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保洁管理制度文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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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保洁管理制度文件范本
第一条总则
为确保我国城市道路环境的整洁卫生,提高城市形象,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道路保洁范围和标准
1. 道路保洁范围:包括城市主干道、次干道、街巷道路等。
2. 道路保洁标准:(1)路面干净整洁,无垃圾、粪便、痰迹等污物;(2)道
路两侧绿化带、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无垃圾、杂草、树叶等杂物;(3)道路井盖、排水口等设施无堵塞,保持畅通;(4)道路标志、标线清晰可见,无涂抹、损坏等现象。
第三条道路保洁责任主体
1.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保洁工作。
2.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道路保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3. 道路建设、养护单位应当确保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整洁、完好,配合做好道路保
洁工作。
4. 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其权属范围内的道路保洁工作。
第四条道路保洁作业规范
1. 道路保洁作业应当遵循环保、节能、高效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的作业方式。
2. 道路保洁作业时间:每日晨6:00至晚22:00。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3. 道路保洁作业人员应当着装统一,持证上岗,遵守作业规范。
4. 道路保洁作业车辆应当具备环保、安全等手续,保持清洁,不得污染道路。
第五条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管理
1. 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征得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费用。
2. 挖掘道路的,应当取得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3.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第六条监督管理
1.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道路保洁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作业质量,确保道路保洁
工作落到实处。
3.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道路保洁工作的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
者罚款:(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2)不按照规定的保洁标准、作业规范进行道路保洁的;(3)道路保洁作业中,造成环境污染或者道路设施损坏的。
2. 道路保洁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道路保洁职责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3. 道路保洁作业人员违反作业规范的,由道路保洁作业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依
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如有冲突,以法律法规为准。
注:本文件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