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工资管理权限的通知-京劳资发字[199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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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工资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下放区、县属企业工资管理权限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2)95号1992年4月11日)
为加强区、县劳动局对本区、县属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简化管理层次,提高工作效率。

市劳动局决定从1992年起将区、县属企业工资管理权限逐步下放到各区、县。

现将1992年工资管理权限下放的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1.负责本区、县所属实行工效挂钩企业的清算、核定工作。

1992年的清算、核定工作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劳动局、财政局负责办理,集体所有制企业由劳动局会同税务局办理。

2.负责新挂钩企业(包括新建、扩建)的审批工作。

由区、县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两个基数和浮动比例的方案,报市劳动局备案后由区、县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批复。

3.负责审批企业实行销售合格产品全额计件工资的工作。

4.负责审批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企业的工作。

5.负责审批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企业的核定工作。

6.负责不包不挂企业的工资总额管理工作。

7.负责实行提成工资办法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

8.负责各企业清算、核定结果的汇总工作。

各区、县劳动局要根据市劳动局统一制定的清算、核定表式汇总要求,认真填写及时上报。

今年的清算、核定结果应于6月底前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年内挂钩、包干工资基数需调整时,应及时将调整结果报市劳动局。

9.负责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工资管理工作。

各区、县劳动局要认真贯彻国发〔1990〕59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按照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实行由劳动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调控,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的规定,做好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工作。

10.负责企业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办法的试点工作。

11.负责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各区、县劳动局应根据国发〔1989〕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北京市制定的关于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企业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按规定填写《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严格执行有关工资基金管理办法,监督、检查企业工资基金的使用情况。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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