定岗位等级的凭据。
2.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聘用岗位或等级发生变化,由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登记《手册》,经厅人事处审核后,由厅人事处到省人社厅办理聘用手续;其他人员聘用岗位或等级发生变化,由所在单位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登记《手册》,经厅人事处审核后,自行到省人社厅办理聘用手续。
七、岗位聘用
厅属事业单位按照省人社厅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及厅领导审定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组织岗位聘用。
今后,厅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在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内,按规定择优聘用。
(一)岗位结构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一般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出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可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年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单位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二)岗位聘用及聘用合同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应按照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已签订聘用合同人员按现聘岗位进入相应的岗位等级。
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岗位限额内一并组织岗位等级晋升或转岗聘用。
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未晋升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可直接对应到岗位类别相应等级,原聘用合同继续有效,不需变更;
2.对晋升岗位层级或本岗位类别上一等级的,按照规定程序和聘用条件进行竞争上岗,变更原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3.对转换岗位类别的,按照规定程序和聘用条件竞争上岗,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变更合同内容,并进行合同鉴证。
(三)管理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由厅党组聘用。
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现任职务进入相应的领导管理岗位及等级,不另行文。
今后,厅党组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聘用岗位或组织重新聘用。
2.厅属事业单位五级、六级普通管理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数额、确定拟聘人选,由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3.厅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四)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四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由厅党组统一管理。
其中,二级岗位由省人社厅实行条件、程序、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人社厅统一管理;三级、四级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数额、确定推荐人选,由厅党组研究决定是否聘用。
2.厅属事业单位五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五)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由省人社厅实行总量控制,岗位核定及聘用由省人社厅统一管理。
2.厅属事业单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由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自行管理。
(六)同时在两类岗位聘用管理
1.厅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
因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领导管理岗位人员确需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兼任岗位的聘用条件,并能履行兼任岗位职责,完成兼任岗位的工作任务,同时须占用本单位两类岗位的相应数额。
2.厅属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数量,按照不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正职领导职数的50%核定。
3.厅属事业单位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厅人事处审核、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审定后,报省人社厅核准。
(七)破格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领导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省人社厅相关规定破格聘用。
其中,领导管理岗位人员,可破格聘用到上一个级别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在同一层级岗位中,高聘到上一个等级岗位。
破格聘用的岗位级别不能超过本单位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
(八)转岗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对已在本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非该类岗位系列人员,可在符合转岗条件且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经各单位分管厅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厅领导同意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后进行转岗聘用。
(九)特设岗位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聘用,由各单位按照特设岗位聘用条件确定拟聘人选,经厅党组审核、省人社厅核准后聘用。
具体操作程序按照省人社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挂岗”人员聘用管理
厅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后,首次组织人员聘用时,因某一岗位数额已聘满,使该岗位原已聘用人员未能重新聘用到该岗位,可超出该岗位数额在原岗位等级上聘用,即“挂岗”。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上聘用。
“挂岗”人员所聘岗位出现空缺时,可采取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其他人员,并逐步过度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人员。
(十一)审核备案
厅属事业单位按照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和聘用条件、程序确定聘用人员后,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审核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手册》,连同本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一并报厅人事处、省人社厅审核备案。
八、工资待遇
(一)厅属事业单位工资构成
厅属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后,受聘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受聘人员根据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
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首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的起薪时间
2009年11月底前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单位,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受聘人员,自2008年11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2009年11月底前未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单位,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发生变动的受聘人员,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岗位设置完成后,受聘人员若再发生岗位类别或岗位等级变动,则自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待遇。
(三)受聘人员工资待遇
厅属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束后,受聘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岗位类别未发生变动的,若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若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则薪级工资不变;岗位类别发生变动的,薪级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四)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厅属事业单位经批准在两类岗位上同时聘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执行主要任职岗位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在岗位等级未发生变动时,执行的工资序列不变。
(五)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