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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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11.06
•【字号】辽安监办[2013]246号
•【施行日期】201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治安管理
正文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辽安监办[2013]24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定》取消了4项、下放了4项涉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行政职权(见附件),请各地根据《决定》的要求,确保取消和下放行政职权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有序开展,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取消后,对之前审批的4支四级资质队伍,其资质证书正、副本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满后,将不再予以延期换证。
大、中型矿山企业要成立专业矿山救护队伍,未建立专业矿山救护队的,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省局将继续加强全省矿山企业专业救护队伍的监督管理。
三、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取消后,省局不再组织审批新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开展安全培训的机构要严格执行安全培训计划,自觉接受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遵守行业规则和职业操守,按统一的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实施培训工作,保证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不间断,安全培训秩序不混乱。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推动安全资格考试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安全资格考试带动安全培训的工作格局,保证安全培训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下放后,省局不再受理烟花爆竹企业提出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企业办理经营(批发)许可证变更、重新发证等事项,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申请。
各市、绥中、昌图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和省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审查,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许可证的颁发要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结合起来,对无固定专业燃放渠道的企业,不得许可其经营专业燃放类产品;要与新一轮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条件;要与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结合起来,有序衔接各项许可工作。
五、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加强与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做好有关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确保审验合法、合规。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确保将《决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市、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发现有关建设项目未落实安全设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
防治法》、《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相关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并通知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6日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8项)(一)取消4项。
1.危险性较小的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
2.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扩建)资格审查(并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3.四级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4.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审批发证
(二)下放4项。
1.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核发(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3.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市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
4.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审核(由县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