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 传播与侵害名誉权共6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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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 传播与侵害名誉权
传播与侵害名誉权
• 名誉和名誉权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排除 •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犯罪
名誉和名誉权
• 名誉可以定义为对特定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方 面的)综合社会评价。
• 名誉权就是公民和法人享有应受社会公正评价的 权利和要求他人不得以任何非法行为来改变和损 害这种公正评价的权利。
• 这实际上是把死者的名誉视为死者近亲属的一种 合法利益加以保护。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包含了 时限规定,即死者名誉保护到第三代为止。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方式
• 诽谤:传播内容严重失实或基本失实,损 害了他人名誉
• 侮辱:传播内容有直接侮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他人人格的内 容,损害了他人的名誉
诽谤
• 学理上通常将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称为诽谤。1993年《解答》在承袭将虚假陈述列 为诽谤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虚假陈述的程度 作了进一步的划分:
➢ 把非法侵权的界限划在传播内容严重失实和基本 内容失实上
➢ 而把局部的、轻微的失实划入法律可以宽容的范 围
何谓“基本失实”?
• 严重失实和基本内容失实不是“量”(篇 幅、文字的比例)的概念,而是“质”的 概念,是指传播内容中失实部分是否足以 让人对有关问题的性质产生不正确的贬损 性认识。
(当然,法官在区分严重的、基本的失实和 轻微的、局部的失实上有一定的自由裁量 权。)
➢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 为。
• 另外,针对企业法人,《解释》对一般消费者和 传播媒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也有不同掌握。主 要体现为,一般消费者必须具有故意才构成侵权, 而传播媒介则要承担过失责任。
➢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 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 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故意责任)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三个层次
• 主观上出于过失的诽谤行为,通称为侵害 名誉权行为,视情况决定是否承担民事责 任
• 主观上出于故意的侮辱和诽谤行为,情节 一般的,承担民事责任
• 主观上出于故意而且情节严重的侮辱和诽 谤行为,构成侮辱罪和诽谤罪的,承担刑 事责任
传播侵害名誉权的对象
• 一般公民 • 法人 • 死者的名誉
侵害一般公民
• 侵害一般公民名誉权的常见形式有: ➢传播媒介虚假或失实报道特定人有违法犯
罪,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道德, 以及其他为社会所谴责或鄙视的行为举止 ➢失实报道特定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 ➢在传播内容中以言辞直接侮辱特定人的人 格
侵害法人
• 侵害法人名誉权的常见形式有:
➢ 对机关、事业、社团法人的名誉损害主要集中在 虚假或失实报道或不当评论对方种种不良业务表 现。例如批评机关玩忽职守,批评医院发生医疗 事故,批评学校教学质量低下等。
严重失实或基本内容失实的种种情况
• 完全失实 • 大部分事实失实 • 涉及当事人的事实失实 • 影响性质的事实失实 • 结论失实 • 行为主体失实
完全失实
• 刘诗昆诉《花地》杂志案: 1989年4月号《花地》杂志刊载通讯《乐坛色案——著名 钢琴家刘诗昆入狱前后》,几乎通篇造谣:将在文革中深 受迫害的刘说成是“纠合一批人马、四处造反批斗的文艺 界‘打砸抢’的始作俑者”;说刘以教钢琴为名诱奸女青 年;说刘假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向港商索要巨额财 物;甚至还说刘贩毒、走私军火、倒卖黄金、拐卖妇女。 其时,已经定居香港的刘诗昆回广州向《花地》杂志和 文章作者提起侵害名誉权诉讼。经查,该文章是作者从境 外刊物上抄袭来的。在庭审中,被告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 文章的真实性。经法院调解,被告向原告承担公开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大部分事实失实
• 李谷一诉《声屏周报》案: 1991年,南阳《声屏周报》刊登了该报记者汤生午撰写的 报道:引题为“有人说她得了可怕的病,有人干脆说她已经 自杀,舆论莫衷一是”,正题为“著名歌星韦唯接受本报 电话采访道出个中原因”,副题为“她得的不是生理上的 病,而是各种因素在她心灵上造成了创伤。”其报道内容 主要是韦唯和李谷一之间的争执。 报道发表后,李同《声屏周报》交涉未果,将其诉至法 院。法院一审认定,该报道涉及李的事实共有十件,判定 认为失实的是八件。因此,“该报道基本内容失实,其结 论性语言也不能成立”,构成对李谷一的名誉侵害,判决 报社和记者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附:“商业诽谤”
• 西方诽谤法有“商业诽谤”的概念,将对 企业法人的名誉保护单列。指控商业诽谤, 必须举证对方具有“实际恶意”。
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
• 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侵害公民和法人的名誉 权行为在掌握上也是有所区别的。《意见》第140 条规定:
➢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 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 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 对企业法人名誉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资产实力、 生产能力、产品和服务质量、经营作风、经济效 益以及其他足以影响其经营状况的事项作虚假或 失实报道或作不当评论。
法人名誉权和公民名誉权的区别
• 法人活动是社会公共活动的一部分,同公共利益 密切相关,因而要更广泛地置于社会的监督和公 评之下。例如对企业法人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 就有评论权。这些评论可能存在失误和不够准确, 也可能由于带有评论者的主观好恶而过于激烈, 但这在很多情形下不应被视为侵害法人名誉权。
➢ 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 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 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 名誉权。(过失责任)
有关死者的名誉
• 按民法理论,人身权始于出身,终于死亡,死者 按理不再享有名誉权。但是要对死者的名誉不予 保护,可以随意诋毁,不仅对死者是不公正的, 而且也会给他的近亲属带来不利的影响甚至伤害。 根据1993年的《解答》: 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 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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